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13號
《河北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
辦法》已經2013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張慶偉
2013年12月23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創造和最佳化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國務院《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於殘疾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證無障礙環境建設與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徵求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的意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五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和答覆。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單位,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增強全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意識,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及志願服務,促進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深入開展。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七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八條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無障礙設施工程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第十條 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時,應當按無障礙設計規範的要求,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
對應當設定無障礙設施但未作相應設計的建設工程,有關單位不予通過施工圖設計審查。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批准的規劃設計檔案、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規程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批准的規劃設計檔案、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規程對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適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行道、公共建築和公共運輸設施的地面平整、防滑,並在其出入口設定坡道或者緣石坡道;
(二)鋪設的盲道保持連續,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及其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垃圾箱等障礙物,並與周邊的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三)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的停靠站設定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內容方便視力殘疾人識別;
(四)公共服務場所設定服務台、公用電話的,同時設定低位服務台、低位電話;
(五)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的玻璃門、玻璃牆、樓梯口、電梯口和通道等處設定警示信號或者指示裝置;
(六)無障礙設施按規定設定國際通用無障礙標誌,無障礙標誌位置明顯,內容表述清晰、規範;
(七)無障礙設施顏色鮮明,方便殘疾人識別;
(八)在視力殘疾人通行較為集中路段的人行橫道信號燈上設定聲響提示裝置。
第十四條 民用航空器、客運列車、客運船舶、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等公共運輸工具及其停靠站點,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並為殘疾人出行提供必要幫助。
城市的公共汽車、軌道交通車輛應當配置字幕報站、語音報站裝置。
第十五條 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務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並按規定免收停車費用。
第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做好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並在無障礙設施因自然損毀等原因無 法正常使用時及時予以修復。所有權人與管理人自行約定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修復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承擔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和修復責任。
第十七條 禁止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城市建設、重大社會公益活動等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設定警示信號或者指示裝置。臨時占用期滿後,應當立即恢復無障礙設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條因城市建設、重大社會公益活動等原因確需改建無障礙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並及時建設相關無障礙設施。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引導和鼓勵有關部門、科研單位、企業及個人開展無障礙信息交流的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推廣和套用工作,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考試主辦單位應當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選派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和具備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應當開辦配播手語的新聞節目,並在播出電視節目時加配字幕。
第二十二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為相關人員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其他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
第二十三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網站和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按信息交流無障礙的標準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相關信息。
第四章 無障礙社區服務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扶持措施,推進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改造,逐步完善其無障礙服務功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報警、呼救提供便利條件。
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報警、文字呼叫功能,保障聽力、言語殘疾人的報警和急救需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殘疾人貧困家庭給予適當補助,幫助其對住宅的相關設施進行改造,提高殘疾人的生活質量。
第二十七條 組織各類選舉的部門應當為參加選舉的殘疾人提供便利,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或者根據殘疾人的意願選派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採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予以通報批評,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意 損毀無障礙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2008年8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無障礙設施建設使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