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實施辦法

《河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實施辦法》是為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規範企業投資行為,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河北省實際制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於2018年2月2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8年2月2日
  • 發布文號:冀政字〔2018〕4號
印發信息,辦法正文,

印發信息

河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實施辦法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調整修訂本部門涉及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的行政許可條件、程式和期限,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辦法正文

河北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規範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規範企業投資行為,依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項目,是指企業在河北省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包括企業使用自己籌措資金的項目,以及使用自己籌措的資金並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等的項目。
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的,應在履行核准或備案手續後,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第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投資項目履行綜合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政府其他部門按照本級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履行對投資項目的相應管理職責。
第四條 區別不同情況,對企業投資項目分別實行核准或備案管理。
關係國家安全、涉及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准管理。其他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嚴格按照《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准目錄》)確定的項目範圍以及核准機關、核准許可權進行核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對項目核准的範圍、許可權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經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調整《核准目錄》確定的核准範圍和許可權。
第六條 《核准目錄》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除國務院和省政府另有規定外,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按照屬地原則,由縣(市、區)備案。
第七條 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省、市、縣級政府規定具有項目核准許可權的本級行政機關統稱項目核准機關。《核准目錄》所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省發展改革委,所稱市、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由當地政府確定。
項目核准機關對項目進行的核准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省、市、縣級政府規定具有項目備案許可權的本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機關統稱項目備案機關。其中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備案工作。
市、縣級政府專職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審批局)按照同級政府規定的許可權行使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職權。
第八條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當依法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不得非法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九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對項目進行核准或者備案,不得擅自增減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十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制定並公開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准的申報材料及所需附屬檔案、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列明項目備案所需的信息內容、辦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為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項目核准、備案機關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項目核准、備案行為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企業從事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項目核准、備案、建設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二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核准、備案通過全國或河北省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線上平台)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核准、備案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十三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統一使用線上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相關手續。
項目通過線上平台受理時,生成作為該項目整個建設周期身份標識的唯一項目代碼。項目的審批信息、監管(處罰)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並與社會信用體系對接,作為後續監管的基礎條件。
第十四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公開與項目有關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準入標準、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政府有關規定將核准、備案結果予以公開,不得違法違規公開重大工程的關鍵信息。
第十五條 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產業政策、市場準入標準、資源開發、能耗與環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項目核准或者備案及其他相關手續,並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海域)使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安全生產、消防等相關手續,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對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實施的項目核准、備案行為,相關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章 項目核准的申請檔案
第十七條 企業辦理項目核准手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取得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應當附具的檔案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
第十八條 組織編制和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的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申請報告以及依法應當附具檔案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完整性負責。
第十九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擬建項目情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生產工藝)等;
(二)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
(三)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四)經濟影響分析;
(五)社會影響分析。
第二十條 項目申請報告可以由項目單位自行編寫,也可以由項目單位自主委託具有相關經驗和能力的工程諮詢單位編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項目單位委託中介服務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單位或者其委託的工程諮詢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制定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和行業示範文本的要求編寫項目申請報告。
工程諮詢單位接受委託編制有關檔案,應當做到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對其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負責。
第二十一條 項目單位通過線上平台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具以下檔案:
(一)城鄉規劃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海洋)部門出具的用地(用海)預審意見(國土資源(海洋)部門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的其他相關手續。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海洋)部門核發選址意見、用地(用海)預審意見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其他相關手續實行並聯辦理。
第三章 項目核准的基本程式
第二十二條 地方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通過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新建運輸機場項目按省政府要求經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由省政府直接向國務院、中央軍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地方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可以分別通過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向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屬於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許可權的項目,省政府規定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轉送的,可以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與其聯合報送。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計畫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及省有關部門所屬單位、省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直接向項目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其他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可以分別通過項目所在設區市、省政府批准有相應許可權的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等向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計畫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省有關部門所屬單位、省管理企業及設區市有關部門所屬單位、設區市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等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直接向項目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其他企業投資建設應由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等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可以分別通過項目所在地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向設區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等核准機關轉送項目申請報告。
各類企業投資建設應由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等核准機關核准的項目,直接向項目所在縣(市、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或行業管理部門等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第二十四條 項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單位補充相關檔案,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申報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項目核准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都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於受理的申報材料,書面憑證應註明項目代碼,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項目代碼線上查詢、監督核准過程和結果。
第二十五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正式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按照規定需要評估的,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託相應的工程諮詢機構進行評估。項目核准機關在委託評估時,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提出評估重點,明確評估時限。
工程諮詢機構與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諮詢機構為同一單位或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工程諮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係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諮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
除項目情況複雜的,評估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接受委託的工程諮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項目情況複雜的,履行批准程式後,可以延長評估時限,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將項目評估報告與核准檔案一併存檔備查。
評估費用由委託評估的項目核准機關承擔並納入部門預算,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 項目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者項目所在地政府職責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或當地政府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可能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核准機關在作出核准決定前,應當採取聽證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
