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鹽城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是鹽城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鹽城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國務院《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於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交流信息、獲得社區服務等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四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與管理工作,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協調和經費保障機制。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無障礙設施建設的監督檢查。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市容環衛項目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無障礙交通信號設施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推進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
  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負責指導公共圖書館、文化館、旅遊景點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改造。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市場監督、衛生健康、教育、商務、體育、民政、郵政、科技、金融保險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無障礙環境的規劃、建設與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納入文明城市、美麗鄉村、和諧社區、文明單位建設內容。
  第十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十一條 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道路、建築物等其他無障礙設施銜接,保證安全、可達和便利。
  第十二條 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
  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第十三條 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人行道交通信號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適應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通行的需要。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並標明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
  城市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減免停車費用。
  無障礙機動車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
  第十五條 城鎮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出行的要求,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出行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保護,有損毀或者故障及時進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障礙信息交流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加強無障礙信息交流技術、產品、服務的開發套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試組織單位應當為殘疾人參加的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等提供便利。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應當根據需要為其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十九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進行信息交流無障礙建設,為殘疾人、老年人等提供語音、文字提示、盲文讀物和手語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第二十條 電視台應當每周至少一次免費開播手語新聞節目,並加配字幕。
  第二十一條 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二十二條 舉辦聽力殘疾人集中參加的公共活動,舉辦單位應當提供字幕或者手語服務。
  第二十三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應當創造條件為有需求的聽力、言語殘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務,為有需求的視力殘疾人提供語音信息服務。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優先推進與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報警、醫療急救等緊急呼叫系統,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報警、呼救。
  第二十六條 對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低收入家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殘疾人、老年人、媒體代表等參與的無障礙監督員隊伍。相關部門、單位應當為無障礙監督員隊伍開展工作提供條件。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機構、老齡工作機構等,應當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無障礙建設需求,並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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