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岡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黃岡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的生產、銷售、登記上牌、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凶笑犁民且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兩輪腳踏車。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電動腳踏車統一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的註冊登記、備案和通行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充電器、蓄電池等產品生和付元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和電動腳踏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宙捉享戒電動腳踏車企業的生產管理,引導電動腳踏車生產者執行國家產業政策。
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執法等有關試備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腳踏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電動腳踏車實行登記管理制度。生產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銷售電動腳踏車應當取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腳踏車。
第六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生產者和銷售者採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腳踏車。
鉛酸蓄電池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採取以舊換新等方式回收電動腳踏車廢鉛酸蓄電池,回收的廢鉛酸蓄電池應當由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
第七條 電動腳踏車應當經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核發號牌、行駛證後,方可上路行駛。
電動腳踏車實行免費登記上牌,具斷講煉體實施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斷再將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的條件、程式、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請樣本等向社會公布,並採取增設登記辦理網點、允許銷售商先行代理預登記、帶牌銷售、流動上門服務等措施,為市民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提供便利服務。
第九條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應當自車輛購買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並現場交驗電動腳踏車。
(一)電動腳踏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二)購車發票或者車輛合法來歷證明;
(三)電動腳踏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的電動腳踏車,應噹噹日予以註冊登記,3個工作日核心發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條 電動腳踏車行駛證、號牌滅失、丟失、損毀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持本人身份證明向原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一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車輛盜搶險等險種;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為已登記的電動腳踏車安裝防盜電子晶片;提倡騎乘電動腳踏車戴安全頭盔。
第十二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隨車攜帶行駛證,按照規定懸掛電動腳踏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腳踏車號牌、行駛證;禁止使用其他電動腳踏車的號牌、行駛證。
第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腳踏車應當依法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應當年滿16周歲;
(二)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指示通行,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不得闖紅燈;
(三)非機動車在設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行駛時,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不得駛入機動車道;
(四)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
(五)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六)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得互相追逐、曲折競駛、逆向行駛;
(七)橫過機動車道、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時應當下車推行通過;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求犁辣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八)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九)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長度前端不得超出車輪,後端不得超出車身0.3米;
(十)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電動腳踏車應當在規定的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停放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十四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載客營運;
(二)醉酒駕駛;
(三)擅自改變電動腳踏車結構、主要技術參數和性能的;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可以在特定的區域或者路段對電動腳踏車採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腳踏車資料、檔案管理和信息採集工作,建立電動腳踏車計算機信息網路,並向社會提供有關信息查詢服務。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引導電動腳踏車駕駛人安全駕駛,自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
(一)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處理;
(二)回收的廢鉛酸蓄電池未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理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處理;
(三)駕駛電動腳踏車的違反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處理;
(四)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腳踏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第十八條 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一)未經登記上牌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腳踏車的號牌、行駛證的;
(二)擅自增加遮陽傘篷、前擋風板等改變電動腳踏車結構、主要技術參數和性能的;
(三)駕駛電動腳踏車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
(四)駕駛電動腳踏車不按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
(五)駕駛電動腳踏車違反規定載人載物的;
(六)駕駛電動腳踏車在機動車之間穿行的;
(七)醉酒駕駛電動腳踏車的;
(八)駕駛電動腳踏車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九)違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電動腳踏車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
對駕駛電動腳踏車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除處罰外,應當責令其迅速離去;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電動腳踏車。
對駕駛未登記電動腳踏車上路行駛的,除罰款外,應當告知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履行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職責的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本辦法實施前購買的電動腳踏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上牌;不登記的,不得上路行駛。其中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電動腳踏車,其登記和通行管理適用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三年過渡期,實行臨時號牌管理。過渡期滿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核發臨時號牌。

印發的通知

黃岡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黃岡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龍感湖管理區、黃岡高新區管委會、黃岡白潭湖片區籌委會、白蓮河示範區管委會,市直各單位:
現將《黃岡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0年5月27日

