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使用和管理,提高殘疾人等特殊社會成員的生活質量,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遼寧省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傷病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通行的安全和便利,在建設工程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和設定的無障礙標誌。無障礙設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緣石坡道、盲道;
(二)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台等升降裝置;
(三)警示信號、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四)低位裝置、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五)無障礙廁所、廁位;
(六)無障礙標誌;
(七)其他便於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
第四條 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發展改革、房產、綜合執法、公安、質量技術監督、旅遊、商業、金融、郵政、文化、體育、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細則。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協調有關無障礙設施建設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無障礙設施建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殘聯、老齡委等部門按照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編制無障礙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等公共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的要求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建設項目的無障礙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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