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全文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以下簡稱《意見》)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見重點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12〕211號)精神,進一步推進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深入開展,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目標和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安全第一、協調發展,預防為主、綜合治理,落實責任、強化考核,科技支撐、法治保障”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職責,事前認真落實,事中強化監督,事後嚴格追究,積極構建“權責一致、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協調聯動機制,為我省轉型跨越發展創造安全、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二、強化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
(一)規範道路運輸企業生產經營行為。
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嚴格資質條件,把運輸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條件作為市場準入和確定經營範圍的重要依據。鼓勵運輸企業採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通過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有效解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善後處理等問題。將運輸企業誠信考核結果與客運線路招投標、運力投放掛鈎。探索將運輸企業誠信考核結果與保險費率、銀行信貸等掛鈎,不斷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的激勵約束機制。(省交通運輸廳牽頭,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銀監局、山西保監局配合)
全面整合道路客、貨運企業,最佳化運力資源配置。嚴禁客運車輛、旅遊客運車輛和危險品運輸車輛掛靠經營。對於掛靠經營的企業要進行全面清理;未清理整頓的,交通運輸部門不得給予辦理延期經營或新的許可。(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
不為個體註冊登記長途客運、旅遊客運和危化品運輸車輛。已註冊登記的,在一個檢驗周期內變更使用性質或辦理轉移登記。對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旅遊客運、重中型貨運、危化品運輸、校車不按規定參加安全技術檢驗的,限制機動車所有人辦理相關業務。(各級公安部門負責)
督促運輸企業加強對退出營運市場客車的管理,辦理安全技術檢驗和註銷登記。(各級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分工負責)
(二)加強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建立專業運輸企業交通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客運、危險品運輸企業安全評估制度。加強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對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標準化建設考評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對整改不達標的按規定取消其相應資質。(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牽頭,安全監管部門配合)
(三)嚴格長途客運和旅遊客運安全管理。
嚴格客運班線審批和監管,加強班線途經道路的安全適應性評估,合理確定營運線路、車型和時段。嚴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長途客運班線和夜間運行時間,對現有長途客運班線進行清理整頓,整改不合格的堅決停止運營。現運營的臥鋪客車經營期屆滿,退出客運市場。(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嚴格執行我省有關公路管控措施,探索執行接駁運輸工作。督促運輸企業嚴格落實長途客運駕駛人停車換人、落地休息制度,客運駕駛人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鐘。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逾時、超速駕駛的駕駛人及相關企業依法嚴格處罰。對運輸企業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長途客運駕駛等崗位,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確保職工權利。(各級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分工負責,安全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配合)
(四)嚴格旅遊包車安全管理。
加強旅遊包車安全管理,根據運行里程嚴格按規定配備包車駕駛人,逐步推行包車業務網上申請和辦理制度,嚴格落實趟次管理規定,嚴禁發放空白旅遊包車牌證,嚴禁未取得省際包車客運資格的企業從事省際包車客運業務。研究建立外省旅遊客運車輛進入我省駐地運營報備制度,並加強監督檢查。(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牽頭,旅遊部門配合)
(五)加強運輸車輛動態監管。
抓緊制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規範衛星定位裝置安裝、使用行為。提升道路運輸衛星定位套用系統功能,充分發揮道路運輸動態安全監管的作用,嚴防重點交通違法行為。設定道路運輸衛星定位套用系統數據接口,實現部門互通和信息共享。(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公安廳、省安監局、省經信委配合)
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監控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對所屬車輛和駕駛人的動態管理,嚴格查處違規行為,對相關設備嚴格檢定,確保車載衛星裝置工作正常、監控有效。對不按規定使用或故意損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不嚴格落實監控措施的,嚴肅追究相關企業和責任人的責任。(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牽頭,公安、安全監管、質監等部門配合)
旅遊包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危險品運輸車和校車應嚴格按規定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臥鋪客車應同時安裝車載視頻裝置,逐步推進農村客運車輛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在出廠前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並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台。(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牽頭,公安、安全監管、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門配合)
三、嚴格駕駛人培訓考試和管理
(六)加強和改進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
進一步督促機動車駕培機構嚴格貫徹落實《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按綱施訓。把複雜道路、惡劣天氣、突發情況應對、夜間駕駛以及駕駛人職業道德等作為重要監督內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完善駕駛人考試標準,嚴格考試程式,推廣套用科技評判和監控手段,強化駕駛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識和實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各級公安部門負責)
實行交通事故駕駛人體檢、培訓質量、考試發證責任倒查制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牽頭,交通運輸、公安部門配合)
