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

《唐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是唐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唐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
(2021年11月12日市政府16屆第6次常務會議通過,2021年11月20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
唐山市最佳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提高政務服務水平,規範行政權力運行,不斷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河北省最佳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營商環境,是指市場主體在準入、生產經營、退出等過程中涉及的政務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等有關外部因素和條件的總和。
第三條 最佳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創新體制機制為支撐,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審批服務便民化、政務服務規範化,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依法享有自主決定經營業態、模式的權利,人身和財產權益受到保護的權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監管、服務等情況的權利,自主加入或者退出社會組織的權利,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環境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領導,建立健全統籌推進、督促落實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持續完善最佳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及時協調、解決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是本區域、本部門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對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 各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具體工作措施,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七條 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曹妃甸片區應當對標營商環境評價指標體系,持續提升片區營商環境水平;大力開展行政體制、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改革創新探索,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創新最佳化營商環境具體改革措施。對取得明顯成效的經驗做法,及時複製推廣並加大正向激勵;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一)符合國家、省和市確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義務性規定,決策程式符合規定;
(三)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
(五)其他依法可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章 政務環境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河北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推行政務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最佳化政務服務流程;推行政務服務事項標準化,著力打造運行規範、系統集成、服務高效、聯動貫通的政務服務環境,不斷最佳化提升我市政務服務能力和營商環境競爭力。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要求編制政務數據共享責任清單。
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並及時更新本區域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按照責任清單和資源目錄做好政務數據共享工作。
有關部門應當深化政務數據共享套用,能夠通過部門間政務數據共享收集的,不得要求服務對象重複填報。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河北省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統一提供電子印章的申請、製作、備案、查詢、變更、註銷、簽章、驗章和使用管理等服務,拓展電子證照在政務服務、特定監管執法、社會生活等領域的套用,推進電子證照跨區域互信互認。
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按照國家電子簽名、線上政務服務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和改善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環境,建立以服務視窗為主導的政務服務運行機制,對政務服務事項和政務服務中心視窗服務質量實行“好差評”制度。
對行政許可事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整合實施、下放審批層級、線上並聯辦理等方式,最佳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減輕市場主體負擔。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辦理行政許可時依法推行告知承諾制。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具體辦法和承諾書樣式,由相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許可事項,嚴格執行省級業務主管部門確立的統一標準,對因企業承諾可以減少的審批材料,不再要求企業提供;對可在企業領證後補交的審批材料,實行容缺辦理、限期補交。對企業自願作出承諾並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當場作出審批決定。現場核查環節由審批前實施調整為審批決定後核查,統一由監管部門實施。
申請人在辦理推行告知承諾制的許可事項時,自願就其涉及企業經營符合許可條件作出書面承諾的,許可部門應當直接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整合和最佳化不動產登記流程,加強信息共享,減少辦理環節,壓縮辦理時限;推行登記、交易和稅收“一窗受理、並行辦理”,在不動產登記大廳、政務服務大廳等設立“一窗式”綜合服務視窗,實現一個視窗統一受理各部門相關辦理事項。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應當編制並向社會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內容。未納入證明事項清單以及已經錄入政務共享信息系統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市場主體提供。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證明事項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對各類證明事項,凡是沒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的,一律取消。證明事項調整或者取消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更新證明事項清單。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應當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範圍、適用對象、工作流程和承諾要求。
第十六條 持續推進社會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取得施工許可“一次辦”、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取得施工許可“兩次辦”改革不斷深入落實,推行一張申請表單、一套申報材料、一窗受理、一次辦結審批模式,推進 “多評合一”、“多測合一”、聯合驗收制度。確保社會投資及政府投資項目取得施工許可審批時限均在20個工作日內。
公布已開展區域評估的區域和事項清單。在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曹妃甸片區、全市各類開發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節能評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環境影響評價、考古調查勘探、規划水資源論證等評估評價事項,繼續開展一批區域評估項目,拓展區域評估事項、區域覆蓋面,強化評估成果運用。
第十七條 聚焦服務全市重點產業發展,增強產業競爭力,促進項目快速落地,區分項目類型實行精細化、差別化審批服務。在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曹妃甸片區、各類開發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探索推行社會投資一般工業廠房(倉庫)類項目、帶方案出讓土地工程建設項目、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標準地”項目簡易審批、極簡審批、告知承諾制、拿地即開工等審批模式。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對社會投資的簡易低風險新建、改擴建項目,由有關部門發布統一的企業開工條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開工條件後作出相關承諾,有關部門應當直接發放相關證書,項目即可開工。
