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旨在創造無障礙環境和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辦法》於2018年5月11日自治區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共六章三十六條 ,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公布的《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1日
- 發布機關:內蒙古自治區政府
- 發文字號:政府令第232號
- 通過時間:2018年5月11日
- 公布時間:2018年5月3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32號
《內蒙古自治區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已經2018年5月1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布小林
2018年5月31日
辦法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於殘疾人、老年人、傷病患者、孕婦和兒童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四條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自治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符合殘疾人等社會成員的實際需要,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第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徵求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和婦女組織等社會組織的意見。
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
第六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民政、公安、規劃、金融、通信、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增強全社會成員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意識。
鼓勵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及志願服務。
第八條提供公共服務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知識教育和培訓。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並答覆。
第十條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城市廣場、城市綠地、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蘇木鄉鎮、嘎查村的建設,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十二條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等標準規範的要求,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相應的標準規範進行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依據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無障礙設施施工驗收及維護規範》等相關施工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並對施工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無障礙設施施工驗收及維護規範》等相關施工、驗收規程,對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無障礙設施進行驗收。無障礙設施未依據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無障礙設施施工驗收及維護規範》等相關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無障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安全、適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人行道的路口、公共建築物的地面應當平整、防滑,出入口應當設定輪椅坡道;
(二)盲道鋪設應當連續,與周邊的公共運輸停靠站、過街天橋、公共建築的無障礙設施相連線,並避開電線桿、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穴)等障礙物;
(三)公共建築、歷史文化保護單位建築內的售票處、服務台、公用電話、飲水器等公共設施應當設定低位服務設施;
(四)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的玻璃門、玻璃牆、樓梯口、電梯口和通道等處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信號或者指示裝置;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通道信號燈應當設定過街音響提示裝置。新建交通信號燈,應當設定過街音響提示裝置。
無障礙設施應當按照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誌設定,道路、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圖形標識、標誌,應當按照國家以及地方標準設定。無障礙標誌應當位置明顯,內容清晰、規範。
第十五條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保護,有損毀或者故障及時進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禁止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因城市建設、社會公益活動等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的,應當經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依法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需報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設定護欄、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採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使用功能。
第十七條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城市廣場、城市綠地、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第十八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托養、社會福利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影劇院等公共服務場所;
(四)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公共運輸服務場所;
(五)金融、郵政、通信、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廣場、綠地、公園等公共服務場所;
(七)與殘疾人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服務場所。
第十九條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的停靠站設定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內容應當方便視力障礙者使用。
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車輛應當逐步安裝字幕、語音報站裝置和供視力障礙者識別的車輛導盲系統。
第二十條下列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規範》《城市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等國家標準,在方便通行的位置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一)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停車場;
(二)大型商場、二級以上醫院、三星級以上酒店停車場;
(三)殘疾人服務、特殊教育、康復、托養、培訓等機構服務場所停車場;
(四)車位在五十個以上的公共停車場;
(五)大型居住區的公共停車場。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無障礙停車位的地面應當塗有殘疾人專用停車位標線、輪椅通道線和無障礙標誌。肢體殘疾人使用無障礙停車位時,應當在車輛明顯位置放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鼓勵停車場經營者免收或者減收殘疾人停車費用。
第二十一條視力障礙者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三章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條國家和自治區舉辦的各類升學、職業資格、任職等考試,有視力障礙者參加的,考試組織單位應當為視力障礙者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配備手語的新聞節目,旗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逐步播放配備手語的新聞節目。
第二十四條舉辦聽力障礙者集中參加的會議和活動時,舉辦單位應當配備手語服務或者字幕。
第二十五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障礙者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有聲讀物,配備語音讀屏軟體,為視力障礙者閱讀書籍、使用網際網路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殘疾人組織的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二十七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應當創造條件為有需求的聽力、言語障礙者提供文字信息服務,為有需求的視力障礙者提供語音信息服務。
第四章無障礙社區服務
第二十八條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參與社區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具備圖文信息報警、呼叫功能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的建設,方便聽力、言語障礙者報警、呼救。
第三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貧困殘疾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納入基本公共服務範圍並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等組織選舉的單位,應當為殘疾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並根據需要為視力障礙者提供盲文選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損毀無障礙設施,並影響無障礙設施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同時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無障礙環境建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內蒙古自治區無障礙建設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同時廢止。
解讀
11日下午,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2018年5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18年5月31日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新修訂的《內蒙古自治區無障礙環境建設辦法》共六章36條,其主要內容體現在六個方面:一是明確規定了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內容;二是明確規定了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職責分工;三是明確規定了無障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標準;四是明確規定了無障礙設施的管護和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五是明確規定了無障礙停車位的設定;六是完善了法律責任。
其中針對無障礙設施被占、被毀現象,嚴重影響殘疾人士的安全,新出台的《辦法》也從三個方面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一是從責任的角度,《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保護,有損毀或者故障及時進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這一條,明確了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對無障礙設施維護、維修的主體責任。
二是從管理的角度,《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因城市建設、社會公益活動等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的,應當經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依法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需報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設定護欄、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採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使用功能。這一條進一步明確了無障礙設施占用的管理程式。
三是從處罰的角度,《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損毀無障礙設施,並影響無障礙設施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同時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據介紹,該《辦法》是在2008年制定出台的《內蒙古自治區無障礙建設管理辦法》施行十年後進行的修訂,是自治區政府認真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自治區無障礙環境建設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自治區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走向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