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以及其他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依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包括,物質環境無障礙、信息交流無障礙和社區服務無障礙等方面的建設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建設內容,建立考核獎懲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時,應當徵求殘疾人組織、老齡工作機構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交流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文化、衛生計生、新聞出版、旅遊、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六條 殘疾人組織、老齡工作機構等社會組織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辦理並答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無障礙輔助設備、專用產品、交通工具、信息交流技術及產品的研製、開發和套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無障礙環境建設理念,普及無障礙環境建設知識,提高公民無障礙環境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宣傳。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十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鄉鎮、村莊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新農村建設規劃,統籌推進,同步實施。鄉鎮、村莊的道路、住宅、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等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十二條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並與周邊建築物、道路的無障礙設施銜接配套。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檔案審查時,對未按照國家無障礙設計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無障礙設計的,不予審查通過。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邀請殘疾人組織參加,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對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設備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通過財政補貼、慈善募捐等措施,推進已建成設施設備的無障礙改造。
第十六條 公共汽車應當提供語音報站服務,逐步實現字幕報站服務和無障礙乘坐。公共汽車停靠站(點)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逐步設定供候車的視力殘疾人識別車輛、線路的提醒裝置。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引導計程車經營企業投入一定數量可供肢體殘疾人乘坐的無障礙計程車。
第十七條 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並免收存放費用。
第十八條 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第十九條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保證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和管理人之間有管理維護責任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第二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損毀無障礙設施或者隨意改變其用途。
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占用期間應當設定警示標誌或者信號;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引導和鼓勵有關部門、科研單位、企業及個人開展無障礙信息交流的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推廣和套用工作,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重要政府信息,以及與殘疾人、老年人相關的信息,應當提供語音、文字、手語等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
第二十三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應當逐步採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等社會成員獲取信息。
殘疾人組織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二十四條 考試組織單位應當為殘疾人參加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提供便利。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應當根據需要為其提供盲文試卷、大字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以無障礙模式製作出版文化產品。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製品應當配備字幕。
第二十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在播出電視節目時應當加配字幕,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配備手語的新聞節目。
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在播出新聞和殘疾人專題節目時應逐步加配字幕。
第二十七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鄉鎮、村莊、社區設立的公共圖書館(室)應當逐步配備方便視力殘疾人閱覽的讀物、資料。
公共圖書館進行圖書數位化建設,應當利用無障礙技術手段,方便殘疾人等社會成員獲取信息。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與視力、智力殘疾人生命、財產安全等密切相關的日常用品信息等提示技術的研製、開發和套用,方便視力、智力殘疾人能夠清晰識別產品安全提示。
第四章 無障礙社區服務
第二十九條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對不符合無障礙設施技術標準的應當進行改造,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具備圖文信息報警、呼叫功能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的建設,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報警、呼救。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有需求的貧困殘疾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給予適當補助。
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根據其實際需要對住房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在不影響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況下,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允許其進行改造,物業服務者應當為其改造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基層民眾自治組織、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等組織選舉的單位,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並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或協助。
第三十三條 城市應急避難場所應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制定實施殘疾人應急避難預案,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培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設計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核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有關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的;
(三)監理單位未按照有關無障礙設施設計檔案、技術標準和監理規範實施監理的。
第三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未按計畫進行無障礙改造或者未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未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有效管理和及時維護,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損壞無障礙設施、標誌,並影響無障礙設施使用的,由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公共圖書館未設立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未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解讀
一、出台背景
(一)制定《辦法》是落實《條例》及我省相關規定的需要
