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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是指保障殘疾人及其芝漏烏他有需要者獨立、安全、便利地參與社會生活的物質環境和信息交流環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等相關狼捉精活動。
第四條 市政府負拒道套責統一領導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各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五條 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端請櫃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交通運輸、文化旅遊和廣電、教育、公安、民政、郵政管理、電信、金融、衛生健康、商務等有關部門以及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和婦女聯合會等相關單位組成。
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六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歸諒催套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區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服務工作。
第七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符合殘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實際,與社會公眾的基本需求相協調,並與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推進全市無障礙環境建設。
市、縣(區)有關部門在制定無障礙環境建設規劃和政策時,應當徵求殘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的意見。
第八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擔負起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社會責任,為無障礙環境建設出資獻力,為殘疾人等弱勢人群提供無障礙志願服務。
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建設考評範圍,並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十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與建設項目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並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一條 無障礙工程建設的規劃、設計、施工應當按照無障礙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
自然資源部門進行規劃條件核實時,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的項目,不予通過規劃驗收。
有關單位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檔案審查時,對未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進行無障礙設計的,不予審查通過,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進行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邀請殘疾人組織參加,聽取殘疾人代表的試用意見;未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得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下列公共運輸設施、設備,應當按照無障礙要求設定:
(一)城市道路、過街天橋、地上或地下通道、社區主要道路、商業街、步行街等,應當設定盲道和坡道,方便視力殘疾人和乘坐輪椅者通行;
求歸乘駝 (二)交叉道口的信號控制設施應當設定語音提示系統,方便視力殘疾人安全通過;
(三)公車站應承束當設定盲文站牌,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內容應當方便視力殘疾人使用;
(四)公交汽車應當配備方便乘坐輪椅者上車的設施,並設定方便視力、言語和聽力殘疾人的語音和電子字幕報站提示系統;
(五)按照有關規定,公共運輸工具應當允許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乘坐;
(六)有50個以上車位的公共停車場(庫)應當按照2%的比例設定殘疾人無障礙停車位,不足50個車位的公共停車場(庫)應至少設定1個殘疾人無障礙停車位,並設定明顯標誌。保證殘疾人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停放,並免收停車費。
第十三條 下列公共場所、區域,應當設定無障礙設施:
(一)公園、廣場、風景旅遊區、商業服務區、政府和社會辦事機構等,應當鋪設與主道盲道相銜接,能夠引導視力殘疾人出入和行走的盲道,並在出入口或台階處設定方便乘坐輪椅者和其他障礙者出入的通道、坡道和扶手;
(二)問詢處、接待處、售票處、飲水處、收款處、登記處等應設定低位服務設施,並安裝扶手,為乘坐輪椅者和其他殘障者提供便利;
(三)有坐席的活動場館或區域應當按照2%的比例設定輪椅席位;
(四)公共場所的電梯應當設定盲文按鈕和語音報層系統,人員活動集中的高層服務場所應當設定垂直升降無障礙電梯;
(五)大型住宿服務場所應當設有一定數量的無障礙客房;
(六)有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的學校,應當在其學習和活動區域設定必要的無障礙設施;
(七)旅遊景區的碼頭,應當設定方便乘坐輪椅者登船的設施,並配備專用的無障礙遊船或在遊船上設定無障礙坐席;
(八)室內外公共衛生間應當設定無障礙側位,並能方便乘坐輪椅者出入。
第十四條 特殊教育學校、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康復中心、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殘疾人托養機構、兒童福利機構、養老機構等,應當按照特殊服務場所的無障礙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在室內外各個活動區域設定無障礙設施。
第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辦事機構和活動場所,應當設定盲道、坡道和扶手等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等行動困難的居民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城鎮居住小區裡的主要道路、活動場所應當鋪設盲道,並與其他道路的盲道相銜接,路口和台階地段應當設定方便乘坐輪椅和其他障礙者通行的通道、坡道、扶手;住宅樓的電梯應當設定盲文按鈕和語音報層系統,出入口應當設定坡道、扶手,並設定無障礙門檻及低位門鎖、門把手,方便身體障礙者使用。