政策解讀

一、出台背景
近年來,電動腳踏車以其經濟便捷特性成為市民出行首選代步交通工具,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市通行的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60餘萬輛,且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長。因未實行登記管理,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不足、違章行為突出,導致涉及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的違法多、事故多、處理難。僅2018—2019年間,全市涉電動車交通事故占比25%,電動車肇事肇禍亡人數占比高達37%。同時,因“車與主”的信息無法及時掌握,給涉電動腳踏車的侵財案件的防範、破案及追贓後的返贓工作帶來較大壓力和難度。4月份,省人大常委副主任、市委書記劉雪榮同志在調研督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時提出,要切實加強電動車管理,進一步規範交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在前期調研基礎上,市公安局依據國家、省道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借鑑外地經驗,起草了《方案》(徵求意見稿),經廣泛徵求社會各界、市直有關部門意見,逐步修改完善後形成了《辦法(送審稿)》,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後,報經市政府第108次常務會審議通過。
二、目標任務
組織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部門立足職能,加強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與使用全流程監管。對電動腳踏車實行實名登記上牌管理制度,有力制約非標電動車流入市場大肆銷售,有效震懾電動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對非標電動腳踏車實行臨時號牌管理制度,實行3年過渡期管理,3年以後不得再上路行駛,以此推動非標電動車的逐步淘汰。
三、主要內容
《黃岡市電動腳踏車管理辦法》內容共21條。
第1至3條主要明確了制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第4條主要明確了各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關於電動腳踏車管理職責。
第5至6條主要明確了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法律責任。
第7至12條主要明確了電動腳踏車實名登記上牌制度。
第13條至16條主要明確了電動腳踏車通行規則。
第17條至19條主要明確了對違反《辦法》行為的處罰規定。
第20條至21條主要規定了執行主體以及生效時間。
四、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管理職責分工。《辦法》明確: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各自區域內電動車統一管理工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的註冊登記、備案和通行管理工作。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電動腳踏車、充電器、蓄電池等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和電動腳踏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企業的生產管理,引導電動腳踏車生產者執行國家產業政策。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腳踏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關於登記上牌制度。實行電動腳踏車實名登記上牌制度主要考慮:一是實現車輛身份化管理,利用道路監控設備記錄駕駛人的違章行為並實行責任追究,以有效制約駕駛人的交通違章行為,實現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目的;二是通過強化登記環節中的審核,進一步防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三是為車輛被盜搶後的追索提供線索,有利於維護人民民眾的財產權益;四是在登記中讓電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升駕駛人安全意識。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實行免費期制度,免費期內上牌免費,期滿後須繳費上牌,具體登記規定由市公安局制定後向社會發布。
(三)關於通行規則。依據上位法規定並結合當前駕駛電動腳踏車影響道路通行安全的主要行為,《辦法》明確了駕駛電動腳踏車應當遵守的通行規則,以規範通行秩序。
(四)關於處罰規定。針對電動腳踏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五)關於既有超標電動車過渡期制度。為兼顧公民的利益,依據市場監管總局、工信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腳踏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檔案精神,參照外地通行做法,《辦法》明確:本辦法施行前購買的超標電動腳踏車,實行過渡期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發放臨時號牌。過渡期3年,期滿後不得上道路行駛。
(六)關於既有超標車輛的性質界定。既有超標車輛作為電動腳踏車超出了相應國家標準,作為機動車相關部門實際未按機動車實施管理。明確在過渡期內遵守電動腳踏車通行規則。在具體交通事故中是按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來劃分責任,由主管部門及司法機關根據車輛鑑定結果,通過個案來處理。
(七)關於電動腳踏車保險。按照保險法的規定,強制保險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我市無權設定強制保險。故《辦法》對電動腳踏車保險只作了鼓勵性規定。
(八)關於其它電動車管理。2018年新國標出台前的電動車均納入電動腳踏車、非標電動腳踏車予以登記上牌管理。新標準出台後,電動車按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電動輕便機車分類。電動腳踏車為非機動車,登記上牌,無須辦理駕駛證;電動機車、電動輕便機車為機動車,必須持相應駕駛證,登記上牌併購置交強險後方可上道路行駛,違法上路的,公安機關將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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