對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中不影響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關鍵要件,在審批流程中探索試行“容缺後補”機制,允許市場主體在竣工驗收備案前補齊相關材料。
第三章 市場環境
第十九 條本市全面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另行制定市場準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本市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根據城市發展定位、產業規劃以及環保全全等規定,按照規定程式制定產業引導政策,並向社會公開。
開展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專項清理工作,確保外商投資法各項制度切實有效執行。制定《唐山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辦法》,及時有效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保護外商在唐投資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適用國家、省和市支持發展的各項政策,依法享有平等使用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土地使用權及其他自然資源等各類生產要素和用水、用電、用氣、通信等公共服務資源。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暢通生產要素流動渠道,依法保障不同市場主體平等獲取生產要素和公共服務資源,不得制定或者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制度和規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應當不斷完善提升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和監管水平,持續最佳化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創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機制,實現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全域化、交易電子化、服務標準化、監管智慧化。
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的監管和指導,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評價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務的情況進行評價;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事項“全程網辦”和招標事項“一網通辦”,推行保函、保險等方式替代現金繳納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最佳化中標信息、契約內容等信息公開機制,保障市場主體及時獲取有關信息。
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保障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參與。不得設定與契約履行無關和明顯超過招標項目要求的業績等不合理條件,不得違規設立各類預選供應商、預選承包商名錄,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或者供應商。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開放和共享公共數據資源,加強業務協同辦理,簡化企業開辦手續和流程,推動線下和線上企業開辦服務融合。
本市推行開辦企業“網上辦、即時辦、聯合辦、一日辦”模式,線上實行“一網通辦、全程網辦”,線下實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務”,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跟蹤服務機制,可以通過增加公益崗、輔助人員等方式,提供全程免費代辦服務。
第二十三 條本市將全部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納入清單管理,依法採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進行分類管理,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嚴格落實《唐山市市本級涉企經營前置後置行政許可目錄》,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市場準入環境。
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登記時,應當告知企業需要辦理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並及時將有關企業登記註冊信息推送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不得以企業登記的經營範圍為由,限制其辦理涉企經營許可事項。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經營範圍規範目錄,並根據新產業、新業態的發展情況及時調整更新,為企業自主選擇經營範圍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範圍、服務標準、資費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間等信息,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全面推進線上辦理業務,簡化報裝手續,最佳化辦理流程、壓縮辦理時限,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應當健全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完善可持續發展模式,建立資本金補充、代償補償、保費補貼獎補機制。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國家各項減稅降費政策,加強政策跟蹤調研和協調配合,及時辦理各項退稅退費,確保減稅降費政策全面、及時惠及市場主體。
對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涉企保證金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並向社會公開,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收費和保證金一律不得執行。全面推進以金融機構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並在相關規範和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應當規範和加強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決貫徹落實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各項支持政策,保障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參與公平競爭。發揮市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聯絡作用,建立溝通機制,組織各成員單位開展專題研究、提出工作建議,推動各項工作落實。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完善金融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發、推廣惠及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金融產品,開通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服務綠色通道,簡化貸款手續,增加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信貸投放,併合理增加中長期貸款和信用貸款支持,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綜合融資成本,提高融資便利度。
第二十八條 支持發展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培育發展一批特色產業集群,推動人工智慧、大數據、5G、物聯網、雲計算、區塊鏈等數字產業加快發展,推動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主體需求,構建更加開放、便利、精準的人才培養、引進、評價、激勵等政策體系,做好人才安居、醫療、子女教育、配偶就業等保障措施。
加強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培育高端化、國際化、專業化、數位化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高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水平,暢通維權渠道,加大指導幫助和監督執法力度,依法保護勞動者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稅務等部門應當最佳化企業註銷辦理流程,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降低註銷成本。市場主體未辦理過涉稅事宜,或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含滯納金、罰款)和其他未辦結事項的納稅人,免予辦理清稅手續。
探索“證照同注”,實施同一登記機關企業註銷登記與行政許可註銷登記同步辦理試點,以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照聯辦”事項為試點,探索推進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註銷與企業登記註銷合併辦理。
