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辦法

《江蘇省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辦法》已於2021年12月14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障礙環境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於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交流信息以及獲得社會服務和便利居家生活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支持、全民行動,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共享的文明理念,在全社會營造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良好氛圍。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國土空間規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文明城市、衛生城市、健康城市、智慧城市創建以及城市更新、美麗宜居城市建設、美麗鄉村建設中一體化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將無障礙環境建設等內容納入相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研究相關政策、規劃、計畫並推動實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老齡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以下統稱老齡工作機構)按照本辦法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工作。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無障礙環境市縣村鎮創建。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依法做好相關專業建設工程涉及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推進兒童福利、養老、殘疾人服務等機構的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組織實施老年人家庭無障礙改造。
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信息交流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市政園林、體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無障礙環境建設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在無障礙環境建設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代表殘疾人的利益,收集、反映殘疾人的無障礙需求;
(二)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加強和改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做好殘疾人無障礙設施建設、無障礙信息交流工作;
(四)負責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政府委託實施的其他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等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宣傳,普及無障礙環境知識,提高全社會的無障礙環境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媒體等應當按照規定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公益宣傳。
第九條 支持和引導全民共同參與無障礙環境建設。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或者個人開展無障礙技術、產品的研發、改造、套用和推廣。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為無障礙環境建設提供捐助或者志願服務。
第十條 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鄉村建設與發展,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相關標準。
第十二條 支持設計、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採用通用理念和技術,建設人性化、系統化、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無障礙設施。
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設計,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計配套的無障礙設施。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無障礙設計施工圖審查要點,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的無障礙設施設計進行審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工程建設相關標準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對施工質量負責。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工程建設標準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單位組織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對無障礙設施進行同步驗收。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將無障礙環境知識納入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培訓內容。
第十三條 政府機關和交通運輸、文化、旅遊、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場所在竣工驗收前應當逐步推行無障礙設施體驗,邀請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代表試用體驗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聽取意見和建議。鼓勵金融、郵政、電信、商業、旅遊等營業服務場所根據實際需要開展無障礙體驗。
第十四條 對城鎮已建成的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改造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無障礙改造計畫,應當徵求相關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和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代表的意見。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機構、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復、福利、養老、殘疾人服務等機構;
(二)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三)城市的主要道路、廣場、公園、綠地、景區、公共衛生間等公共場所;
(四)文化、體育、教育、醫療衛生、影視等單位的公共服務場所;
(五)機場、車站、客運碼頭、捷運等公共運輸服務場所;