第十七條 按照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建設標準,對已建但不符合要求的設施進行無障礙改造。下列機構、設施和場所應當優先進行無障礙改造:
(一)殘疾人綜合服務、特殊教育、托養康復、社會福利等公益機構;
(二)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設立的便民服務場所;
(三)城市主要道路、火車站、客運站、公交站等交通服務設施和場所;
(四)廣場、綠地、公園、景區等公共活動場所;
(五)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
(六)學校、醫院、金融、郵政、通信、商業等公共服務場所;
(七)與殘疾人等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服務和辦事場所。
第十八條 對有需求並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按照有關規定,由各級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九條 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無障礙標識應當規範、清晰、明顯。
第二十條 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由其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承擔。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當履行無障礙設施的日常維護義務,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所有權人、管理人對維護管理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定護欄、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並採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滿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改建、擴建道路或者開設路口不得破壞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無障礙設施的連續性。
非殘疾人自用或殘疾人乘坐的車輛不得占用公共停車場的殘疾人專用停車位,管理人員有權核對駕駛或者乘坐人員的殘疾人證件。第三章信息交流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下列事項應當為視力殘疾人信息交流提供便利:
(一)政府機關發布的重要政務信息,應當製作成盲文版或者有聲版提供給公共圖書館,供視力殘疾人閱讀;
(二)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各種考試,組織方應當提供盲文試卷或盲人電子試卷;
(三)電信部門在向公眾提供手機文字信息時,應當同時提供語音信息,便於視力殘疾人獲知;
(四)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盲人閱覽室,便於視力殘疾人閱讀書籍和使用帶有閱讀軟體的盲人用電腦;
(五)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選舉活動,組織機構應當根據需要提供盲文選票;
(六)殘疾人組織的網站和其他面向殘疾人開設的公益網站,應當具備有聲閱讀功能;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網際網路站應當逐步進行無障礙改造,為視力殘疾人閱覽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事項應當為聽力和言語殘疾人信息交流提供便利:
(一)有言語和聽力殘疾人參加的公共活動,舉辦方應當提供手語翻譯或字幕;
(二)火車站、長途客運站等交通樞紐場所應當設定發布公共信息的電子螢幕;
(三)電視台播出的新聞或專題節目應當加配字幕或手語翻譯;
(四)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提示功能,保障聽力、言語殘疾人報警和急救需要;
(五)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單位,為聽力、言語殘疾人辦理相關事務時,應當提供手語翻譯或者其他便於溝通的服務。
第二十五條 殘聯組織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面向各部門和單位開展手語培訓工作。
對通過國家職業資格手語翻譯員等級考試的,用人單位在招錄相關崗位工作人員時應當給予優先考慮,並按照政策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在全社會倡導“有愛無礙”的無障礙社會服務理念,鼓勵社會各界幫助殘疾人等解決生活中遇到的障礙問題。
第二十七 條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在開展業務工作時,應當對殘疾人等有需求者提供下列幫助:
(一)在接待處配備輪椅等輔助器具,方便殘疾人等臨時使用;
(二)為殘疾人等出入辦事場所提供引導服務和協助辦理相關事項;
(三)有關單位對殘疾人參加機動車駕駛培訓或其他技能培訓時,應當為其提供相應的便利和幫助;
(四)城市房屋動遷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為重度視力和肢體殘疾人在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五)電信企業應當對視力、言語和聽力殘疾人使用固定電話、行動電話、寬頻網路服務等費用予以適當優惠;
(六)公共電視台應當減免視力、言語和聽力殘疾人的電視信號服務費。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開展有關活動時,應當上門為無法外出的殘疾人等提供服務。
村民委員會在分配宅基地時,應當優先為殘疾人家庭提供居住地點和地勢等方面的便利。
第二十九 條鼓勵社會團體、公益組織積極開展扶弱助殘活動,幫助殘疾人等解決生活中遇到的障礙問題。
第三十條 下列情況,公民應當給予幫助:
(一)駕駛機動車、腳踏車、人力車等遇有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人過馬路或人行橫道,應當主動減速或停車避讓;
(二)計程車駕駛員遇有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人乘車,應當協助其上下車,並安排好輪椅、拐杖等隨身物品。不得向殘疾人收取額外費用,不得拒載殘疾人;
(三)行人遇有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人受到障礙物阻隔或過橫道、上下坡、過溝坎等困難和危險情況,以及參觀、購票、購物等不方便的情況,應當主動提供幫助。第五章宣傳與監督第三十一條每年5月2日為我市無障礙環境建設宣傳日。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宣傳無障礙環境建設,普及無障礙知識。
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安排一定時段或者版面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宣傳,並對無障礙環境建設中所存在的問題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四條 殘聯應會同民政、老齡、婦聯等部門,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家長、媒體代表等參加的社會監督員隊伍,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
