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用煤投資項目煤炭替代管理暫行辦法

《河北省用煤投資項目煤炭替代管理暫行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8月21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用煤投資項目煤炭替代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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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用煤投資項目煤炭替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用煤投資項目煤炭替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8月21日

辦法全文

河北省用煤投資項目煤炭替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大氣污染防治,落實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規範用煤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煤炭替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3〕37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關於嚴格控制重點區域燃煤發電項目規劃建設有關要求的通知》(發改能源〔2014〕411號)和《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直接消費煤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用煤項目)。
直接消費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漿、型煤、煤粉等為原料或燃料,進行生產加工或燃燒,其耗煤設備(設施、工具)主要包括鍋爐、窯爐、氣化爐、煉鐵高爐等。
第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用煤項目,應當實行煤炭的等量或者減量替代(以下簡稱煤炭替代)。
第四條 煤炭替代,是指用煤項目新增煤炭消費,需由其他途徑等量或超量減少煤炭消費來實現。
第五條 用煤項目煤炭替代的監督管理,由各級節能主管部門統籌負責。
第六條 用煤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煤炭替代方案,作為節能報告編制及審查的重要內容;《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的通知》(冀政辦字〔2017〕37號)中規定的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用煤項目,煤炭替代方案應當單獨編制並報節能主管部門審查。
第七條 煤炭替代實行行業和地區差別政策。
行業差別政策。六大高耗能行業(煤炭開採和洗選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用煤項目煤炭替代係數為1.2,其他行業用煤項目及熱電聯產等集中供熱、國家鼓勵的現代煤化工項目(原料用煤)煤炭替代係數為1.0。
地區差別政策。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用煤項目煤炭替代係數最低為1.2,按上年度全省空氣品質從好到差排名(以《河北省環境狀況公報》正式發布時間為準),依次遞增0.05,定州、辛集市煤炭替代係數依據空氣品質指數參照確定;其他城市替代係數為1.0。
煤炭替代量計算公式為:Q=D×K1×K2
其中,Q指煤炭替代量,D指用煤項目新增煤炭消費量,K1指行業係數,K2指用煤項目所在地區係數。
第八條 煤炭替代應當在用煤項目投產前全部完成。
第二章 煤炭替代來源與替代量計算
第九條 煤炭替代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淘汰落後產能、壓減過剩產能以及企業關停、轉產減少的煤炭消費。
(二)實施集中供熱、耗煤設備節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鍋爐等設備減少的煤炭消費。
(三)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氣、電力等清潔能源替代的煤炭消費。
(四)其他符合要求的煤炭消費減量途徑。
第十條 煤炭替代僅限於河北省行政區域內通過前款途徑減少的煤炭消費量,可以通過行政劃撥、協定轉讓或市場購買等方式取得。行政劃撥意見由市、縣政府或其授權的節能主管部門出具,轉讓或市場購買需有買賣雙方簽訂的契約、市場成交票據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煤炭替代量應根據不同替代途徑科學測算。
(一)淘汰落後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或其他原因造成整體關停退出的入統工業企業,其煤炭消費減量按照統計部門提供的關停前3年實際耗煤量平均值測算。
(二)淘汰落後產能、壓減過剩產能或其他原因造成部分耗煤設備設施關停拆除的入統工業企業,煤炭消費減量應根據企業能源統計數據,核定設備設施關停前3年耗煤量,按平均值進行測算。
(三)入統企業進行節能技術改造,提高煤炭能源利用效率形成的煤炭減量,按照改造前後煤炭消費統計數值的差額測算。
(四)淘汰燃煤鍋爐或實施“煤改氣”“煤改電”“煤改可再生能源”的燃煤鍋爐形成的煤炭減量,按照其關停前3年實際用煤量平均值進行測算,對確無計量裝置、無用煤量記錄的燃煤鍋爐,可以按以下經驗公式進行估算:
年煤炭減量=蒸噸總量÷煤汽比×運行時間×負荷率
(五)工業窯爐等用煤設備實施“煤改氣”“煤改電”“煤改可再生能源”等形成的煤炭減量應根據有關部門統計數據或企業統計報表及能源消耗情況,核定其改造前3年實際用煤量,按平均值進行測算。
(六)城鄉居民“煤改電”“煤改氣”等形成的煤炭減量,按每戶不高於用煤2噸並與生活消費用煤統計數據比對後核算。
第十二條 用煤項目煤炭替代方案審查前實際完成的煤炭替代量占總替代量比例:六大高耗能行業(電力行業除外)應達到35%,其他行業應達到25%。電力行業中,達到現行燃機排放標準的燃煤發電項目不低於25%,熱電聯產或超超臨界燃煤發電項目不低於35%,其餘發電項目不低於50%。
其餘部分替代量應當在用煤項目正式投產前全部完成。用煤項目當年完成的煤炭替代量不得抵頂年度削煤目標任務。
第十三條 用煤項目的用煤量和替代煤炭用量均按實物量計算,用煤項目所用煤炭種類及發熱值應與該行業或用煤設備用煤要求一致,替代煤炭種類及發熱值應按實際測定值,無實際測定值的替代項目按行業或耗煤設備用煤要求估算。上述方法均無法確定的,折標係數可按0.7143取值計算。
第三章 煤炭替代方案與審查
第十四條 煤炭替代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簡介;
(三)工藝和設備情況;
(四)項目能源及煤炭消耗情況,包括所使用的煤炭種類、數量、煤炭的各項參數指標;
(五)煤炭替代來源、年度替代量及落實措施;
(六)煤炭替代量測算方法和相關證明材料;
(七)結論建議;
(八)煤炭替代來源匯總表。
第十五條 用煤項目煤炭替代方案的審查,按照項目節能審查許可權分級負責。