(六)金融、郵政、公用事業、商業、旅遊等營業服務場所。
第十六條 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
人行道的路口、出入口位置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緣石坡道。有台階的人行道、人行天橋以及地下通道應當按標準設定滿足輪椅通行需求的無障礙坡道、無障礙電梯或者升降平台。
盲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並與周邊的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人行橫道信號燈應當逐步設定過街聲響提示等裝置。
第十七條 城鎮公共停車場和大型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規定比例在方便的區域設定無障礙停車位,並有明顯標識。按照比例計算不足一個停車位的應當至少設定一個。
鼓勵停車場通過停車位預約、設定可變車位等方式滿足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特殊停車需求。
城鎮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減免停車費用。
第十八條 公共運輸運營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逐步配置無障礙車輛,完善無障礙設施:
(一)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提供便於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乘用的無障礙踏板、扶手和輪椅坐席等輔助設備;
(二)城鎮主要交通要道和主要停車站點設定符合規定的智慧型電子站牌,配置語音和文字提示等設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門應當推動在公交無障礙設施與道路無障礙設施之間設定過渡設施,便於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通行。
支持計程車運營單位配置無障礙計程車輛。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社區文化、體育、養老、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的無障礙服務功能,推進老舊住宅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第二十條 對有需求、具備改造條件並且申請無障礙改造的低保和低保邊緣殘疾人、老年人家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項目和標準給予免費改造。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擴大免費改造範圍,提高免費改造標準,對其他無障礙改造家庭給予適當補助。
殘疾人、老年人家庭應當配合無障礙改造工作,為有需求家庭成員創造無障礙居住環境。
第二十一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滿足殘疾人無障礙需求。用人單位實施工作場所、就業設施等就業環境無障礙改造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二十二條 無障礙設施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對無障礙設施的日常巡查,履行下列維護管理責任,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一)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無障礙標識,保證標識位置醒目、內容清晰、規範,指明無障礙設施的走向以及具體位置;
(二)定期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
(三)發現無障礙設施、標識損毀、損壞的,及時維修;
(四)發現無障礙設施被占用的,及時糾正;
(五)對確需改造的無障礙設施,履行改造責任。
前款所稱管理責任人,是指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的所有權人;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維護管理和改造責任的,按照其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因城市建設、重大社會公益活動等需要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設定護欄、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並採取必要的替代措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三章 信息無障礙建設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將無障礙信息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推進無障礙信息技術套用,為殘疾人、老年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支持信息無障礙領域的技術研發與套用,推進人工智慧、物聯網、區塊鏈等技術在信息無障礙領域的成果轉化,支持新技術在導盲、聲控、肢體控制、圖文識別、語音識別、語音合成等方面的套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以下信息時,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等服務:
(一)政府年度工作報告;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四)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警信息以及應對情況;
(五)與殘疾人、老年人權益密切相關的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應當創造條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同步配備字幕,播出主要新聞節目時還應當配播手語。公開出版發行的影視類錄像製品應當配備字幕,鼓勵製作發行其他形式的無障礙影視作品。
鼓勵有條件的影劇院、文化館、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單位開設無障礙影視文化專場。
第二十七條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按照規定開設視力障礙閱覽室或者閱讀專區,提供盲文、有聲讀物、語音讀屏、大字閱讀等設備和軟體。其他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設視力障礙閱覽室或者閱讀專區。
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進行圖書數位化建設時,應當利用無障礙技術手段,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閱讀書籍、獲取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年人組織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政府及其部門網站、政務服務平台、網上辦事大廳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鼓勵支持新聞媒體、交通出行、社交通訊、生活購物、搜尋引擎、金融服務等領域的網站符合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
第二十九條 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對其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知識教育和服務技能培訓。在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辦理相關事務時,提供語音、字幕、手語等信息交流服務,並提供優先服務和輔助性服務。