當前,我省正處在基礎設施建設和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重要時期,這為加快無障礙環境建設進程提供了重要機遇。我省已初步形成了以《山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和《山西省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規定》為配套的殘疾人法規規章體系,促進了殘疾人事業的健康發展,由於缺乏無障礙環境建設規範性檔案,長期以來我省的無障礙建設單純依靠技術標準推動,存在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殘疾人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晉發〔2009〕18號),明確提出要制定出台我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法規政策,依法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
(二)制定《辦法》是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需要
據統計,我省有殘疾人215.7萬,老年人500多萬,兒童570多萬。此外,還有傷病員和其他有特殊需求的群體。無障礙環境是殘疾人、老年人走出家門、參與社會生活、實現自身價值、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的重要條件。
(三)制定《辦法》是解決當前我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現實問題的需要
近年來,盲道已成為城市道路的重要組成部分,太原市公車的語音、字幕提示已經實現,十字路口語音提示也正在加緊改造,部分設區的市公共圖書館已設立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我省的無障礙環境建設雖然在各級各部門的努力下有了較大的變化,但仍存在一些問題:一是不按照規範開展建設的問題。雖然國家已對全社會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的責任和義務做出了規定,但是由於缺乏相應的監督和執行機制,現實中不履行建設責任現象仍十分突出。二是現有無障礙設施、設備管理不到位。三是已建成設施設備改造難度大。由於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和改造經費原因,社會對既有建築主動進行無障礙改造的意願普遍不足,導致目前已建成設施設備無障礙改造只能隨改擴建同步進行,大量建築得不到改造。四是社會提供無障礙服務的數量和種類較少。多數服務機構沒有設定低位服務台,只有少數服務機構人員接受過手語培訓,緊急呼救和報警系統還不能普遍被聽力和言語殘疾人使用,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跟不上需求。針對我省目前存在的問題和實際情況,制定出台《辦法》,依法作出規範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過程
為進一步適應新形勢下殘疾人、老年人、兒童等社會成員對無障礙環境的新要求,加快我省無障礙環境建設,2012年6月,《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頒布施行後,2013年8月,中國殘聯下發了《關於加快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指導意見》(殘聯﹝2013﹞148號),按照國家要求,我們積極做好我省實施辦法的立法準備工作,按照立法工作的要求和規章制定程式,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殘聯成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並且主動聯繫省住建廳、省經信委、省老齡委等部門積極開展工作,明確了制定《實施辦法》的工作方案,參考借鑑兄弟省市在無障礙環境建設立法方面的先進經驗和做法,結合我省實際,起草了《山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草案)》初稿。
2012年9月,向省政府法制辦報送了《省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五年立法規劃(2013—2017)及2013年立法計畫建議項目》。
2013年9月,向省政府法制辦報送了我會2014年立法建議項目,《山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被省政府批准為2014年立法計畫預備項目。
2014年9月,向省政府法制辦報送了我會2015年立法建議項目,在省政府領導的關心重視下,制定《山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被省政府批准為2015年正式立法項目。
《山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草案)》初稿起草後,我們經過向專家諮詢,向各級殘聯和各殘疾人專門協會徵求意見,對《實施辦法(草案)》進行了10餘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報送省政府法制辦的送審稿。
今年2月,我們正式向省政府法制辦報送了關於提請審查《山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的函,報送後,我們又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對送審稿進行了多次修改。
3月,召開了有大學教授、律師以及建設方面專家參加的立法論證會。
3月底、4月初,先後赴省內的忻州、臨汾、運城三市和陝西省西安市、河北省石家莊市、天津市進行了實地調研學習,與當地住建、經信、法制辦、殘聯等部門的同志以及殘疾人代表座談6次,學習借鑑兄弟省市在無障礙環境建設立法方面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5月,配合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召開了有省直17個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立法協調會。結合協調會的意見,我們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又對實施辦法草案稿進行了多次的研究和修改。
7月,省政府法制辦辦務會研究了草案稿。
8月,按照李小鵬省長的指示精神,8月5日的《山西日報》、《山西新聞聯播》刊登和播發了徵求意見公告,面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同時,省政府法制辦網站和省殘聯網站繼續開展網上徵求意見。8月19日,我們將整理的網友意見再次發往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交通運輸廳、省通信管理局書面徵求意見。根據各部門和專家以及網友的意見建議,我們會同法制辦進行了十一次研究,充分吸納意見建議,形成呈報省人民政府審議的《辦法(草案)》。
9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辦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三、主要內容
《辦法》是我省第一部關於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政府規章。《辦法》的制定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總結了我省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實踐經驗,借鑑了省內外無障礙環境立法的成功做法。《辦法》的制定出台,充分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民生、對殘疾人等社會成員權益保障的高度關心和重視,標誌著我省無障礙環境建設進入了法制化軌道和新的發展階段。
《辦法》共6章39條,第一章總則9條,第二章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11條,第三章無障礙信息交流8條,第四章無障礙社區服務5條,第五章法律責任5條,第六章附則1條。
主要內容為:一是明確了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內容。無障礙環境建設包括,物質環境無障礙、信息交流無障礙和社區服務無障礙等方面的建設活動。二是強調了無障礙設施建設國家標準的執行。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三是對無障礙信息交流進行了規定。四是規定了要完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服務功能、政府對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給予補助、建立方便殘疾人報警、呼救的緊急呼叫系統等。五是規定了無障礙設施建設、維護、損壞無障礙設施的處罰和無障礙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盡的職責等法律責任。六是規定了《辦法》的施行日期。
四、《辦法》創新和拓展的內容
《辦法》在《條例》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借鑑省內外無障礙環境立法的成功做法,有不少創新和拓展的內容。
(一)《辦法》在《條例》基礎上有所拓展的地方
1.依據《釋義》,我們將第一條由原來的“殘疾人等社會成員”拓展為“殘疾人、老年人、兒童以及其他社會成員”;第四條第三款在《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老齡工作機構”的內容。
《辦法》第一條:為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以及其他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依據《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條例》第一條:為了創造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制定本條例。
《辦法》第四條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和政策時,應當徵求殘疾人組織、老齡工作機構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徵求殘疾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2.第五條第三款在《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文化、衛生計生、新聞出版、旅遊、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辦法》第五條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文化、衛生計生、新聞出版、旅遊、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3.第十五條在《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通過財政補貼、慈善募捐等措施,推進已建成設施設備的無障礙改造”的內容。
