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是為規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促進科學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和《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河北省最佳化行政審批條例》《河北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通知,公布《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6日
通知檔案,辦法全文,修訂信息,

通知檔案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的通知
冀政辦字〔2023〕109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18日

辦法全文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工作,促進科學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實現碳達峰碳中和,依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和《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河北省最佳化行政審批條例》《河北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及節能措施等情況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四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相關工作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並按照規定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對項目進行節能審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本地節能工作實際,對節能審查工作加強總體指導和統籌協調,落實能源消耗強度和總量調控,強化能耗強度降低約束性指標管理,有效增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彈性,控制化石能源消費,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
第七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或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核准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0噸標準煤及以上(建設地點、主要生產工藝和設備未改變的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其他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計算,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國家行業管理部門核報國務院審批、核准和國家行業管理部門審批、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省行業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初審意見,在與能源消費總量、節能目標完成情況等進行銜接後,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000(含)噸標準煤至10000噸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但年電力消費量500(含)萬千瓦時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節能審查機關或由其委託的縣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目錄執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範建設。節能審查機關對項目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不再出具節能審查意見。
對節能審查機關已受理、在審查過程中因年綜合能源消費量核增或核減而引起審查許可權變化的項目,核增後年能源消費量不超過上級節能審查機關審查許可權下限10%的、核減後屬於下級節能審查機關許可權的,由受理的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年綜合能源消費量核增的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同時抄報上級節能審查機關。
第九條 單個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市的,由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單個項目涉及同一市內兩個及以上縣(市、區)的,由所在地的市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打捆項目涉及兩個及以上行政區域(縣級以上)的,根據子項目的年綜合能源消費量,按照節能審查管理許可權,由相關節能審查機關分別進行節能審查。
第十條 具備條件的特定區域(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區域),可結合本地實際,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區域節能審查。
第十一條 節能審查機關與發展改革部門為不同部門的,節能審查機關應與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加強工作銜接,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及以上項目的節能審查應徵求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意見,並及時將本部門實施節能審查情況抄送同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二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及時將本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抄送同級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節能審查機關應制定並公開服務指南,列明節能審查的申報材料、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為建設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
第三章 節能審查
第十四條 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節能報告。在達到深度要求的前提下,節能報告可委託相關機構編制,也可由建設單位自行編制。不需要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可不單獨編制節能報告,建設單位應制定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應對項目能源利用、節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進行分析。
第十五條 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分析評價依據;
(三)項目建設及運營方案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配備、計量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
(四)節能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情況,包括單位產品能耗、單位產品化石能源消耗、單位增加值(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產值)化石能源消耗、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化石能源消費量、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和供給保障情況、原料用能消費量;主要耗能設備能效水平;有關數據與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及國際、國內行業水平的全面比較;
(六)項目實施對所在地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
(七)新增用煤的項目應增加項目煤炭消費減(等)量替代方案和對所在地完成削減煤炭消費目標的影響分析內容;
(八)項目能源活動碳排放量、碳排放強度指標核算,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項目碳排放情況對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標任務的影響。
建設單位應出具書面承諾,對節能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以拆分或合併項目等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報告後,應委託具備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
編制節能報告的單位,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節能評審工作。
第十七條 節能審查機關和評審機構應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和評審:
(一)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政策要求;
(二)項目用能及碳排放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
(三)項目節能、降碳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項目的能效水平、能源消費、碳排放等相關數據核實是否準確,是否滿足本地節能、降碳工作管理要求;
(四)項目是否編制煤炭消費減(等)量替代方案及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節能審查機關對節能報告內容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予以受理;對內容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3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即為受理。
縣級以上政府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法律規定且部門公開承諾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或明確節能審查不予通過。
第十九條 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逾期未開工建設或建成時間超過節能報告中預計建成時間2年以上的項目應重新進行節能審查。
第二十條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能效水平及能源消費品種等發生重大變動,或年實際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批覆水平10%及以上的,建設單位應向原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提出同意變更的意見或重新進行節能審查;項目節能審查許可權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轉由具有相應審查許可權的節能審查機關辦理。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應對項目節能報告以及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並編制節能驗收報告。節能驗收報告應包括項目生產規模、生產工藝、用能設備、能源消費品種、計量器具配備、計量基礎設施建設與節能報告相應設計的對比情況,以及節能技術採用情況等。實施區域節能審查範圍內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的項目,應對項目承諾內容以及區域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分期建設、投入生產使用的項目,應分期進行節能驗收。未經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驗收採取建設單位自主驗收的形式。節能驗收報告報送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存檔備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報送項目能源消費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強化節能審查事中事後監管,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日常監督檢查應採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定期調度已投產項目能源消費、能效水平等情況,作為研判節能形勢、開展節能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五條 各市發展改革委(局)每月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按要求報送項目節能審查信息和已投產項目調度數據。
省發展改革委定期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區域節能審查實施情況及有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對全省節能審查信息實施動態監管,對各市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檢查抽查結果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要依法依規履行節能監督管理職責,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的重點內容。
視節能監察需要,可委託具備條件的第三方機構開展技術輔助相關工作。
第二十八條 存在以下情況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存在此類情況且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產性項目。
(二)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以不正當手段逃避節能審查的。存在此類情況且已開工建設或投入生產、使用的。
(三)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存在此類情況且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以及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驗收的。
第二十九條 未按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整改項目,應在申請時一併提交項目停建(產)通知書、罰款繳納證明和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報告,此外,已投入運行的項目需提交能源審計報告,新增用煤項目需提交項目煤炭消費減(等)量替代方案。
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報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項目未進行節能審查即開工建設的原因和處罰措施,同意項目補辦節能審查的必要性說明,項目對本地區完成節能目標任務的影響分析,項目能源消費納入本地區能源消費總量和強度調控的承諾。
對符合要求的整改項目,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對認定完成整改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可依據實際情況出具整改完成證明。
第三十條 從事節能諮詢、評審等節能服務的機構提供節能審查虛假信息的,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對建設單位、中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處理信息納入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在“信用河北”網站向社會公開。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三十二條 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節能審查機關、節能評審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參與評審的有關人員,在節能評審中存在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冀政辦字〔2017〕37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2023年8月18日,《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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