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最佳化行政審批條例

河北省最佳化行政審批條例

《河北省最佳化行政審批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9月28日下午,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最佳化行政審批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最佳化行政審批條例
  • 實施日期: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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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8日下午,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河北省最佳化行政審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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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權責法定,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制度。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全省統一的行政事許可事項清單,明確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辦理層級、辦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等基本要素。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統一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對需要分層級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各級辦理許可權。未納入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
聚焦解決企業和民眾辦事難慢繁的實際問題,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的行政審批許可事項,除場地限制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應當進駐本級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並選派工作人員進駐,明確在本部門授權範圍內行使行政審批決定權的首席事務代表。本省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實行“一窗通辦”,採取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辦理、綜合視窗出件的服務模式,明確審批流程、標準、時限。
強化便民導向,讓民眾辦事更加高效便捷。條例規定,簡化審批流程。建立行政審批容缺受理制度,對主要申請材料齊全、次要申請材料欠缺,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行政許可事項,可以先予受理,並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時限等。建立告知承諾制,對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告知承諾制。實行行政審批並聯辦理,推進“一件事集成辦”,整合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
為進一步最佳化便民服務,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最佳化完善預約辦理、上門辦理、錯時延時辦理等行政審批服務,為退役軍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提供優先辦理、幫辦代辦服務。
此外,條例還對數位化改革助力政府職能轉變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推行行政審批“一網通辦”和全流程網上辦理。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統籌推進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實現與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對接和數據共享,及時套用先進的數位技術,保障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運行穩定、安全、高效,為行政審批便利化提供現代化手段。
該《條例》對於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深化“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促進行政審批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最佳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該《條例》共六章58條,圍繞審批標準化、審批規範化、審批便利化、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範,將於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檔案內容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審批標準化
  第三章 審批規範化
  第四章 審批便利化
   第一節 簡化審批流程
   第二節 推進網上辦理
   第三節 最佳化便民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最佳化行政審批服務,提升行政審批效能,促進行政審批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最佳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行政審批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及其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行政審批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審批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完善相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加強統籌協調,強化行政審批與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相銜接。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協調全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推進簡政放權,建立健全促進行政審批標準化、規範化、便利化工作制度。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行政審批部門)負責劃轉至本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政審批工作。未劃轉的行政許可事項,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承擔行政審批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劃轉出行政許可事項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業務予以協助,並履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職責。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發展規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制定本行業統一的審批規範,實行巨觀政策引導和行業管理,指導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審批工作。
  鄉鎮(街道)行政審批工作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最佳化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服務大廳一站式服務功能,組織行政許可事項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和政務服務大廳,推進行政許可事項線上線下融合辦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行政審批工作保障,提供人才、技術、設備、場所等方面的支持,將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區域協作,推動受理條件、辦理流程、申請材料等逐步統一,實行電子證照、電子印章跨省互通互認,加快實現京津冀“同事同標”、異地辦理。
第二章 審批標準化
  第十條 本省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嚴禁在法定行政許可之外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規劃、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審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對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不得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本省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全省統一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明確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設定依據、辦理層級、辦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等基本要素。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統一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對需要分層級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各級辦理許可權。
  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應當按照程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動態調整。未納入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的,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權責清單、行政執法事項清單等清單中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與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保持一致。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組織編制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範,推動實現同一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條件、服務對象、辦理流程、申請材料、辦理時限、辦理結果等基本要素在全省範圍內統一。
