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電動車經營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電動車經營管理,引導電動車經營者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努力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關於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227號)、《黃岡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之規定,現就加強電動車經營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電動車經營管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黃岡市公安局
  • 發布時間:2020年6月5日
一、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不得超範圍經營;
二、應當採取措施,保持生產、銷售產品質量,相關標識必須真實,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三、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
四、禁止生產、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
五、禁止生產、銷售未納入國家機動車產品公告或者非機動車產品目錄的電動車;
六、禁止生產、銷售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未經認證的電動車;
七、不得擅自改裝、非法拼裝電動車,嚴禁提供增加遮陽傘篷、前擋風板等改變電動車結構、主要技術參數和性能的服務;
八、不得對電動車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行駛區域、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入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九、不得有其他違法生產、銷售行為;
十、銷售企業如違反上述禁止性規定,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十一、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