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於加強施工現場電動腳踏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強化全市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電動腳踏車使用安全管理。通知明確,嚴禁電動腳踏車進入施工現場施工區和辦公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施工現場電動腳踏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
- 發布單位:北京市住建委
2021年10月,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於加強施工現場電動腳踏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強化全市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電動腳踏車使用安全管理。通知明確,嚴禁電動腳踏車進入施工現場施工區和辦公區。
措施五:規定對在用的既不符合新標準也不符合舊標準的違標電動腳踏車設定1年過渡期,過渡期結束後不得上路行駛。 依據:《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第四條和《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條。 三...
《關於實施電動腳踏車安全監管“十嚴禁”的通知》是為深刻吸取近年來電動腳踏車安全事故教訓,認真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著力消除電動腳踏車安全隱患。由深圳市消防救援支隊、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應急管理局、深圳...
《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電動腳踏車全鏈條管控的實施方案》是為進一步加強電動腳踏車領域全鏈條管控工作,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實現安全充電,由首都城市環境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印發。內容解讀 其中提到,公安等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對電動腳踏車...
為貫徹實施好《條例》,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1月30日印發了《關於貫徹實施〈河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的通知》(冀政...
為加強電動車經營管理,引導電動車經營者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努力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
《關於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是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公布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低速電動車清理整頓工作,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
《關於加強建築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環境管理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9年08月21日。檔案全文 關於加強建築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環境管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
《山東省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轄區內的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電動腳踏車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責任。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的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條符合《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的電動腳踏車,可以通過帶牌銷售或預約現場辦理等方式進行註冊登記。第十一條通過帶牌銷售申請註冊登記的,應當在購車之日起30日內,在電動腳踏車平台上提交個人信息和安裝號牌的車輛照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建立協同共治機制,保障經費投入,將非機動車道建設納入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將電動腳踏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納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將電動腳踏車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
第二十二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通行規定:(一)有非機動車道的,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不得在人行道內行駛;沒有非機動車道的,在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二)按照交通信號的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
電動腳踏車證、號牌丟失或者損毀的,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補領、換領電動腳踏車證、號牌的工本費,由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承擔。第十一條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申請辦理註冊登記,應當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以下...
2013年5月21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3〕22號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見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總體目標、進一步加強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進一步加強駕駛人和機動車源頭管理、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依照各自職責及本規定,做好電動腳踏車管理與服務工作。第七條 民生服務行業相關單位應當履行電動腳踏車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對企業電動腳踏車駕駛人的教育培訓,並制定電動腳踏車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條 ...
強化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管理,嚴格施工方案編審、交底、實施、驗收等關鍵環節管控,嚴厲查處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照方案施工等問題。消防及人員密集場所。繼續深化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督促住宅小區建設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場所。電氣火災...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電動腳踏車等非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海口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
電動腳踏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製。電動腳踏車行駛證實行電子化管理。第十八條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居住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現場交驗車輛...
(九)隨車配備安全頭盔。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規範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電動腳踏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應當立即...
(二)本條例施行前購置的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腳踏車,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內申請註冊登記。第十五條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申請註冊登記,應當現場交驗車輛,如實填寫相關信息,並提交下列材料:(一)車輛所有人...
(四)電動車集中整治。各縣市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適時組織開展電動車集中整治工作,根據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號)精神,加強對電動車的...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和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監督指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本區域內單位落實電動腳踏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村...
第十條符合《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的電動腳踏車,可以通過帶牌銷售或預約現場辦理等方式進行註冊登記。第十一條通過帶牌銷售申請註冊登記的,應當在購車之日起30日內,在電動腳踏車平台上提交個人信息和安裝號牌的車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