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運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和空港新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運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運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 檔案號:運政辦發〔2010〕97號
  • 頒布時間: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 實施時間: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運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和空港新區管委會,市直各有關單位:
《運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運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築、居住區等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家《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50-2001)和《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JGJ122-99)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傷病人、孕婦、兒童以及其他行動不便人員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緣石坡道、盲道;
(二)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台等升降裝置;
(三)警示信號、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四)低位電話、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裝置;
(五)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六)無障礙廁所、廁位;
(七)無障礙標誌;
(八)其他便於行動不便人員使用的設施。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負有領導和監督責任,市和縣(市、區)殘疾人工作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規劃、住建、旅遊、商貿、公安、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無障礙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養護和使用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婦女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對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並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研究辦理並答覆。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設計規範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將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第七條 建設項目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設計規範設計無障礙設施,並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八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設單位申請立項、擴建等工程設計方案時,對不按規定進行無障礙設施設計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規劃項目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查處不按規定建設無障礙設施的行為。
第九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對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審查時,對不按照國家設計規範進行無障礙設施設計的,不得通過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
第十條 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未通過審查的,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紙設計檔案和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和監理。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並將包括無障礙設施建設內容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報住建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住建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對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但沒有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不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JGJ50-2001)及其他有關規定的建設項目,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無障礙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編制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市和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建設項目所有人或經營管理者根據無障礙設施年度改造計畫實施改造。
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基礎設施配套的無障礙設施改造資金由各級財政安排,其他建設項目配套的無障礙設施改造資金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承擔。
第十四條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的無障礙設施的養護分別由住建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相關交通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其他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的養護、由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負責。
無障礙設施養護責任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的養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對城市公共建築已建成的無障礙通道、停車位、建築入口、電梯、專用廁所(廁位)、輪椅等無障礙設施的位置及走向,所有權人或授權經營者均應設定國際通用的無障礙設施標誌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十七條 因城市建設或者大型民眾性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設定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住建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市政設施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要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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