(七)嚴格駕駛人培訓機構監管。
加強駕駛人培訓市場調控,提高駕駛人培訓機構準入門檻,按照培訓能力核定其招生數量,嚴格教練員資格管理。加強駕駛人培訓質量監督,全面推廣套用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督促落實培訓教學大綱和學時。定期向社會公開駕駛人培訓機構的培訓質量、考試合格率以及畢業學員的交通違法率和肇事率等,並作為其資質審核的重要參考。(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牽頭,公安部門配合)
(八)加強客貨運駕駛人安全管理。
嚴把客貨運駕駛人從業資格準入關,加強從業條件審核與培訓考試。(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建立客貨運駕駛人從業信息、交通違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機制,設立駕駛人“黑名單”信息庫。加強對長期在本地經營的異地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的安全管理。監督運輸企業加強客運駕駛人聘用管理,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違法記滿12分的,以及有酒後駕駛、超員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個月內有3次以上超速違法記錄的客運駕駛人,不得聘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公安部門分工負責)
四、加強車輛安全監管
(九)提高機動車安全性能。
督促機動車生產企業改進車輛安全技術,增設客運車輛限速和貨運車輛限載等安全裝置。按照國家標準,進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車和公共汽車的車身結構強度、座椅安裝強度、內部裝飾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強車輛行駛穩定性和抗側傾能力。要加快推動運輸企業客運車輛座椅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帶。未按規定安裝的,公安部門不予辦理註冊登記,不予核發檢驗合格標誌,交通運輸部門不予核發營運證。(各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牽頭,公安、質監、交通運輸部門配合)
整頓掛車生產市場秩序,依法查處違規車輛,嚴禁在我省銷售不合格產品。(各級工商、質監部門牽頭,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部門配合)
督促生產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半掛貨車列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確保符合標準要求。(各級經濟和信息化、質監部門分工負責)
(十)加強機動車安全管理。
積極推動機動車生產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加強機動車產品準入、生產一致性監管。對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與公告產品不一致的車輛,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生產企業要依法依規履行更換、退貨義務。(各級經濟和信息化、公安部門、質監部門分工負責)
從嚴打擊違法生產、組裝汽車、掛車及套用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嚴禁無資質企業生產、銷售電動汽車。(各級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質監部門負責)
落實和健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加大對大中型客貨汽車缺陷產品召回力度。(各級質監部門負責)
強化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行業管理,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管理。(各級商務部門負責)
嚴把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市場準入關,會同相關部門嚴厲打擊非法機動車生產、地下黑窩點及製造和銷售拼裝車行為。(各級工商部門負責)
對不按規定報廢拆解機動車的機動車所有人限制辦理相關業務。(各級公安部門負責)
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資格管理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在審批新的安檢機構時,要徵求公安部門意見。(各級質監部門負責)
督促運輸企業加強營運車輛的維護和綜合性能檢測。(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嚴把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準入和檢驗關,強化農機車輛安全管理。(各級農機部門負責)
對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車輛非法生產、改裝、拼裝以及機動車產品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嚴查責任,依法從重處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牽頭,公安、交通運輸、工商、經濟和信息化、質監部門配合)
(十一)強化電動腳踏車安全管理。
嚴格電動腳踏車生產的行業管理。(各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
做好電動腳踏車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加強電動腳踏車產品質量監督。(各級質監部門負責)
依法加強電動腳踏車銷售企業的日常監管,會同相關部門對違規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企業進行查處。(各級工商部門負責)
加快落實電動腳踏車登記制度,規範電動腳踏車管理,嚴格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各級公安部門負責)
建立完善電動腳踏車強制保險制度和帶牌銷售制度,加強腳踏車專用道建設。(各級保監、公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分工負責)
五、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標準和制度。
在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基礎上,加快建立我省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建設的強制性要求和地方標準。及時組織立項、審查、批准、發布。(省交通運輸廳牽頭,省質監局配合)
在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按標準建設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防撞護欄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各級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分工負責)
嚴格落實交通安全設施與道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驗收時要吸收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人員參加,嚴格安全評價,交通安全設施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車運行。(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公安部門配合)
對因交通安全設施缺失導致重大事故的,要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到位前暫停該區域新建道路項目的審批。(各級安全監管、發展改革部門牽頭,交通運輸、公安部門配合)
(十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要科學制訂道路安全設施建設規劃,分步驟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在保證國省幹線公路網等項目建設資金的基礎上,加大車輛購置稅等資金對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組織開展“公路交通安全防護設施全覆蓋工程”,進一步加強國省幹線公路安全防護設施建設,特別是臨水臨崖、連續下坡、急彎陡坡等事故易發路段要嚴格按標準安裝隔離柵、防護欄、防撞牆等安全設施,設定標誌標線。(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財政部門配合)