  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範應當向社會公開,並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範編制行政許可事項辦事指南,向社會公開,並進行動態調整。辦事指南應當簡明易懂,具體明確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申請條件、申請材料以及樣本、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辦理方式、辦理地點、諮詢方式、監督投訴渠道等內容。
  辦事指南列出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辦理該行政許可事項的全部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性條款或者模糊性表述。
  第十四條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行政許可事項審查細則,具體明確每一事項的受理條件、材料標準,壓縮行政審批自由裁量權。
  第十五條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範、辦事指南和審查細則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不得額外增加或者變相增加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
第三章 審批規範化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可以根據實際設立政務服務大廳。
  行政審批部門負責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全部納入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
  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的行政許可事項,除場地限制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外,應當進駐本級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並選派工作人員進駐,明確在本部門授權範圍內行使行政審批決定權的首席事務代表。
  政務服務大廳應當在明顯位置設定統一政務服務標識,健全配套設施設備,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
  第十七條 本省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實行“一窗通辦”,採取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辦理、綜合視窗出件的服務模式。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只需要按照辦事指南提交一套申請材料。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已線上收取申請材料或者通過信息共享能夠獲取規範化電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複提交紙質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九條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法定的辦理時限內進一步壓減時間,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行政審批部門行使行政審批職權時,應當統一使用行政審批專用印章。
  加蓋行政審批專用印章的行政審批結果需要本省行政區域外相關部門認可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協調解決。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辦理,並出具書面意見。
  第二十一條 行政審批部門對負責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統一證照、樣本式樣。
  證照、樣本式樣由國家或者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統一提供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助行政審批部門申領。
  第二十二條 作為辦理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沒有依據的,不得作為辦理行政審批的條件。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以清單形式明確作為行政審批條件的中介服務事項,並向社會公開。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除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外,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審批中介服務平台,推動中介服務機構入駐,為申請人提供競爭有序、便捷高效、統一開放的中介服務。
  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明確辦理法定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條件、流程、時限、收費標準等,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現場踏勘、現場核查工作制度,對現場踏勘、現場核查的形式、內容、流程、時限等進行規範,並向社會公開。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能夠使用新型踏勘、核查方式的行政許可事項及其技術標準,創新使用遠程、數字等新型踏勘、核查方式,提高行政審批效能。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專家評審制度,規範行政審批評審專家庫建設。對辦理程式複雜、專業技術要求高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平、公開、擇優原則邀請專家進行評審。
第四章 審批便利化
  第一節 簡化審批流程
  第二十五條 本省建立行政審批容缺受理制度。對主要申請材料齊全、次要申請材料欠缺,但不影響實質性審核的行政許可事項,可以實行容缺受理。實行容缺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主要申請材料和可以容缺的次要申請材料,由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開。
  申請人申請辦理實行容缺受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主要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先予受理,並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時限等。申請人逾期未補齊的,應當終止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省對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告知承諾制。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和申請材料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開。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組織編制告知承諾制工作規程,製作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第二十七條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
  申請人申請辦理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行政許可事項,自願簽署告知承諾書並且提交的其他材料符合要求的,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噹噹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二十八條 對採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承諾的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並加強監督管理;對在核查或者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承諾不實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申請人逾期拒不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許可條件或者在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承諾提交材料的,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決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人未履行承諾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第二十九條 本省實行行政審批並聯辦理,推進“一件事集成辦”。工程建設項目、市場準入準營等領域涉及多個行政許可事項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辦理的,或者同一行政許可事項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辦理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由一個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統一辦理。牽頭部門應當明確審批流程、審批標準、審批時限,整合辦理環節和申請材料。申請人只需要提交一套申請材料,同一材料不再重複提交。
  第三十條 本省在依法設立的開發區、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區域評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對區域內節能、水土保持、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地質災害危險性、地震安全性、氣候可行性、考古、規划水資源等事項進行統一評估。區域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共享使用評估結果。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不再對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單獨提出評估要求。區域評估費用不得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簡化涉企經營審批條件,精簡審批流程,提升準入準營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二條 行政審批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最佳化市場主體註銷辦理流程,加強與稅務、社保、金融等部門的協同辦理,推行網上註銷服務,提升市場主體註銷便利度。對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依法按照簡易程式辦理註銷。
  第二節 推進網上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省推行行政審批“一網通辦”和全流程網上辦理。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統籌推進全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實現與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對接和數據共享,及時套用先進的數位技術,保障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運行穩定、安全、高效,為行政審批便利化提供現代化手段。
