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省級網上並聯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省級網上並聯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是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6年1月13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省級網上並聯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6年1月13日
檔案通知,辦法全文,

檔案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省級網上並聯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省級網上並聯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全文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省級網上並聯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省級網上並聯審批行為,提高行政服務效能,加強社會監督,為項目單位提供便利、高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資項目實施辦法》《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核准、備案投資項目,以及作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的省級審批政府出資的投資項目(以下統稱項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上並聯審批,是指省級項目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和審批機關,以及涉及項目審批事項的省有關部門,通過河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省線上平台),受理核准、備案或審批項目申請及材料,公開辦理環節、進程,公示核准、備案或審批結果的行為。
第三條 省級核准、備案或審批的項目,使用省線上平台實行網上申報及辦理。省級核准、備案的項目,由省政府確定的項目核准機關、備案機關辦理;省級審批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項目審批機關)辦理。除核准、備案或審批項目外,省政府其他部門涉及項目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內部審批事項(以下統稱審批事項),按照循序漸進、分階段實施的原則,全部通過省線上平台實行網上申報及辦理。
保密項目審批和項目涉密、涉軍以及國家有專門規定的審批事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四條 省級項目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和審批機關,以及涉及項目審批事項的省有關部門,應將本部門涉及的審批事項及其設定依據、申報條件、申報材料、審批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服務承諾和申報、辦理(含網上申報、辦理)要求,以及事項審批後需對審批內容調整的辦理範圍、條件、程式、時限等編製成辦事指南,在省線上平台公布,規範項目申報和審批事項辦理。
除省級項目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和審批機關外,涉及項目審批事項的省有關部門應在辦事指南中,明確審批事項現行的申報和辦理方式。
第五條 項目單位(法人,下同)應以真實信息在省線上平台註冊。註冊用戶可在網上申報核准、備案或審批項目,跟蹤查詢項目手續辦理進度,上報項目建設進展信息和查詢項目監管信息。
第六條 項目單位在網上申報核准、備案或審批項目,其有關信息必須真實。申報後,由省線上平台賦予項目代碼,一個項目賦予一個代碼,項目代碼為該項目整個建設周期的唯一身份標識。項目單位負責人、聯繫人、辦公地址等基礎信息變化時,應及時在網上更新。
項目核准、備案後,需要重新辦理核准、備案手續的,應重新申報,並由省線上平台重新賦予項目代碼。
第七條 省有關部門及其所屬管理單位的項目、省管企業項目,由省有關部門、省管企業集團公司或總公司提出意見後,項目單位網上申報;其他項目,由項目所在市、省直管縣(市)、擴權縣(市)的項目核准、備案或審批機關提出初審意見後,項目單位網上申報。
第八條 項目單位網上申報核准、備案或審批項目時,應按省線上平台公布的各項審批事項辦事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請及材料。網上申報材料應與書面材料一致,並對所有申報信息、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省級項目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和審批機關,以及涉及項目審批事項的省有關部門,其受理、要求補正、不予受理、辦理結果等情況均應在規定時限內通過省線上平台通知項目單位,並按規定分別出具書面憑證、審批檔案或許可檔案、不予審批或許可檔案等,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省級項目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和審批機關,以及涉及項目審批事項的省有關部門,應將涉及項目審批事項的受理、不予受理和辦理結果,通過省線上平台互相傳送,並抄送批准檔案或許可檔案、不予審批或許可檔案,實現審批、許可信息互通共享。其中,省級項目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和審批機關,還應網上告知申報項目時提出意見或初審意見的部門、單位和下級項目初審機關,並抄送批准檔案或許可檔案、不予審批或許可檔案。
第十一條 省級項目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和審批機關在辦理過程中,需要評估、評審、審查等事項,應按規定確定所需時間,並將事項及所需時間網上通知項目單位,其時間不計入審批事項規定的辦理時限。
上述事項需要委託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委託時應明確辦理時限,併網上告知項目單位。除特別重大項目外,辦理時限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中介服務機構須在要求的時間內完成,由於項目單位原因導致未在規定時間完成的,超出的時間不計入中介服務機構辦理時限。
第三章 核准項目的並聯辦理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取得項目代碼後,從省線上平台列印項目登記單,按公布的方式向省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用地(用海)預審意見、節能審查意見;依照規定許可權,按公布的方式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在核准時提交的其他檔案,按公布的方式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其中,應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項目,節能審查意見可與項目核准一併申請。
上述事項辦結後,項目單位將相關批准檔案或許可意見作為依法附送的檔案,網上向省級項目核准機關申請核准項目。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網上向省級項目核准機關申請核准項目的同時,可憑項目登記單和項目代碼,按公布的方式分別向省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除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外、項目開工前涉及的其他審批事項,由審批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與項目核准實行並聯辦理。
項目開工前涉及的其他審批事項,按規定應由市、縣(市、區)有關部門辦理的,項目單位可憑項目登記單和項目代碼,按公布的方式向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可由審批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與項目核准實行並聯辦理,並參照執行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 省級項目核准機關收到申請後,不需補正的,應予以受理。需補正的,補正後應予以受理。不屬於本機關辦理的,2個工作日區域網路上告知項目單位。
省級項目核准機關受理申請後,需委託工程諮詢機構評估的,在規定時限內委託,工程諮詢機構要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評估。對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職能的項目,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區域網路上反饋並出具書面意見,逾期視為同意。需要徵求公眾意見或實行專家評議的,網上和書面告知項目單位,其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省級項目核准機關應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項目符合核准條件的,予以核准。項目不符合核准條件的,不予核准。
第十五條 項目核准後,項目單位需對核准檔案內容進行調整的,應網上向省級項目核准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書面材料。
