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12項措施
- 發布機構:公安部
- 發布時間:2020年10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20日
簡要介紹,主要內容,相關解讀,各地進展,
簡要介紹
為落實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部署,服務“六穩”“六保”工作,最佳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發展動力,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公安部持續推出深化“放管服”改革新措施。2020年10月22日,公安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異地辦”“便捷辦”“網上辦”等三個方面12項公安交管最佳化營商環境新措施。
主要內容
進一步推行“異地通辦”
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
擴大機動車免檢範圍;放寬小型汽車駕駛證申請年齡;最佳化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申請條件;擴大體檢醫療機構範圍;便利殘疾人家庭共用車輛。
進一步深化“網上服務”
最佳化民眾辦事體驗,運用交管大數據服務民生、賦能經濟、保障安全,不斷提升“網際網路+交管政務”服務水平,推行道路運輸企業信息查詢提示服務,推行駕駛人交通安全記錄網上查詢和試點機動車交強險信息線上核查。
相關解讀
公安部:再推12項公安交管最佳化營商環境新措施
為保障公安部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12項措施在貴陽市順利啟動、紮實推進、落地見效,貴陽交警已制定了“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12項措施實施方案,今天為大家整理了一些最佳化營商環境12項措施的相關熱點問題。
Q1.推行機車駕駛證全國“一證通考”,這個一證要什麼證?
A身份證。
A不適用。
Q3.對內地居民申請機車駕駛證的需提供哪些證明?
A對內地居民申請機車駕駛證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證,無需再提交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
Q4.對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申請機車駕駛證的需提供哪些證明?
A對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只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證。
Q5.70周歲以上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機車駕駛證嗎?
A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輕便機車駕駛證的年齡上限由70周歲調整為不作限制,對70周歲以上人員考領駕駛證的,增加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既便利老年人考領駕駛證,又保證身體條件符合安全駕駛要求。
Q6.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怎么預約考試呢?該測試是否和科目一樣每次都能補考一次?
A不用預約直接考試:不能補考。
Q7.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三個月為一個周期,能有幾個周期?
A三個月內可以考三次,無時間限制,考完第三次,三個月後才能考試。
Q8.記憶力、判斷力、反應力等能力測試不合格是否要等十天才能從新測試?
A不用等十天。
Q9.60周歲可以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駕駛證嗎?
A可以。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駕駛證的年齡下限由26周歲、24周歲降低至22周歲,申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年齡上限由50周歲調整至60周歲。同時,縮短增駕時間間隔,對無相應記分周期滿分記錄,申請大型客車駕駛證的,由取得大型貨車駕駛證至少5年縮短至3年,申請牽引車和中型客車駕駛證的,由取得大型貨車駕駛證至少3年縮短至2年,進一步滿足民眾生產生活和客貨運輸企業需求。
Q10.AB類駕駛證的使用年齡上限為60周歲,60歲以下又可以申領,這么理解?
A 由於AB類駕駛證的使用年齡上限為60周歲,對臨近60周歲(56周歲以上)人員申請考領駕駛證的,需要書面告知申請人達到60周歲的將註銷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提示慎重考領增駕,書面告知書經申請人簽字後存檔。對臨近60周歲不到2個月人員申請考領駕駛證的,不予受理。
Q11.本次“放管服”改革最佳化措施後,可以到哪些地方進行駕駛人體檢?
A本次調整擴大了體檢醫療機構範圍。對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需要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體檢醫療機構由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擴大到健康體檢資質的二級以上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醫療機構。
Q12.本次“放管服”改革最佳化措施後,殘疾人車輛也可以由持C1的駕駛人駕駛了嗎?可以的話,需要更換駕駛證嗎?
A是的。為了便利殘疾人家庭共用車輛,對於持有C2準駕車型以上的(即:A1、A2、A3、B1、B2、C1、C2、C5)的人員,可以駕駛上肢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且在無新規定之前,無需更換駕駛證。
Q13.推行機車轉籍異地通辦
A對辦理機車轉籍登記的,車輛信息網上轉遞,申請人可以直接到車輛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辦理。
Q14.試行私家車登記持身份證全省通辦。
A在12個省(區)試點推行非營運小微型客車登記持身份證通辦,對本省戶籍居民省內異地辦理新車註冊登記的,申請人可以憑居民身份證直接申請,無需再提交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
Q15.推行二手車出口臨牌異地通辦
A對二手車出口企業收購機動車用於出口的,可以直接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屬於異地收購車輛的,可以在機動車登記地直接申領臨時號牌。
Q16.本次“放管服”改革最佳化措施對機動車免檢業務辦理有什麼調整?
A本次調整擴大了機動車免檢範圍。在實行6年內6座以下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免檢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機動車免檢範圍,將6年以內的7至9座非營運小微型等載客汽車(麵包車除外)納入免檢範圍。
Q17.在機動車檢驗周期上是否有什麼調整:
A最佳化了檢驗周期。對超過6年不滿10年的非營運小微型客車(麵包車除外),檢驗周期由每年檢驗1次放寬至每兩年檢驗1次。對10年以上的非營運小微型客車,仍然按照原規定的檢驗周期執行,即10-15年的,每年檢驗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檢驗一次。調整以後,對於9座以下的非營運小微型客車,使用年限不滿10年的,僅需上線檢驗2次;對10年以上的,仍然按照原規定的檢驗周期執行,即10-15年的,每年檢驗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檢驗一次。
Q18.我的小型轎車是2013年11月份註冊登記,請問我今年還需要辦理年檢業務嗎?
A不需要。根據《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12項措施實施細則》“非營運小微型客車檢驗周期表”(10年以內)顯示,註冊登記日期在2013年11月1日(含)至2014年10月31日(含)之間的,註冊登記的第7年、第9年免予上線檢測,需要到檢驗機構上線檢測的時間為第8年,第10年。
Q19.本次涉及車輛檢驗是否還有其他注意事項:
A ①本次擴大機動車免檢範圍適用車型包括非營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非營運大型轎車,但其中麵包車不屬於免檢車型。 ②對於車輛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裝被依法處罰的,也不適用該措施,仍應按原規定周期檢驗。 ③自車輛出廠之日起,超過4年未辦理註冊登記手續的,6年內仍按原規定上線檢驗。
Q20、附非營運小微型客車檢驗周期表(10年以內)
A
備註:對在用車第7年已按規定檢驗的,第8年免檢,第9年、第10年需正常參加檢驗;對在用車第9年已按規定檢驗的,不享受免檢政策,第10年需正常參加檢驗。
各地進展
按照公安部《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12項措施》要求,為進一步深化廣東省“放管服”改革最佳化營商環境,讓相關港澳入出內地車輛車主享受改革帶來的實惠便利,近期,廣東省公安廳推出了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新措施,擴大9座(含)以下港澳入出內地非營運小微型載客汽車免檢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