第三十條 舉辦視力、言語、聽力殘疾人集中參加的會議、講座、培訓、演出等公共活動,舉辦單位應當配備解說員、提供字幕或者手語等便於交流的服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出行無障礙服務平台建設,整合各類無障礙數據資源,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通過無障礙地圖、無障礙導航、遠程無障礙服務以及無障礙出行信息發布等方式,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出行提供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
第三十二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電信服務,應當為有需求的聽力、言語、視力殘疾人和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文字信息、語音信息等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
第三十三條 鼓勵食品藥品企業利用信息技術,添加食品藥品無障礙識別標識,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識別和使用。
第四章 無障礙社會服務
第三十四條 緊急呼叫系統以及政務熱線應當具備文字信息報警、呼叫等功能,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報警、呼救、諮詢、投訴等。
第三十五條 應急避難場所應當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緊急疏散、臨時避難和生活等需要。
第三十六條 國家和省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殘疾人參加考試提供便利。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應當為其提供所必須的盲文、大字號、電子等試卷,或者由專門工作人員按照相關規定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相關部門制定公共運輸、文化旅遊、醫療衛生等領域無障礙服務準則和規範。鼓勵服務單位按照無障礙服務準則和規範配備無障礙設施、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三十八條 組織選舉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參加選舉提供便利,並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或者大字選票。
第三十九條 殘疾人攜帶服務犬出入公共場所、搭乘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隨身攜帶相關證件,遵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攔。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條 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成立無障礙研究機構,開設無障礙相關專業課程,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研究,培養和引進無障礙相關專業人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專家庫,聘任無障礙環境建設專業人才,為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每年聽取成員單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情況匯報,對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成員單位予以書面通報。
第四十二條 制定和實施無障礙相關規劃的部門、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殘疾人聯合會等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第三方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情況評估和調查。
第四十三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等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媒體工作者、殘疾人和老年人代表等擔任督導員,監督無障礙環境的建設和使用情況,開展無障礙體驗活動。督導員發現不符合無障礙環境建設和使用要求的問題,可以提出改進建議,由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機構轉送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反饋建議採納或者處理情況。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的加強和改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及時辦理和答覆。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無障礙環境建設領域檢察公益訴訟工作,依法落實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檢察建議。
第四十五條 對故意損毀、非法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便民服務熱線或者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告知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居住區,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八條 無障礙設施的管理責任人對無障礙設施未進行保護或者及時維修,導致無法正常使用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單位或者個人違反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規定的失信行為,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認定、記錄,相關信息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滿足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需要,特別是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享有經濟社會發展成果,自主參與社會生活的重要民生舉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在全面總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過充分研究和論證,《江蘇省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經江蘇省政府第9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辦法》完善了我省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機制、統一建設標準和要求、促進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認真履行無障礙建設服務、管理職責,對樹立全社會共同參與無障礙環境建設,進一步創造優良人居環境,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具有重要意義。