省級項目核准機關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決定,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要求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需重新辦理核准手續的,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四章 備案項目的並聯辦理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取得項目代碼後,網上向省級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備案項目。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網上向省級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備案項目的同時,可憑項目登記單和項目代碼,按公布的方式向省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項目開工前涉及的其他審批事項,可由審批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與項目備案實行並聯辦理。
除備案外,項目開工前涉及的其他審批事項,按規定應由市、縣(市、區)有關部門辦理的,項目單位可憑項目登記單和項目代碼,按公布的方式向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可由審批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與項目備案實行並聯辦理,並參照執行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八條 省級項目備案機關收到申請後,不需補正的,應予以受理。需補正的,補正後應予以受理。不屬於本機關辦理的,2個工作日區域網路上告知項目單位。
省級項目備案機關應在規定時限內,作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項目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項目單位可通過省線上平台列印備案檔案。項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備案後,項目單位需對備案檔案內容進行調整或因調整需重新備案的,應網上向省級項目備案機關申請調整或申請重新備案。
省級項目備案機關收到申請後,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決定,不需重新備案的,出具書面確認意見;需重新備案的,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五章 審批項目的並聯辦理
第一節 審批項目建議書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取得項目代碼後,將資金籌措檔案或證明作為附屬檔案,網上向省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審批項目建議書。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收到申請後,不需補正的,予以受理。需補正的,補正後予以受理。
省發展改革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及時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並按照有關規定對批准的項目進行公示。
第二節 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並聯辦理
第二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後,項目單位按公布的方式向省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用地(用海)預審意見、節能審查意見;依照規定許可權和公布的方式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根據有關規定應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提交的其他檔案,按公布的方式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其中,節能審查意見可與申請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一併提出。
上述事項辦結後,項目單位將相關批准檔案或許可意見作為按規定需附送的檔案,網上向省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網上向省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同時,可按公布的方式向省政府有關部門申請辦理除第二十二條所列事項之外、項目開工前涉及的其他審批事項,可由審批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與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並聯辦理。
項目開工前需辦理的其他審批事項,按規定應由市、縣(市、區)有關部門辦理的,項目單位憑建議書批覆檔案,按公布的方式向市、縣(市、區)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可由審批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與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並聯辦理,並參照執行第十條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收到申請後,不需補正的,予以受理。需補正的,補正後予以受理。
省發展改革部門受理申請後,需委託工程諮詢機構評估的,在規定時限內委託,工程諮詢機構要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評估。需徵求公眾意見或實行專家評議的,網上和書面告知項目單位,其時間不計入規定的辦結時限。省發展改革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及時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第三節 審批項目初步設計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將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以及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手續作為附送檔案,網上向省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審批初步設計。其中,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政府對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收到申請後,不需補正的,予以受理。需補正的,補正後予以受理。
省發展改革部門受理申請後,需委託工程諮詢機構審查的,在規定時限內委託,工程諮詢機構要在規定時限內完成評估。
省發展改革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和審查結果作出批准決定。
第二十七條 項目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的估算投資百分之十的,或者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省發展改革部門可要求項目單位重新組織編制和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後,再審批初步設計。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省級網上並聯核准、備案或審批項目工作,由省負責行政審批監督的部門實施全過程網上監督。
第二十九條 項目單位發現省級項目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和審批機關,以及涉及項目審批事項的省有關部門等參與並聯辦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辦理程式、要求和違規違紀行為的,可依法舉報。社會公眾可按省統一公布的方式進行網上監督。
第三十條 省級項目核准機關、備案機關和審批機關,以及涉及項目審批事項的省有關部門等參與並聯辦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備案和審批及辦理其他審批事項過程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和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項目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報項目的,應辦理項目核准、備案或審批但未依法取得核准、備案或審批檔案建設實施的,違反批准內容組織實施的,一經發現,有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查處,並記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
第三十二條 項目異常信用記錄,分為一般異常信用記錄和重大異常信用記錄。項目異常信用記錄作為項目單位信用檔案的重要內容,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項目單位有多次一般異常信用記錄或一次重大異常信用記錄且未按規定整改的,將其納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人員的監管,對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項目實行省線上平台報備制度。項目開工前和開工時,項目單位應報備辦理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情況等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後,項目單位按年度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單位報備項目竣工和驗收基本信息。
第三十五條 除核准、備案或審批項目之外,省政府其他部門涉及項目的審批事項使用省線上平台實現網上申報及辦理的最後期限,另行公布。
第三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投資項目網上並聯審批辦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