積極推進國省幹線公路網災害性天氣預報和預警系統建設,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預警信息發布機制,提高對暴雨、濃霧、團霧、冰雪等惡劣天氣的防範應對能力。(各級公安、交通運輸及氣象部門分工負責)
加強公路與鐵路、河道、碼頭相接交叉路段特別是公鐵立交、跨航道橋樑的安全保護。督促收費公路經營單位設立專項資金,加強公路養護管理,對安全設施缺失、損毀的,要及時予以完善和修復,確保公路及其附屬設施始終處於良好狀態。(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負責)
(十四)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治理制度,落實治理措施和治理資金,根據道路安全隱患嚴重程度,排查確定事故多發點段和存在安全隱患路段,實施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整改。對事故多發點段和隱患路段,要明確監管單位、治理責任單位和時限,並對治理情況實行全過程監督。對隱患整改不落實的,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切實加強公路兩側農作物秸稈禁燒監管,嚴防焚燒煙霧影響交通安全。(各級環保部門會同農機等部門負責)
六、加大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五)強化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礎。
深入開展“平安暢通縣市”和“平安農機”創建活動,改善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各級道路交通安全領導小組各有關成員單位分工負責)
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加大資金投入,加強公路養護管理,完善安全防護設施,不斷提高農村公路安全暢通能力。(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新建、改建農村公路安全設施要制訂規劃,制定農村公路安全設施標準,並同步落實。已建成的農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經濟、實用”的原則,逐步完善安全設施。(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牽頭,發展改革、財政部門配合)
統籌城鄉公共運輸發展,以城市公交同等優惠條件扶持發展農村公共運輸,拓展延伸農村地區客運的覆蓋率,著力解決農村民眾安全出行問題。市、縣人民政府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標準規定,嚴格跨出城市道路的公交客運線路的審批和投入運營車輛的管理,嚴格按照機動車行駛證核定的載客人數載客,選用適合車型,控制行駛速度,確保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對已經投入運營的城鄉公交、城際公交線路要進行安全評估,存在安全隱患的,要限期整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十六)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監管。
加強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體系建設,落實鄉鎮政府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調整最佳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強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發揮農村派出所、農機監理站以及駕駛人協會、村委會的作用,建立專兼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隊伍,擴大農村道路交通管理覆蓋面。(各級公安、農機部門分工負責)
完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加強對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支持保障,提高裝備建設能力,配置配齊各級農機監理機構的專用執法及檢測裝備,積極推廣套用農機安全新技術,加強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各級農機部門牽頭,財政部門配合)
七、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執法
(十七)嚴厲整治重點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嚴格執行我省關於營運客車和載貨汽車限時、限速規定,嚴格處罰,完善標誌標線。(各級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分工負責)
加強公路巡邏管控,加大客運、旅遊包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等重點車輛檢查力度,嚴厲打擊和整治超速超員超載、疲勞駕駛、酒後駕駛、吸毒後駕駛、貨車違法占道行駛、涉牌涉證、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嚴禁三輪汽車、低速貨車和拖拉機違法載人。(各級公安部門牽頭,交通運輸、農機部門配合)
制定客貨運車輛和駕駛人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並將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定期進行檢查,嚴格依法處罰。(省公安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配合)
依法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安全。(各級教育、公安部門牽頭,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質監、安全監管部門配合)
(十八)切實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執法效能。
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推進道路電子監控系統等智慧型交通管理系統建設,強化科技裝備和信息化技術在道路交通執法中的套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各級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分工負責,科技、財政、發展改革部門配合)
及時收集掌握道路交通氣象等信息,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資源,建立部門、區域聯勤聯動機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各級公安、交通運輸部門分工負責,氣象部門配合)
科學統籌規劃,在全省建立違法危化品運輸車輛保管、存放場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負責)
建立客貨運車輛及駕駛人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定期通報制度,全面推進交通違法記錄省際轉遞工作。(省公安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配合)
(十九)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機制。
按照“職責明確、救援迅速、行為規範、收費透明”的原則,加強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建立救援專業隊伍,配齊救援設備,完善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明確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服務收費標準。交通事故傷員定點救治醫院要建立“綠色通道”,配備專業醫療人員和設備,並定期培訓。(各級公安部門牽頭,發展改革、財政、保監、交通運輸、衛生、安全監管部門配合)
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建設,制定並完善實施細則,確保事故受傷人員得到有效救治。(省財政廳牽頭,山西保監局、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廳、省農機局配合)
八、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二十)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長效機制。
