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天津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共六章三十六條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政府2004年11月9日公布的《辦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85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天津市政府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天津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及其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於殘疾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進行的建設。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定期組織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評估。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徵求殘疾人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第五條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規劃、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文化廣播影視、新聞出版、衛生計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及相關管理工作。
殘疾人聯合會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做好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工作。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及有關社會團體應當採取多種方式,宣傳無障礙環境建設,普及無障礙知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公益宣傳,增強全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意識。
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對外服務機構,應當對其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知識教育和必要的輔助服務技能培訓。
第八條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應當遵守無障礙設施的使用規定,自覺維護無障礙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對損壞、侵占無障礙設施以及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九條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就無障礙環境建設情況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辦理和答覆。
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及其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本市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的無障礙設施,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並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二條有關單位進行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時,對未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無障礙設計的,不予審查通過。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無障礙設施未按照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檔案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下列建設項目在組織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殘疾人等代表試用,聽取殘疾人等代表對無障礙設施的試用意見: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對外服務場所;
(二)交通運輸、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三)金融、郵政、電信等營業場所;
(四)大中型商場、餐飲、住宿等商業服務場所;
(五)供養、托養機構等公共場所。
第十四條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的無障礙改造計畫進行改造。
第十五條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予以保護,發生損毀或者出現故障及時進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約定對無障礙設施的維護、修復責任;沒有約定的,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承擔維護、修復責任。
第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社會福利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對外服務場所;
(三)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場所;
(四)交通運輸、金融、郵政、電信、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五)街道、鄉(鎮)及社區(村)的公共服務場所。
第十七條本市大中型公共服務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專用停車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免收停車費。
無障礙專用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第十八條本市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
第十九條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客運碼頭等交通樞紐場所應當逐步設定具有語音、文字轉換功能的電子螢幕,並設立無障礙通道。有條件的場所應當指派工作人員為殘疾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員提供必要的無障礙服務。
城市軌道交通站點、公共汽車站點的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適合各類殘疾人和其他有需求的人員使用。
城市軌道交通和公共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
對採取改裝或者購置的方式推行使用無障礙計程車輛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無障礙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定無障礙標識。
無障礙標識應當規範、清晰、明顯。
第二十一條因城市建設或者重大社會公益活動需要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占用單位應當設定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後,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三章 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並採取措施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
第二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發布重要政府信息或者與殘疾人相關的信息,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本市應當為殘疾人參加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提供便利;有盲人參加的,應當為其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本市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並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
第二十六條市、區電視台應當創造條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加配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備手語的新聞節目。
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製品應當配備字幕。
第二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創造條件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為視力殘疾人閱讀書籍、使用網際網路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第二十九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舉辦有聽力殘疾人集中參加的大型會議或者活動時,應當配備手語翻譯或者提供字幕。
第四章 無障礙社區服務
第三十條 社區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提供參與社區生活的無障礙服務。
第三十一條火警、求助報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應當逐步完善適合聽力和言語殘疾人使用的文字信息報警、呼救功能。
第三十二條對有需求並且具備改造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家庭進行無障礙改造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項目和標準給予無障礙改造補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無障礙設計規範和標準設計無障礙設施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國家有關施工規範、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的;
(三)建設單位將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無障礙設施交付使用的;
(四)監理單位未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標準執行監理,將不合格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工程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9日公布的《天津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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