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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決定所指電動車包括:電動腳踏車、電動輕便機車、電動機車、低速電動車。
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符合GB17761-2018標準的兩輪腳踏車。
電動輕便機車是指最高設計車速大於25km/h且不大於50km/h,符合GB24155-2020標準的機動車。
電動機車是指最高設計車速大於50km/h,符合GB24155-2020標準的機動車。
低速電動車主要指行駛速度低、續駛里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於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
二、電動腳踏車按照非機動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適時對電動腳踏車實行登記、上牌管理。
電動輕便機車、電動機車、低速電動車,按照機動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
三、電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城市管理、消防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做到規範駕駛、各行其道、文明騎行、有序停放。
電動腳踏車駕駛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駕駛非法改裝、拼裝或者加裝車篷、擋風罩、支架等影響通行安全裝置的車輛;
(二)超速行駛,逆向行駛,闖紅燈,駛入機動車道、城市快速路,在人行道、斑馬線騎行;
(三)醉酒駕駛;
(四)牽引動物、手持物品或者瀏覽電子設備駕駛;
(五)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六)在統一施劃的停車區域之外停放車輛,占用盲道、人行道;
(七)在建築物內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或者充電;
(八)其他影響安全駕駛、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四、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車規範管理工作的領導。構建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道路交通綜合整治機制,成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綜合執法、市場監管、工信、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工作協調機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一行動、聯合執法、協同共治。通過強化科技運用、創新管理模式等措施,加大對交通違法行為的整治力度,提高電動車規範管理水平。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屬地責任,加強本轄區內電動車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日常規範管理等工作。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車的通行秩序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綜合執法部門加強職責範圍內的電動車停放管理,在公共場所合理設定停放區域,引導電動車有序停放。工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加強電動車生產和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強對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車運營企業的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標準設計電動車停放場地及充電設施,督導物業服務企業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數據資源管理、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電動車管理相關工作。
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動車的源頭管理,切實履行監管責任,依法對轄區內電動車生產、銷售企業進行常態化管理,嚴禁生產、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
七、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電動車規範管理的具體措施,對現有電動車輛實行綜合治理、分類管理,通過設定過渡期、禁止或者限制通行、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措施,加快淘汰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有計畫、分步驟地規劃、建設電動車公共停車場地、配備充電設備。
八、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電動車信息管理平台建設,實現相關信息數據全面共享,充分利用大數據分析研判,為規範管理電動車提供支撐。
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將電動車規範管理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範圍,明確安全責任人,教育引導本單位人員認真遵守相關規定。
快遞、外賣等經營單位使用的電動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並對所使用的電動車採用辨識度高的專有塗裝。
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車經營單位應當保持電動車車況良好,及時處理故障車輛;套用電子圍欄技術,引導用戶在設定規範的電動車停放區域有序停放。
沿街單位、商戶應當負責門前責任區範圍內電動車的有序停放,杜絕違規停車。
十、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人員應當率先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車。
鼓勵電動車所有人置換、提前報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車輛;倡導佩戴安全頭盔駕駛電動腳踏車;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電動車停車場和充電設施建設;鼓勵社會公眾依法參與電動車規範管理志願服務。
十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和履職保障,不斷提高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加強電動車規範管理作為我市法治宣傳教育的重要內容,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實現依法治理與普法工作有機融合。報紙、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落實媒體公益普法制度,積極宣傳普及電動車管理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在全社會營造遵守法律法規、共同規範管理的濃厚氛圍。
十三、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社會監督機制,主動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業協會成員、民眾代表的意見建議,不斷暢通、拓寬社會各界參與電動車規範管理的途徑和渠道。
十四、各級人大常委會要通過聽取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等方式,加強對本決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促進本決定有效實施。
十五、本決定所規定的內容,與新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新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十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