相關部門對直接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用地(用海)、環境影響、移民安置、社會穩定風險等事項已經進行實質性審查並出具了相關審批檔案的,項目核准機關可不再就相關內容重複徵求公眾意見。
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除項目情況特別複雜外,專家評議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項目核准機關可以根據評估意見、部門意見和公眾意見等,要求項目單位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或者對有關情況和檔案作進一步澄清、補充。
第二十九條 項目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者不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要求的,項目核准機關可以不經過委託評估、徵求意見等程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決定。
第三十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決定,或向上級項目核准機關提出審核意見。項目情況特別複雜或者需要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核准時限,但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4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准機關需要委託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將諮詢評估和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三十一條 項目符合核准條件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對項目予以核准並向項目單位出具項目核准檔案。項目不符合核准條件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項目核准機關出具項目核准檔案或者不予核准的書面通知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海洋)、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機關。
第三十二條 項目核准機關按照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制定的格式文本出具核准檔案和不予核准書面通知。
第三十三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制定內部工作規則,不斷最佳化工作流程,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四章 項目核准的審查及效力
第三十四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重點從以下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危害經濟安全、社會安全、生態安全等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關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和技術標準;
(三)是否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
(四)是否對重大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制定審查工作細則,明確審查具體內容、審查標準、審查要點、注意事項及不當行為需要承擔的後果等。
第三十五條 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要求提供的項目申請報告附具檔案外,項目單位還應在開工前依法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其他審批部門的審批事項能夠與項目核准同時辦理的,應當使用統一的項目代碼與項目核准實行並聯審批,逐步實現網上辦理。
第三十六條 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原項目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投資規模、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四)需要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項目自核准機關出具項目核准檔案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2年內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項目核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期開工建設的決定,並出具相應檔案。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2年期限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准檔案或同意項目變更決定自動失效。
第五章 項目備案
第三十八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通過線上平台將相關信息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依法履行投資項目信息告知義務,並遵循誠信和規範原則。
第三十九條 項目備案機關應當制定項目備案信息格式文本,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基本情況;
(二)項目名稱、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
(三)項目總投資額;
(四)項目符合產業政策聲明。
項目單位應當對備案項目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十條 項目備案機關收到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全部信息即為備案。項目備案信息不完整的,備案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線上平台以適當方式提醒和指導項目單位補正。
項目備案機關發現項目屬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依法應實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應實施審批管理、不屬於本備案機關許可權等情形的,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予以糾正或者依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項目單位需要備案證明的,可以通過線上平台自行列印或者要求備案機關出具。
第四十二條 項目備案後,備案信息發生變更,包括項目法人發生變化,項目建設地點、規模、內容等發生變更,或者放棄項目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及時告知項目備案機關,並修改相關信息。
項目備案機關收到修改後的全部信息即為告知備案變更。項目備案變更信息不完整的,備案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線上平台或適當方式提醒和指導項目單位補正。
項目備案機關發現項目備案信息變更後屬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或者依法應實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依法應實施審批管理、不屬於本備案機關許可權等情形的,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企業予以糾正。
第四十三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單位在開工建設前還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上級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項目核准、備案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糾正項目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明確項目核准和備案機關、行業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家安全、國土資源(海洋)、環境保護、節能審查、金融監管、安全監管、審計等部門的職責分工,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採取線上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強對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及相關環保要求等,對項目進行監管。
行業管理、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海洋)、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等部門,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監管職責,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項目進行監管。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金融機構按照商業原則,依法獨立審貸。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企業投資項目、申請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職責分工,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法予以處理,並通過線上平台登記相關違法違規信息。
第四十七條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准的,應依法予以撤銷。
第四十八條 各級項目核准、備案機關的項目核准或備案信息,以及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海洋)、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工商等部門的相關手續辦理信息、審批結果信息、監管(處罰)信息,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實現互通共享。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加快推進線上平台套用。
第四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通過線上平台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進度、資金撥付、竣工投產基本信息。
項目開工前,項目單位應當登錄線上平台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項目開工後,項目單位應當按年度線上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後,項目單位應當線上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五十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應申請辦理項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檔案的;
(二)提供虛假項目核准或備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將項目信息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未告知備案機關的;
(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不按照批准內容組織實施的;
(五)項目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報送項目開工、建設進度、資金撥付、竣工投產等基本信息,或者報送虛假信息的;
(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一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單位和部門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准或備案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准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減核准審查條件的,或者以備案名義變相審批、核准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五十二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備案以及相關審批手續辦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項目核准、備案機關,以及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海洋)、水行政管理、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等部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項目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企業投資監管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企業以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准、備案的,項目核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備案,並依法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 實行核准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辦理核准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核准機關或相關部門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處罰,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對於通過第三十四條相關規定審查的項目,企業應依法進行整改,在涉及審批的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出具同意建設的意見後,可以按程式補辦核准或同意變更手續。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尚未開工建設的,由核准機關撤銷核准檔案,核准機關或相關部門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處罰;已經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企業未依法將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處罰。企業未依法向備案機關備案即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備案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由備案機關責令糾正,對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企業應依法進行整改,在涉及審批的相關部門依法處理並出具同意建設的意見後,可以按照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補辦備案信息。
第五十七條 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處罰,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八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海洋)、環境保護、節能審查、安全監管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有關審批檔案要求的,相關部門應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九條 承擔項目申請報告編寫、評估任務的工程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准機關委託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違反從業規定,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對工程諮詢單位和主要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在中國境內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企業分支機構經本企業授權、個人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投資建設的項目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國防科技工業企業在河北境內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冀政〔2014〕120號)和《河北省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冀政〔2005〕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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