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15〕第1號
《邢台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已經2015年1月16日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5年1月31日
管理規定
邢台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於殘疾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無障礙環境建設與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徵求包括殘疾人在內的社會各界人士和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的意見。
第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規劃、建設、房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辦理和答覆。
第六條 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增強全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意識,普及無障礙環境建設知識,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及志願服務。
第七條 城鎮新(改、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城市廣場、城市綠地、居住建築和居住區,應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預算。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八條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無障礙設施工程未經市、縣(市、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劃條件的,不得批准規劃許可,建設單位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更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市、縣(市、區)政府應制定無障礙改造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管理人負責。
第十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四)交通運輸、金融、郵政、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時,應按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要求,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
對應設定無障礙設施但未作相應設計的建設工程,規劃、建設等有關單位不予審查施工圖設計。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按批准的規劃設計檔案、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規程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按批准的規劃設計檔案、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規程對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符合安全、適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行道、公共建築和公共運輸設施的地面平整、防滑,並在其出、入口設定坡道或緣石坡道;
(二)鋪設的盲道應保持連續,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及其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垃圾箱等障礙物,既有的障礙物由其產權單位予以拆除或挪移,並與周邊的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三)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的停靠站設定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內容方便視力殘疾人識別;
(四)公共服務場所設定服務台、公用電話的,同時設定低位服務台、低位電話;
(五)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的玻璃門、玻璃牆、樓梯口、電梯口和通道等處設定警示信號或指示裝置;
(六)無障礙設施按規定設定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誌,無障礙標誌位置明顯,內容表述清晰、規範;
(七)無障礙設施顏色鮮明,方便殘疾人識別;
(八)在視力殘疾人通行較為集中路段的人行橫道信號燈上設定聲響提示裝置。
第十五條 客運列車、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及其停靠站點,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並為殘疾人出行提供必要幫助。
城市的公共汽車應配置字幕報站、語音報站裝置。
第十六條 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務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設在地下的,應通過無障礙設施與地面層相銜接。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專用,並按規定免收停車費用。
第十七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做好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並在無障礙設施因自然損毀等原因無法正常使用時及時予以修復或更換。所有權人與管理人自行約定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修復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修復、更換責任。
第十八條 禁止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改變其用途。
因城市建設、重大社會公益活動等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的,應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設定警示信號或指示裝置。臨時占用期滿後,應立即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貌和使用功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盲道用作經營場所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引導和鼓勵有關部門、科研單位、企業及個人開展無障礙信息交流的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推廣和套用工作,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考試主辦單位應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選派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市和具備條件的縣(市、區)政府設立的電視台應開辦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並在播出電視節目時加配字幕。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為相關人員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其他圖書館應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政府網站和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應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按信息交流無障礙的標準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政府應逐步完善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報警、呼救提供便利條件。
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應具備文字報警、文字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殘疾人的報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殘疾人貧困家庭給予適當補助,幫助其對住宅的相關設施進行改造,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
第二十六條 組織各類選舉的部門應為參加選舉的殘疾人提供便利,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或根據殘疾人的意願選派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七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依法追究責任;構成
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的,由市、縣(市、區)政府城管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損毀無障礙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有效期五年,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2011年7月11日印發的《邢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辦字〔2011〕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