《辦法》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設備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通過財政補貼、慈善募捐等措施,推進已建成設施設備的無障礙改造。
《條例》第十一條: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4.第十六條在《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公共汽車應當提供語音報站服務,逐步實現字幕報站服務和無障礙乘坐。公共汽車停靠站(點)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逐步設定供候車的視力殘疾人識別車輛、線路的提醒裝置”的內容。
《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公共汽車應當提供語音報站服務,逐步實現字幕報站服務和無障礙乘坐。公共汽車停靠站(點)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逐步設定供候車的視力殘疾人識別車輛、線路的提醒裝置。
《條例》第十五條:民用航空器、客運列車、客運船舶、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運輸工具的無障礙技術標準並確定達標期限。
5.第十七條在《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並免收存放費用”的內容。
《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並免收存放費用。
《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6.第二十六條在《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在播出新聞和殘疾人專題節目時應逐步加配字幕”的內容。
《辦法》第二十六條: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在播出電視節目時應當加配字幕,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配備手語的新聞節目。
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在播出新聞和殘疾人專題節目時應逐步加配字幕。
《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應當創造條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
7.第二十九條在《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對不符合無障礙設施技術標準的應當進行改造”的內容。
《辦法》第二十九條: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對不符合無障礙設施技術標準的應當進行改造,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條例》第二十七條: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8.第三十六條在《條例》的基礎上增加了“未按計畫進行無障礙改造”的內容。
《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未按計畫進行無障礙改造或者未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管理和維護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條例》第三十三條: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保護或者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實施辦法》與《條例》相比有創新的地方
1.第四條增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建設內容,建立考核獎懲機制”。
2.增加“第六條:殘疾人組織、老齡工作機構等社會組織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辦理並答覆”。
3.第八條增加“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宣傳”。
4.增加“第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檔案審查時,對未按照國家無障礙設計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無障礙設計的,不予審查通過”。
5.增加“第十四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邀請殘疾人組織參加,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對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6.第十六條增加“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引導計程車經營企業投入一定數量可供肢體殘疾人乘坐的無障礙計程車”。
7.增加“第十八條:設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8.第十九條增加“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和管理人之間有管理維護責任約定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9.增加“第二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損毀無障礙設施或者隨意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占用期間應當設定警示標誌或者信號;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10.第二十三條增加“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應當逐步採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等社會成員獲取信息”。
11.第二十七條增加“公共圖書館進行圖書數位化建設,應當利用無障礙技術手段,方便殘疾人等社會成員獲取信息”。
12.增加“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與視力、智力殘疾人生命、財產安全等密切相關的日常用品信息等提示技術的研製、開發和套用,方便視力、智力殘疾人能夠清晰識別產品安全提示”。
13.第三十一條增加“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根據其實際需要對住房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在不影響安全和他人使用的情況下,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允許其進行改造,物業服務者應當為其改造提供便利”。
14.增加“第三十三條:城市應急避難場所應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制定實施殘疾人應急避難預案,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培訓”。
15.增加“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1)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設計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2)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核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有關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的;(3)監理單位未按照有關無障礙設施設計檔案、技術標準和監理規範實施監理的”。
16.增加“第三十七條:損壞無障礙設施、標誌,並影響無障礙設施使用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7.增加“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公共圖書館未設立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未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的,由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相關報導
2015年9月11日,省長李小鵬簽署第243號省人民政府令,發布《山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實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省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了《山西省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辦法》。《辦法》明確規範了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無障礙信息交流以及無障礙社區服務的內容,並細化強化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單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中的具體職責和法律責任,共6章39條。《辦法》的頒布實施將有力促進我省無障礙環境建設,更好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以及其他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文明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