有關部門應當對社會監督員的有關質詢、意見和建議及時予以答覆,並採取措施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和使用管理工作,確保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無障礙設計規範和標準設計無障礙設施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國家有關施工規範、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的;
(三)建設單位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無障礙設施交付使用的;
(四)監理單位未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執行監理,將不合格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工程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五)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無障礙設施使用維護責任的;
(六)拒不接受社會監督,對公共無障礙設施建設、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不予處理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侵占公共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公共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行為;未造成設施損壞但拒不停止侵害行為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除責令賠償損失外,處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共停車場未按照要求設定無障礙停車位,或者未保證殘疾人機動車使用無障礙停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停車場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因公共無障礙設施維護不及時和管理不當,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9月27日公布的《本溪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129號)同時廢止。
政府令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90號
《本溪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業經2019年12月17日本溪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田樹槐
2019年12月25日
(一)城市道路、過街天橋、地上或地下通道、社區主要道路、商業街、步行街等,應當設定盲道和坡道,方便視力殘疾人和乘坐輪椅者通行;
(二)交叉道口的信號控制設施應當設定語音提示系統,方便視力殘疾人安全通過;
(三)公車站應當設定盲文站牌,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內容應當方便視力殘疾人使用;
(四)公交汽車應當配備方便乘坐輪椅者上車的設施,並設定方便視力、言語和聽力殘疾人的語音和電子字幕報站提示系統;
(五)按照有關規定,公共運輸工具應當允許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乘坐;
(六)有50個以上車位的公共停車場(庫)應當按照2%的比例設定殘疾人無障礙停車位,不足50個車位的公共停車場(庫)應至少設定1個殘疾人無障礙停車位,並設定明顯標誌。保證殘疾人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停放,並免收停車費。
第十三條 下列公共場所、區域,應當設定無障礙設施:
(一)公園、廣場、風景旅遊區、商業服務區、政府和社會辦事機構等,應當鋪設與主道盲道相銜接,能夠引導視力殘疾人出入和行走的盲道,並在出入口或台階處設定方便乘坐輪椅者和其他障礙者出入的通道、坡道和扶手;
(二)問詢處、接待處、售票處、飲水處、收款處、登記處等應設定低位服務設施,並安裝扶手,為乘坐輪椅者和其他殘障者提供便利;
(三)有坐席的活動場館或區域應當按照2%的比例設定輪椅席位;
(四)公共場所的電梯應當設定盲文按鈕和語音報層系統,人員活動集中的高層服務場所應當設定垂直升降無障礙電梯;
(五)大型住宿服務場所應當設有一定數量的無障礙客房;
(六)有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的學校,應當在其學習和活動區域設定必要的無障礙設施;
(七)旅遊景區的碼頭,應當設定方便乘坐輪椅者登船的設施,並配備專用的無障礙遊船或在遊船上設定無障礙坐席;
(八)室內外公共衛生間應當設定無障礙側位,並能方便乘坐輪椅者出入。
第十四條 特殊教育學校、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康復中心、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殘疾人托養機構、兒童福利機構、養老機構等,應當按照特殊服務場所的無障礙設計規範和建設標準,在室內外各個活動區域設定無障礙設施。
第十五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辦事機構和活動場所,應當設定盲道、坡道和扶手等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等行動困難的居民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城鎮居住小區裡的主要道路、活動場所應當鋪設盲道,並與其他道路的盲道相銜接,路口和台階地段應當設定方便乘坐輪椅和其他障礙者通行的通道、坡道、扶手;住宅樓的電梯應當設定盲文按鈕和語音報層系統,出入口應當設定坡道、扶手,並設定無障礙門檻及低位門鎖、門把手,方便身體障礙者使用。
第十七條 按照誰建設、誰負責的原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建設標準,對已建但不符合要求的設施進行無障礙改造。下列機構、設施和場所應當優先進行無障礙改造:
(一)殘疾人綜合服務、特殊教育、托養康復、社會福利等公益機構;
(二)機關、事業和企業單位設立的便民服務場所;
(三)城市主要道路、火車站、客運站、公交站等交通服務設施和場所;
(四)廣場、綠地、公園、景區等公共活動場所;
(五)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
(六)學校、醫院、金融、郵政、通信、商業等公共服務場所;
(七)與殘疾人等生活、工作密切相關的其他服務和辦事場所。
第十八條 對有需求並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家庭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按照有關規定,由各級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九條 有無障礙設施或者提供無障礙服務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
