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的通告

洛陽市人民政府

關於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的通告

洛政通〔2021〕7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洛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15日
通告內容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有效減少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堅決遏制和預防電動腳踏車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持續鞏固提升全國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根據《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管理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和《河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產、銷售、維修改裝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未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腳踏車。嚴厲打擊違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不合格電動腳踏車(含蓄電池、充電器等重點配件)的行為,嚴禁不合格蓄電池流入市場銷售使用。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電動腳踏車進行登記上牌管理。
電動腳踏車登記實施細則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三、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懸掛的號牌應當保持號牌完整、清晰,不得污損、遮擋。禁止盜用、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腳踏車號牌;
(二)遵守交通信號,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
(三)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道路;
(四)禁止牽引動物、手持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五)禁止駕駛拼裝的電動腳踏車,或者駕駛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
(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四、推動電動腳踏車銷售單位採取帶牌、帶頭盔銷售等便民利民措施,引導電動腳踏車駕乘人主動佩戴頭盔。
五、禁止使用電動腳踏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六、電動腳踏車在公共場所停放,應當有序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區域內;沒有設定非機動車停放區域的,電動腳踏車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車通道,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不得影響市容環境,嚴禁在消防車通道等公共部位充電。
七、各級各部門、事業單位要帶頭執行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上牌和駕乘人員佩戴安全頭盔的規定。
八、鼓勵倡導電動腳踏車所有人購買保險,保險行業積極開展購保險贈送安全頭盔等惠民活動。
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消防救援部門依據各自法定職責,依法加強對我市電動腳踏車的管理。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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