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和加強電動車管理的通告.是常德市人民政府2021年10月14日發布的通告.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德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和加強電動車管理的通告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4日
- 發布單位:常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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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最佳化道路交通環境,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現就規範和加強我市電動車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電動車指電驅動或電助動的獨輪、兩輪、三輪和四輪車。
二、嚴禁任何企業和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
三、獨輪電動車禁止上道路行駛,兩輪、三輪、四輪電動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現有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按照《湖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02號)的規定,在本通告發布之前已經取得過渡期臨時登記號牌的,可以上道路行駛至2024年2月29日。
四、駕駛兩輪、三輪(無駕駛室)電動車應佩戴安全頭盔,不得違法載人,不得加裝車篷、車廂、座位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
五、嚴禁駕駛電動車違規從事經營性載客或貨物運輸。
六、嚴禁在建築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層門廳、樓梯間等室內公共區域和消防車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電動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為電動車充電。
七、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廣大市民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請不要購買、駕駛和乘坐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並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