第三十一條 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完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傳教育,提升智慧財產權保護效能,堅持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相結合,加強智慧財產權全鏈條保護,有效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第三十二條 推動更高質量的智慧財產權信息開放和更高水平的智慧財產權運營服務供給,主動對接中小微企業技術需求,進一步暢通技術要素流轉渠道,推動專利技術轉化實施,喚醒“沉睡專利”,降低創新創業成本,提升綜合服務能力,助力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充分釋放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和創造潛力,推動全市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應當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創新金融產品。最佳化金融服務流程,降低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獲得資金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財政扶持、費用減免等金融支持、政策支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各類與中小企業的服務對接活動。鼓勵各類機構與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建立常態化溝通機制和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範平台,在政策諮詢、人才培訓、信息化服務、投融資、智慧財產權、財會稅務、法律諮詢等方面提供精準服務。
第三十四 條中、基層法院應當提高執行契約的辦理效率,壓縮辦案時間,提高辦案質量。
立案部門應當全面落實立案登記制,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深化一站式建設,暢通立案渠道,完善現場立案、網上立案、郵寄立案和跨域立案等服務功能,最大限度縮短立案審查期限。健全商事契約案件的分調裁審機制,審判部門持續壓縮簡單商事契約案件的審理時長。執行部門應當加大執行力度,對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原則上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執行案件立案後一般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財產調查,並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對需要變價的財產,原則上採取網路司法拍賣的方式,一般應當在參考價確定後十日內發布拍賣公告。執行案款到賬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執行案款核算、執行費用結算、通知申請執行人領取和執行案款發還等工作。
第三十五 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推進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破產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識別、預重整等破產拯救機制,探索破產案件繁簡分流、簡易破產案件快速審理等機制,簡化破產流程。
建立企業破產處置協調聯動機制,統籌協調解決企業破產處置工作的民生保障、社會穩定、財產接管、稅收申報、資產處置、金融協調、信用修復、變更註銷、中介管理、費用保障等問題。
支持破產管理人協會和破產管理人援助基金會建設,引導管理人加強自治和自律,規範援助基金提留、管理和使用行為。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銜接落實對應領域國家統一的監管規則和標準體系,並嚴格依照監管規則和標準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分級分類監管制度,依託“河北省企業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管理系統”,對社會信用主體實施信用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分級分類情況作為行政執法確定抽查比例和頻次的參考依據。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跨行業、跨領域、跨部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加強對守信行為的褒揚和激勵、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信用修復的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明確信用信息修復的條件、標準、流程等要素,對市場主體提出的修復申請,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按時辦結。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監管需求,推行綜合行政執法,加強執法協作,明確聯動程式,推進不同部門之間監管標準互通、違法線索互聯、處理結果互認,提高跨部門、跨領域聯合檢查效能。
同一部門同一時期對同一檢查對象實施多項檢查的,應當合併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聯合檢查。
第三十九 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領域特點、風險等級,採取分類監管措施。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在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針對其性質、特點分類制定和實行相應的監管規則和標準,留足發展空間,引導其健康規範發展,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託全省統建的“網際網路+監管”平台系統,推動實現各部門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套用;充分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嚴格限制重複檢查、多頭執法和涉企現場檢查,實現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監管行為全程留痕、閉環管理。
第四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託行政執法公示平台,及時準確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的基本情況與執法結果。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實行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通過文字、音像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記錄並歸檔,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實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全覆蓋,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四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應當結合政府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依法接受監督。
第四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及時糾正。
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查處機制,通過便民服務熱線、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接受社會各界對損害營商環境行為的投訴舉報。各級各部門應當認真核查投訴舉報事項,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並回復。
第四十六條 市級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的最佳化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考核。
第四十七條 建立最佳化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家代表、律師等作為監督員,發現營商環境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員的監督,及時整改查實的問題。
第四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加強最佳化營商環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輿論氛圍。
鼓勵新聞媒體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對損害營商環境的行為和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第四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要將最佳化營商化境工作列為重點監督事項,對落實不力、完成質量不高的,按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對弄虛作假、欺上瞞下、不作為、亂作為的,一經查實,嚴肅問責、從嚴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要依據本規定製定有關實施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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