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江西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
第一條為了創造
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的建設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加大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文明城市(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建設體系。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下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教育、衛生計生、民政、旅遊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制定發展規劃、政策檔案、行業標準涉及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應當徵求有關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納入智慧城市建設與管理中,逐步實現城市無障礙環境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智慧化。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通過提供扶持資金、政府購買等方式,引導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企業或者個人開展無障礙技術和產品的研發、推廣和套用工作。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和志願服務。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無障礙環境建設,普及無障礙知識,增強全民無障礙環境意識。
國家機關以及機場、車站、銀行、醫院、商場、酒店等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環境知識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
第九條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維護與管理,由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無障礙設施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的,所有權人與管理人應當明確各自的改造、維護與管理責任。
第十條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
設計單位應當依法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工程設計。對未依法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進行改造。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應當明確改造比例、改造時限、鼓勵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應當優先納入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
(一)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養老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四)交通運輸、金融、郵政、電信、商業、旅遊、酒店等公共服務場所;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廣場、綠地、公園。
第十三條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適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行道、公共建築和公共運輸設施的地面平整、防滑,在其出入口設定坡道或者緣石坡道,並不得有石墩、鐵鏈、圍擋等障礙物妨礙出入口正常通行;
(二)鋪設的盲道保持連續,盲道上不得有電線桿及其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垃圾箱等障礙物,並與周邊的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三)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的停靠站設定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內容方便視力殘疾人識別;
(四)公共服務場所設定服務台、公用電話的,應當便於殘疾人等有需求的人使用;
(五)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的玻璃門、玻璃牆、樓梯口、電梯口和通道等處設定警示信號或者指示裝置;
(六)無障礙設施按規定設定國際通用無障礙標誌,無障礙標誌位置明顯,內容表述清晰、規範;
(七)無障礙設施顏色鮮明,方便殘疾人識別;
(八)在視力殘疾人通行較為集中路段的人行橫道信號燈上設定聲響提示裝置。
第十四條下列停車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設定無障礙停車位,供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一)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養老等機構的停車場;
(二)二級以上醫院、三星級以上酒店、AAA級以上旅遊景區以及大型商場等公共服務場所的公共停車場;
(三)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
肢體殘疾人使用無障礙停車位時,應當在車輛明顯位置放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無障礙停車位使用標識,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免收停車費。
第十五條客運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無障礙設施技術標準和確定的達標期限,逐步使公共運輸工具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引導和鼓勵公共汽車、計程車經營企業投入一定數量可供輪椅乘客乘坐的無障礙公共汽車、計程車。
第十六條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客運碼頭等交通運輸服務場所應當設定供發布交通班線等公共信息的電子螢幕和語音播報系統,設立供殘疾人、老年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並指派工作人員為有需求的人員提供諮詢、引路等服務。
第十七條鄉、村莊的無障礙設施建設應當納入村鎮規劃,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新農村建設、農村危(舊)房改造等資源,同步推進鄉、村莊無障礙設施建設,優先為鄉(村)便民服務、衛生醫療、社會福利、養老等機構、場所,以及公共汽車停靠站(點)、殘疾人家庭、老年人家庭配備無障礙設施或者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重要政府信息和與殘疾人、老年人相關的信息,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語音、文字或者手語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
第十九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鄉鎮、村莊、社區設立的公共圖書館(室)應當逐步配備方便視力殘疾人閱覽的讀物、資料。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以及文化、體育、醫療衛生、金融、郵政、電信、旅遊、酒店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語音、文字、手語或者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
邀請聽力、視力障礙的殘疾人、老年人集中參加公共活動時,舉辦單位應當提供語音、手語、字幕、盲文或者大字型印刷材料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完善社區文化廣場、便民服務中心、養老服務場所、老年活動中心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服務功能,推進老舊住宅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與殘疾人、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使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功能,方便聽力和言語障礙殘疾人、老年人報警、呼救。
第二十三條貧困殘疾人家庭需要人民政府幫助進行無障礙改造的,可以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經鄉鎮(街道)殘疾人聯合會核實後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批准。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可以組織相關技術人員現場勘查、提出設計方案並施工,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委託的方式實施。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款捐贈、志願服務、設立基金等方式,幫助和支持貧困殘疾人家庭進行無障礙改造。
第二十四條組織選舉的部門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並根據需要為視力障礙的殘疾人、老年人提供盲文選票或者由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設、重大社會公益活動等特殊情況需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破壞性作業或者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設定護欄、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並採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二十六條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責任,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無障礙設施檢查、維修管理制度,落實維修管理費用;