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實施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以人為本,尊重民眾主體地位,關注人民利益訴求和價值願望,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黨的十九大報告增加“幼有所育”和“弱有所扶”,表明我們黨是真正為人民謀幸福的政黨,同時,這也表明我們的民生工作將進一步擴大覆蓋面,真正實現“小康路上一個都不能少”。2020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湖南考察時指出:“無障礙設施建設問題是一個國家文明和社會文明的標誌,我們要高度重視”,為我國無障礙事業發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了“提升殘疾人保障和發展能力”,對加強殘疾人服務設施和綜合服務能力建設,完善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維護政策體系,支持困難殘疾人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提出新要求。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要把制度建設挺在前面,發揮制度引領改革、促進發展的作用,推動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規政策不斷完善。《實施辦法》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全社會對需要幫助的人予以理解、尊重和關心的氛圍,圍繞強化政府責任,加大建設力度,推動無障礙環境共建共治共享,推進無障礙信息交流,完善無障礙社會服務等,體現了新時代無障礙建設發展方向,是黨中央、國務院最新決策部署在江蘇制度化、成果化的集中體現。
(二)制定《實施辦法》是細化、補充國務院條例的需要。2012年國務院公布實施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首次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了國家、社會、公民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的責任,對無障礙設施建設、無障礙信息交流、無障礙社區服務等方面提出了要求,為保障殘疾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標誌著我國無障礙環境建設邁入依法推進的新的歷史時期。《條例》對地方無障礙環境建設事業具有很強的指導性,提供了根本遵循,但由於《條例》近10年來並未修訂,但這10年恰是中國高質量發展、高標準轉型、高要求推進的10年,國際國內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經濟社會發展方式、發展要求、發展目標也有了明顯的變化,對各項工作而言,都帶來了開拓性、創新性要求。從我國的無障礙環境建設而言,從理念到意識、從法規到制度、從準則到行為,從城市到鄉村、從信息到服務、從居住社區到公共場所、從家庭環境到個人心靈,無障礙正在逐漸融入人們的觀念,全社會的無障礙環境正在全面推進、全方位提升。這些深刻的變化,在《條例》中無法完全體現,一定程度上講,《條例》已經無法適應當前“無障礙”發展的需求,所以急需要通過地方立法,結合地方發展實際,有針對性進行細化和補充,進一步增強操作性、實用性、科學性,提升實施效果。
(三)制定《實施辦法》是促進我省無障礙環境建設創新發展的需要。“爭當表率、爭做示範、走在前列”是習近平總書記對江蘇各項工作的共同要求。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我省積極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各項工作,在無障礙建設標準體系、無障礙信息通信建設、創新無障礙社區服務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果,總體走在全國前列。但不可否認的是,我省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還存在一些亟待提升的薄弱環節,比如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建設標準和要求不統一、無障礙設施驗收把關不嚴格、無障礙服務保障不充分、社會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因此,一方面需要通過地方立法,總結固化現有好的經驗和做法,結合實際,形成長效化推進機制,保持工作的延續性和穩定性,提升工作的制度化水平;另一方面,需要堅持問題導向,通過制度建設切實解決無障礙環境建設中面臨的重大、突出、帶普遍性的問題,打通堵點、難點,積極引導、規範、促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
二、制定過程
省政府將《實施辦法》列為2021年立法計畫正式項目後,省殘聯即啟動起草工作,成立了主要負責同志為組長的起草工作領導小組,開展了大量調查研究,書面徵詢住建、工信、民政、發改、教育、科技、公安、財政、人社、農業農村、商務、文旅、衛健、婦聯、老齡委等各部門、單位意見,並在南京、無錫、蘇州、南通、連雲港、淮安、揚州、泰州等地開展座談交流,同時借鑑了上海、浙江、安徽、山東、深圳等兄弟省份經驗,對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擬設立條款進行了充分調研和反覆論證,完成了《江蘇省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辦法(草案)》以及立法起草說明。2021年3月,省殘聯將《江蘇省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在入口網站公示,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同時,起草小組會同省司法廳、省住建廳赴浙江省、山東省,通過座談交流、現場實地參觀等方式進行考察調研,聽取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政府。
4月30日,省司法廳收到省政府批轉的《江蘇省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辦法(草案送審稿)》後,進行了初步審查,按立法程式兩次向省有關部門和13個設區的市、3個省直管縣政府書面徵求意見,並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10月14日至15日,會同省殘聯赴泰州進行調研,聽取泰州市有關部門、相關服務機構以及殘疾人代表意見。在此過程中,省司法廳會同起草部門對意見建議逐條研究,反覆修改。11月5日,省司法廳召開最後一次立法協調會,進一步協調意見,取得共識,形成了《江蘇省無障礙環境建設實施辦法(草案)》報送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實施辦法》制定過程中重點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無障礙環境建設的決策部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全社會對需要幫助的人予以理解、尊重和關心的氛圍,使有需求的群體能夠更加廣泛、平等、自主、便利地參與社會生活,實現全社會的融合發展;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對調研和徵求意見中發現的管理體制機制不完善、建設標準和要求不統一、無障礙設施驗收把關不嚴格、無障礙服務保障不充分、社會監督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有針對性地設計和細化對策、明確舉措,確保制度能夠落地落實,取得良好社會效果;三是突出江蘇特色,總結提升我省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經驗做法,積極引導、規範、促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七章五十條,分為總則、無障礙設施建設、信息無障礙建設、無障礙社會服務、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如下:
