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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電動腳踏車新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以下簡稱新標準),進一步規範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
一、新標準實施之日起,本市範圍內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新標準、未獲得認證的電動腳踏車,不得非法改裝、拼裝、篡改電動腳踏車,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2019年6月21日起,對符合新標準且獲得認證的電動腳踏車予以登記上牌,納入非機動車範疇管理。登記時大力推行“帶牌銷售”方式,便於民眾辦理,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購買保險產品。
三、新標準實施之前購買的符合舊國家標準《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且進入《廣東省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的電動腳踏車,須於2019年12月31日前憑有效證明材料辦理臨時登記,領取有效期3年(2019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的臨時號牌,逾期未辦理臨時登記的,不得上路行駛。
四、對在用的既不符合新標準也不符合舊標準的違標電動腳踏車設定1年過渡期(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過渡期結束後,違標車輛仍上路行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五、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交通規則,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各類電動腳踏車違法行為。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解讀
中山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規範性檔案《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於2019年6月21日起實施。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檔案解讀如下:
一、檔案的制定背景和意義
近年來,電動腳踏車以其使用成本低、出行方便等優勢,成為民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經市公安局等部門摸查統計,我市目前電動腳踏車保有量約110萬輛,其中超標車約占92.4%。為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標準委於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了電動腳踏車新強制性標準《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和電動腳踏車認證制度。2019年3月14日,市場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要求各地進一步規範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
實施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管理可解決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使用管理無序問題,有利於掌握電動腳踏車的數量、分布狀況,管控交通秩序和預防交通事故,破解涉電動腳踏車交通事故賠付難問題,加快淘汰在用不符合新標準車輛和打擊涉電動腳踏車違法犯罪。
二、主要制度措施及其依據
措施一:規定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在新標準實施(2019年4月15日)後不得生產不符合新標準、未獲得認證的電動腳踏車。
依據:《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第一條:新標準實施後,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電動腳踏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加強對認證機構和生產企業檢查,確保產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標準的車輛獲認證並流入市場。
措施二:規定電動腳踏車銷售企業在新標準實施後不得銷售不符合新標準、未獲得認證的電動腳踏車,不得非法改裝、拼裝、篡改電動腳踏車。
依據:《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第二條:新標準實施後,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電動腳踏車銷售環節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法銷售不符合新標準、未獲得認證的電動腳踏車,以及非法改裝、拼裝、篡改電動腳踏車的行為。
措施三:規定建立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制度,大力推行“帶牌銷售”方式(登記上牌指引詳見附屬檔案)。
依據:《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第三條:新標準實施後,各地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地方規定對電動腳踏車進行登記上牌;尚未實施登記上牌管理的省(區),要提請省(區)政府儘快建立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制度。《轉發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意見的通知》第三條:大力推行電動腳踏車“帶牌銷售”方式,由公安機關為在售的合標電動腳踏車預先批量查驗車輛、批量核發牌證,提高電動腳踏車登記率。
措施四:規定對符合舊標準車輛限時辦理臨時登記,領取有效期為3年的臨時號牌,逾期未辦理臨時登記的,不得上路行駛。
依據:《轉發市場監管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意見的通知》第四條:各地可以結合當地道路交通實際情況,設定合理的違標電動腳踏車管理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發放臨時號牌,載明牌證有效期,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信息系統。
措施五:規定對在用的既不符合新標準也不符合舊標準的違標電動腳踏車設定1年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後不得上路行駛。
依據:《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第四條和《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條。
三、制度實施的對象人群
本《通告》的制度實施涉及到的對象主要包括三類:一是我市範圍內取得電動腳踏車生產許可證的8間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二是我市範圍內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500多間電動腳踏車銷售企業;三是我市約110萬輛電動腳踏車的所有人及其騎行人。
四、與以往檔案規定比較的變化之處
以往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依據的檔案主要是電動腳踏車舊國標《電動腳踏車通用技術條件》和《關於加強我省電動腳踏車管理的意見》(粵公通字〔2012〕115號)。根據上述檔案,我省實行準予登記上牌目錄公告制度,進入目錄的產品,方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車輛牌證。電動腳踏車新標準《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於2019年4月15日起實施,按照最新檔案要求,新標準實施後,我省不再實行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公告管理,未獲認證的目錄車型全部作廢,只有符合新標準且獲得認證的電動腳踏車才能生產、銷售和登記上牌。
五、制度調整可能會帶來的影響
實施登記上牌後,電動腳踏車有了“身份證”,交通違法行為將會被溯源追責並逐步減少,交通秩序將會得到改善,涉電動腳踏車交通事故將會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