無障礙標識應當規範、清晰、明顯。
第二十條 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由其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承擔。所有權人、管理人應當履行無障礙設施的日常維護義務,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所有權人、管理人對維護管理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定護欄、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並採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滿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改建、擴建道路或者開設路口不得破壞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無障礙設施的連續性。
非殘疾人自用或殘疾人乘坐的車輛不得占用公共停車場的殘疾人專用停車位,管理人員有權核對駕駛或者乘坐人員的殘疾人證件。第三章信息交流第二十二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下列事項應當為視力殘疾人信息交流提供便利:
(一)政府機關發布的重要政務信息,應當製作成盲文版或者有聲版提供給公共圖書館,供視力殘疾人閱讀;
(二)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各種考試,組織方應當提供盲文試卷或盲人電子試卷;
(三)電信部門在向公眾提供手機文字信息時,應當同時提供語音信息,便於視力殘疾人獲知;
(四)公共圖書館應當設立盲人閱覽室,便於視力殘疾人閱讀書籍和使用帶有閱讀軟體的盲人用電腦;
(五)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選舉活動,組織機構應當根據需要提供盲文選票;
(六)殘疾人組織的網站和其他面向殘疾人開設的公益網站,應當具備有聲閱讀功能;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網際網路站應當逐步進行無障礙改造,為視力殘疾人閱覽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事項應當為聽力和言語殘疾人信息交流提供便利:
(一)有言語和聽力殘疾人參加的公共活動,舉辦方應當提供手語翻譯或字幕;
(二)火車站、長途客運站等交通樞紐場所應當設定發布公共信息的電子螢幕;
(三)電視台播出的新聞或專題節目應當加配字幕或手語翻譯;
(四)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提示功能,保障聽力、言語殘疾人報警和急救需要;
(五)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單位,為聽力、言語殘疾人辦理相關事務時,應當提供手語翻譯或者其他便於溝通的服務。
第二十五條 殘聯組織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面向各部門和單位開展手語培訓工作。
對通過國家職業資格手語翻譯員等級考試的,用人單位在招錄相關崗位工作人員時應當給予優先考慮,並按照政策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第四章 社會服務
第二十六條 在全社會倡導“有愛無礙”的無障礙社會服務理念,鼓勵社會各界幫助殘疾人等解決生活中遇到的障礙問題。
第二十七 條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在開展業務工作時,應當對殘疾人等有需求者提供下列幫助:
(一)在接待處配備輪椅等輔助器具,方便殘疾人等臨時使用;
(二)為殘疾人等出入辦事場所提供引導服務和協助辦理相關事項;
(三)有關單位對殘疾人參加機動車駕駛培訓或其他技能培訓時,應當為其提供相應的便利和幫助;
(四)城市房屋動遷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為重度視力和肢體殘疾人在回遷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五)電信企業應當對視力、言語和聽力殘疾人使用固定電話、行動電話、寬頻網路服務等費用予以適當優惠;
(六)公共電視台應當減免視力、言語和聽力殘疾人的電視信號服務費。
第二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開展有關活動時,應當上門為無法外出的殘疾人等提供服務。
村民委員會在分配宅基地時,應當優先為殘疾人家庭提供居住地點和地勢等方面的便利。
第二十九 條鼓勵社會團體、公益組織積極開展扶弱助殘活動,幫助殘疾人等解決生活中遇到的障礙問題。
第三十條 下列情況,公民應當給予幫助:
(一)駕駛機動車、腳踏車、人力車等遇有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人過馬路或人行橫道,應當主動減速或停車避讓;
(二)計程車駕駛員遇有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人乘車,應當協助其上下車,並安排好輪椅、拐杖等隨身物品。不得向殘疾人收取額外費用,不得拒載殘疾人;
(三)行人遇有殘疾人等行動不便的人受到障礙物阻隔或過橫道、上下坡、過溝坎等困難和危險情況,以及參觀、購票、購物等不方便的情況,應當主動提供幫助。第五章宣傳與監督第三十一條每年5月2日為我市無障礙環境建設宣傳日。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宣傳無障礙環境建設,普及無障礙知識。
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和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安排一定時段或者版面進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宣傳,並對無障礙環境建設中所存在的問題進行輿論監督。
第三十四條 殘聯應會同民政、老齡、婦聯等部門,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家長、媒體代表等參加的社會監督員隊伍,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進行監督。
有關部門應當對社會監督員的有關質詢、意見和建議及時予以答覆,並採取措施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和使用管理工作,確保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無障礙設計規範和標準設計無障礙設施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國家有關施工規範、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的;
(三)建設單位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無障礙設施交付使用的;
(四)監理單位未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執行監理,將不合格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工程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