(一)確立體制機制和思路。根據國務院《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完善了管理體制和機制,明確了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應當遵循的總體思路。一是擴大了服務對象範圍。隨著無障礙環境建設理念的變化,無障礙的服務對象已不僅僅是殘疾人群體,逐步擴大到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工作、生活便利。為此,《實施辦法》將無障礙環境受益群體的範圍擴展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體現了“廣泛受益”的原則(第二條)。二是推動無障礙環境共建共治共享。堅持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共享的文明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全社會營造理解、尊重、關心和幫助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良好氛圍;明確無障礙環境建設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支持、全民行動,遵循實用、易行、廣泛受益的原則(第三條);支持和引導全民共同參與無障礙建設(第九條)。三是完善了領導和管理機制。明確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實施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在城市創建和鄉村建設中一體化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第四條);明晰了縣級以上殘工委職責以及各有關部門具體職責(第五條、第六條),進一步細化了殘聯在無障礙建設中的責任(第七條)。
(二)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無障礙設施是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正常工作生活的基本保障,也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標誌,《實施辦法》在加強無障礙設施建設、最佳化無障礙設施功能方面做了以下規定:一是加強基礎設施的無障礙建設。明確城鎮新建、改建、擴建的基礎建築及設施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並要求逐步向鄉村推進(第十一條);從無障礙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監理等各環節明確了相關單位的責任,實現全流程監管(第十二條);推行無障礙設施體驗,最佳化無障礙設施功能(第十三條);對已建成不符合無障礙需求的基礎建築及設施制定改造計畫並實施(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二是加強交通出行無障礙建設。明確城市主要道路以及通道等應當按照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第十六條);要求公共停車場等應當按照規定比例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為殘疾人減免停車費(第十七條),對公共運輸服務領域的無障礙設施建設提出相關要求(第十八條)。三是加強居家生活無障礙改造。明確政府應當完善社區無障礙服務功能,推進老舊住宅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第十九條);加強和支持對殘疾人、老年人家庭進行無障礙改造(第二十條);四是加強就業環境無障礙建設和改造。要求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滿足殘疾人無障礙需求。對進行無障礙改造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第二十一條)。五是加強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管理。明確無障礙設施管理責任人及其管理責任(第二十二條),從制度上解決維護管理不到位等長期存在的問題。
(三)推進無障礙信息交流。為了讓社會成員能夠通過信息化的手段彌補身體機能和所處環境等因素導致存在的差異,使人人都能平等、便利、安全地獲取、互動、使用信息,助力社會包容性發展,《實施辦法》作了以下規定:一是保障社會成員平等、便利獲取信息。明確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將無障礙信息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規劃,支持新技術研發與套用(第二十四條),在發布相關信息時提供語音和文字等服務(第二十五條),對政府設立的電視台、公共圖書館等提出信息無障礙建設的相關要求(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推進網站符合無障礙設計標準(第二十八條);二是保障社會成員在社會活動中的交流無障礙。規定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為有需求的社會成員提供相對應的交流服務並為其提供便利(第二十九條),舉辦殘疾人集中參加的公共活動,應當提供便於交流的服務(第三十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有需求的社會成員提供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第三十二條)。三是促進社會成員利用信息技術參與社會活動。規定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出行無障礙平台建設,整合各類數據資源,利用信息技術為有需求的社會成員提供無障礙信息交流服務(第三十一條)。
(四)完善無障礙社會服務。無障礙社會服務是無障礙環境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了提升全社會無障礙服務意識,強化全方位無障礙服務保障,《實施辦法》規定:緊急呼叫系統以及政務服務熱線應當提供無障礙服務(第三十四條);加強突發事件中對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保護(第三十五條);明確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應當為殘疾人提供便利,或者由工作人員予以協助(第三十六條);要求組織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參加選舉的,應當提供相應便利(第三十八條);鼓勵公共運輸、文化旅遊、醫療衛生等領域按照服務準則和規範配備無障礙設施,提供無障礙服務(第三十七條);服務犬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工作人應當提供無障礙服務(第三十八條)。
(五)加強保障監督和責任追究。《實施辦法》通過明確保障監督機制和落實責任要求,確保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工作能夠落地落實。一是加強人才保障。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成立無障礙研究機構,開設相關專業課程培養相關專業人才;殘工委建立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專家庫,為相關工作提供技術支持。二是完善監督機制。建立政府部門工作匯報制度(第四十一條),加強殘聯等機構的監督作用(第四十二條),對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積極配合,依法落實檢察建議(第四十四條)並建立投訴舉報制度(第四十五條)。三是明確法律責任。對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管理人未盡責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對違反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相關失信行為依法依規納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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