(二)及時修復損毀、損壞的無障礙設施,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三)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對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可以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的情況聯合組織調查評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對有關單位未依法履行責任的行為,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調查處理。
鼓勵殘疾人聯合會等有關單位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採取巡查和重點檢查的方式,定期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因管理不到位、維修不及時導致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問題,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依法查處並反饋情況。
第二十九條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以及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計、審查、施工、驗收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隨意改變其用途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保護或者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無障礙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對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行為的投訴、舉報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以及受理後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江西省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7年1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8年2月1日施行。
一、關於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建設好、維護好安全、適用、便利的無障礙環境,是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重要保障,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目前,我省有殘疾人283萬,占全省總人口的6.39%;60歲以上老年人655萬,預計到2020年將超過700萬。2012年8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了《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立法層面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提出了新要求。一直以來,我省非常重視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積極貫徹落實國務院《條例》,取得了一些成績,如我省無障礙縣(市、區)創建、貧困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等工作,在全國有一定影響力;南昌市、南昌縣、金谿縣、宜豐縣等4個市縣2016年還榮獲了全國無障礙建設示範市縣稱號。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的需求發生了變化,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公眾無障礙環境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有待進一步規範,無障礙設施監督和管理有待進一步加強。為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出台《辦法》。
二、關於《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起草的指導思想是既要建設好安全、適用、便利的無障礙環境,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又要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實現殘疾人、老年人權益保障和經濟社會效益相統一。為此,我們依據上位法的規定,重點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細化規定:
(一)無障礙環境規劃和建設
《辦法》在國務院《條例》的基礎上對無障礙環境建設進一步作出了規定:一是從源頭上抓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同時要求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文明城市(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建設體系,鄉、村莊的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村鎮規劃,並結合新農村建設、農村危(舊)房改造,同步推進無障礙設施建設。二是明確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維護與管理責任,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其改造、維護與管理由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的,所有權人與管理人應當明確各自的改造、維護與管理責任。三是推動無障礙設施的改造,目前城鎮無障礙設施改造任務較重,為此,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住建等有關部門制定改造計畫,同時要求改造計畫明確改造比例、改造時限、鼓勵措施等內容,增強計畫的可操作性。四是明確無障礙設施建設的規範,要求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依法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對無障礙設施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檔案和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同時對公共運輸、公共服務場所、公共停車場、信息交流、社區服務等方面的無障礙設施建設提出了具體要求,進一步凸顯人文關懷。
(二)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監督和管理
在實踐中,無障礙環境重建設輕管理的問題比較突出,《辦法》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從以下四個方面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監督和管理做出了補充:一是政府要發揮領導作用,加大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投入和保障力度,同時要求殘工委協調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有關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二是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要履行監管職責,採取巡查和重點檢查的方式,定期對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或者因管理不到位、維修不及時導致無障礙設施無法正常使用的問題,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以保障無障礙設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三是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和管理人要承擔維護管理義務,建立檢查、維修管理制度,落實維修管理費用,並及時修復損毀、損壞的無障礙設施,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四是殘聯、老齡工作機構要發揮監督作用,可以在有關部門制定發展規劃、政策檔案、行業標準時,提出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可以就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情況聯合組織調查評估,也可以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三)無障礙環境的共建共享
無障礙環境建設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因此《辦法》作出以下規定:一是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企業或者個人開展無障礙服務領域的科技研究、套用和創新,引導無障礙技術和產品的研發、推廣和套用。二是要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普及無障礙環境知識,增強全民無障礙環境意識,同時要求國家機關以及機場、車站、銀行、醫院、商場、酒店等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單位,應當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環境知識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訓。三是在總結我省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工作的經驗基礎上,明確了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的申請程式和補助措施。同時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款捐贈、志願服務、設立基金等方式,幫助和支持殘疾人家庭進行無障礙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