  第三十四條 行政許可事項應當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託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辦理行政審批業務。新建行政審批業務系統應當依託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進行建設,不得單獨建設;已建行政審批業務系統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合。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最佳化網上辦事功能,提供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結果送達等全流程全環節網上辦理服務。
  第三十五條 本省全面推行行政審批電子證照服務。依法使用的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與相應紙質證照、實物印章、手寫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證照和加蓋電子印章的電子材料可以作為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全省電子證照庫,歸集各類行政審批證照數據,提供電子證照共享服務。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使用電子證照。
  第三十六條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審批過程中形成的電子檔案進行規範管理,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及時以電子形式歸檔並移交。符合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電子檔案不再以紙質形式歸檔和移交。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和規範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移動端建設,推動行政許可事項移動端辦理。已建的各類政務服務移動端以及相關行政審批服務套用應當逐步整合至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移動端,為申請人提供更加統一、便捷的行政審批服務。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加快推進線上與線下深度融合,使線上與線下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相統一。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線上線下協同一致的行政審批服務。
  申請人有權自主選擇線上或者線下辦理。申請人選擇線下辦理的,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不得強制要求其線上預約或者線上提交申請材料。
  第三節 最佳化便民服務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最佳化完善預約辦理、上門辦理、錯時延時辦理等行政審批服務,為退役軍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提供優先辦理、幫辦代辦服務。
  第四十條 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項目、重大工程和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開通綠色通道,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專欄、政務服務大廳專窗快速辦理。
  第四十一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行政許可事項需要下放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應當進行政策風險評估,徵求承接層級意見,方可依法作出下放決定。下級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有承接行政許可事項需求的,應當由同級人民政府按照下放程式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決定。
  下放行政許可事項時,上級有關部門應當同步移交制式證照、表單以及相關文書和行業資料庫、專用設施設備等的使用許可權,定期開展政策指導和業務培訓。
  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專業性較強的,應當設定過渡期,過渡期內上級部門應當協助承接部門做好行政審批工作。
  對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要制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同步調整監管層級,明確監管部門、監管方式,完善監管規則和標準。
  第四十二條 按照方便辦事的原則,上級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可以通過下級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便民服務站,開展行政許可事項代收幫辦、諮詢引導等便民服務。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推動集成式自助終端向村(社區)、園區、商場、樓宇和銀行、郵政、電信網點等場所延伸,方便申請人就近自助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
  第四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本人親自申請辦理的除外。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代理人應當提交載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許可權的授權委託書,並出示身份證明。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時,除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會信用代碼證等法定證件外,還可以使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生物識別技術形成的認證結果。
  第四十六條 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以及平台移動端、政務服務大廳等多種渠道為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事項辦理進度查詢服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行政審批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將信息同步推送至行業主管部門,並向其提供監督管理所需要的相關材料。行業主管部門接收到信息後,應當對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情況依法履行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責任。
  行業主管部門在事中事後監督管理過程中認為行政許可需要被變更、撤回、撤銷的,應當及時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供相關行政執法信息、材料和處理建議。行政審批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行業主管部門。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建立行政審批與事中事後監督管理信息聯動機制,實現行政審批與事中事後監督管理信息在行政審批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間的精準實時推送。
  第四十九條 本省建立健全行政審批督查考核制度。
  上級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行政審批對口業務許可權,加強對下級行政審批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行政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審批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評價、整改、反饋、監督相銜接的行政審批效能考核評價機制,通過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以及平台移動端、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務服務大廳等多種渠道和方式開展好差評工作,發揮專家評議、第三方評估等作用,將效能考核評價結果納入全省依法行政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務服務大廳的管理,建立政務服務大廳效能評估機制,規範政務服務大廳工作人員行為,提升視窗服務水平,保證行政審批工作規範、高效、有序運行。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審批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特約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和民眾代表等擔任特約監督員,對行政審批工作進行監督,定期聽取意見建議。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行政審批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審批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管理機構、行政審批部門、承擔行政審批的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變相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或者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已取消的行政許可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或者未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的;
  (四)不依法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的;
  (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六)為市場主體指定或者變相指定中介服務機構,或者違法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的。
  第五十五條 負責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對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依申請辦理的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備案以及其他行政權力事項和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險、醫療衛生、養老服務、社會服務、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殘疾人服務等領域依申請辦理的公共服務事項的辦理,可以參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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