每年制訂並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畫,加大宣傳投入,督促各部門和單位積極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傳的責任和義務,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納入重點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實現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社會化、制度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落實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免費刊播機制,加大公益宣傳力度,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要在重要版面、時段通過新聞報導、專題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對省、市級媒體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刊播情況進行檢查。(各級宣傳部門牽頭,廣電、公安、工商部門配合)
組織開展系列主題宣傳活動,不斷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識、安全意識和公德意識。(各級公安部門牽頭,宣傳、司法、教育、經濟和信息化部門配合)
(二十一)全面實施文明交通素質教育工程。
深入推進“文明交通行動計畫”,廣泛開展交通安全宣傳進農村、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進家庭活動,推行實時、動態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線上服務。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發布平台,加強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開展交通安全文明駕駛人評選活動。(各級宣傳、公安、教育、司法、交通運輸、農機、安全監管部門分工負責)
堅持交通安全教育從兒童抓起,督促指導中國小校、幼稚園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切實加強交通安全的養成教育。(各級教育部門牽頭,公安部門配合)
將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列入普法規劃,不斷提高全民文明交通意識。(各級法務部門牽頭,宣傳部門配合)
(二十二)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設。
積極拓展交通安全宣傳渠道,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創新宣傳教育方法,以學校、駕駛人培訓機構、運輸企業為重點,廣泛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交通運輸企業應履行對駕駛人安全教育職責,不履行的,由相關部門責令整改。(各級公安部門牽頭,交通運輸、教育部門配合)
九、嚴格道路交通安全責任追究
(二十三)嚴格落實部門管理和監督職責。
各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履行職責,落實監管責任,建立有效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各級有關部門分工負責)
要嚴格責任考核,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為領導幹部實績考評的重要內容,並將考評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各級組織部門牽頭,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配合)
(二十四)加強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聯合督辦和責任追究力度。
嚴格執行較大及以上事故掛牌督辦制度,健全完善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聯合督導、統籌協調調查、掛牌通報警示、重點約談檢查、跟蹤整改落實”的聯合督辦工作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監管合力。對存在監管不力等失職失察行為,一年內發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或兩起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一年內發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或者兩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縣(市、區),實行行政問責,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牽頭,公安、交通運輸、經濟和信息化、質監、財政部門配合)
儘快制定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處置規範,完善跨區域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健全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開制度。對發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個月內發生兩起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準予恢復運營,但客運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客運班線,旅遊企業3年內不得新增旅遊車輛;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取消相應許可或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責令其辦理變更、註銷登記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發生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牽頭,交通運輸、公安、監察、旅遊部門配合)
十、強化道路交通安全組織保障
(二十五)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領導。
高度重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專項考核獎懲制度,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並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對成績突出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度落實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每年1月10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況逐級作出專題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
(二十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機制。
建立政府、企業和社會共同承擔的道路交通安全長效投入機制,不斷拓展道路交通安全資金保障來源,推動完善相關財政、稅收、信貸、保險支持政策,積極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強化政府投資對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導和帶動作用,將交警、運政、路政、農機監理各項經費按規定納入政府預算。(各級財政部門牽頭,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農機、稅務、人行、保監部門配合)
根據道路通車裡程、機動車及駕駛人增長等情況,相應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設,完善道路交通警務保障機制。(各級公安部門牽頭,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配合)
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發展的相關保障政策,高速交警營房建設項目、高速公路氣象監測服務系統應與高速公路同步建設,同步設計、同步投入使用,並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所需經費納入高速公路基本建設資金解決,高速公路建設管理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予以配合支持。(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氣象局分工負責)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