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設項目用海預審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建設項目用海預審管理暫行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為加強和規範河北省建設項目用海管理,保證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岸保護與利用規劃的實施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建設項目用海預審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hebei province with sea trial management interim measures
  • 地點:河北省
  • 類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建設項目用海管理,保證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岸保護與利用規劃的實施,充分發揮海域供應的巨觀調控作用,控制建設用海總量,根據《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國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權管理規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海洋局《關於加強圍填海規劃計畫管理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海預審,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申報審批、核准、備案前,對建設項目涉及使用海域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

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岸保護與利用規劃;
(二)科學合理和節約集約利用海域;
(三)符合有關規劃和政策。

第四條

建設項目用海實行分級預審。
(一) 圍填海建設項目。
國務院或國家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或核准的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預審。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核准或備案的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預審。
(二) 其他建設項目。
各級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級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預審。
各級發展和改革部門核准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准、備案機關同級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預審。

第五條

需審批的建設項目應在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前,由用海建設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應在核准、備案申請報告前,由用海建設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第六條

建設項目用海預審申報程式。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預審的建設項目,用海建設單位應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家海洋局。
(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預審的建設項目,用海建設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意見,轉報省海洋局。
第七條 建設項目用海單位申請預審,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海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海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建項目的用海規模及用海類型等情況;
(三)受理預審部門的初審意見;
(四)需審批的建設項目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覆;
(五)海域使用論證報告(送審稿);
已經國家海洋局批准的《區域建設用海規劃》內的建設項目可不提供海域使用論證報告;
(六) 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應提交解決方案或協定。
建設項目用海預審申請表,使用統一格式,由省海洋局制定。
第八條 預審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用海選址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岸保護與利用規劃和相關規劃及國家用海政策;
(二)項目用海標準和總規模是否合理;
(三)海域使用論證報告結論及專家評審意見是否切實可行;
(四)用海的界址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爭議,對國防安全和海上交通有無影響;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政策。
第九條 受理初審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符合條件的用海預審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並轉報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有許可權出具預審意見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下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來的用海預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不包括海域使用論證時間),對其進行審查,提出預審意見,並向項目建設單位下達批覆項目用海預審意見。
第十條 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意見和對用海建設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一條 用海預審意見自批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兩年。已通過用海預審的建設項目,擬用海的範圍、性質、類型及用海選址等發生重大改變(或調整)的,應按上述規定重新申請用海預審。
第十二條 用海預審意見是建設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的必備檔案。未經用海預審或者未通過用海預審的建設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予審批、核准或備案,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用海手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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