呈報國家審批、核准的項目和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係數按當量值)用煤項目,其煤炭替代方案(節能報告)由市級(各市和定州、辛集市,下同)節能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後,呈報省節能主管部門審查。
其他用煤項目(含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用煤項目)由市級節能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縣級節能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省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節能主管部門收到用煤項目煤炭替代方案(節能報告)後,1個工作日內提出受理或補正補全的意見;對需現場核查的,2個工作日內委託節能監察機構進行現場核查,節能監察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提交核查意見;對替代量為入統企業的,2個工作日內函請統計部門核實相關數據,統計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核實數據。節能主管部門自正式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節能監察機構進行現場核查及統計部門核實數據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第三方節能評審與節能監察機構現場核查同步進行,不單獨計算時間)。
第十七條 審查機關應對用煤項目煤炭替代方案以下事項進行審查:
(一)煤炭替代方案的系統性與完整性;
(二)用煤項目新增用煤量測算的科學性、準確性;
(三)煤炭替代來源的可行性和替代量計算的科學性、準確性以及對當地年度煤炭消費量影響評價;
(四)實際完成的煤炭替代量的真實性及是否達到規定比例要求;
(五)相關證明材料是否齊備。
第十八條 節能監察機構現場核查工作經費,按國家、省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並按照規定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節能監察機構不得收取用煤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他單位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 通過煤炭替代(節能)審查的用煤項目,因建設內容調整造成煤炭消費量增加的,以及煤炭替代來源發生變更的,向節能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條 用煤項目節能(煤炭替代)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節能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煤炭消費替代工作,協調解決煤炭替代來源,組織跨企業、跨行業、跨區域煤炭替代指標交易,並對煤炭消費替代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節能(煤炭替代)審查意見,在主送下級節能主管部門和用煤項目建設單位的同時,應抄送同級投資、行業、環保、質監、統計等部門。
第二十三條 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各級節能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用煤項目煤炭替代落實情況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查處並公開曝光。
第二十四條 對未完成年度煤炭削減任務或行政區域內用煤項目煤炭替代方案不落實的市、縣,上一級節能主管部門應責成其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行政區域內用煤項目的煤炭替代審查。
第二十五條 用煤項目建設單位以重複替代、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審查的,節能主管部門應撤銷原審查意見,將相關情況向社會公布,納入失信記錄,並按規定列入失信企業“黑名單”。
第二十六條 未落實節能(煤炭替代)審查意見的用煤項目,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節能主管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 負責用煤項目煤炭替代(節能)審查、監管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審查結論嚴重失實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新《大氣污染防治法》第90條明確,“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用煤項目的,應當實行煤炭的等量或者減量替代”。《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年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環大氣〔2017〕29號)提出,“2+26”城市實現煤炭消費總量負增長。新建用煤項目實行煤炭減量替代”。《河北省節約能源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新增煤炭消費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進行煤炭消費等(減)量替代,在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前編制煤炭消費等(減)量替代方案,報節能主管部門進行審查”。
按照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3〕37號)要求,我省從2013年10月開始,對新上用煤項目實行煤炭等(減)量替代,為進一步規範用煤項目的煤炭替代管理,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完成國家下達我省的煤炭削減任務,需制定煤炭替代管理辦法。

起草過程

2017年初,在深入學習領會國家政策規定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參考其他省份相關做法,結合我省實際,省發展改革委起草了《河北省用煤投資項目煤炭替代管理暫行辦法(初稿)》(以下簡稱《辦法》)。為增強可操作性,先期徵求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發展改革委意見,並召開專題座談會,逐條進行推敲,力求把握好治污染、穩增長、惠民生的平衡點和結合點,經修改後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分送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修改完善後,再次徵求了各市人民政府意見,形成送審稿上報省政府。6月30日,桐利常務副省長召開會議,聽取了《辦法》有關情況的匯報,按照會議意見,作了進一步研究和補充完善。8月3日,《辦法》經省政府第115次常務會原則通過。會後,按照會議研究意見,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環境保護廳、工業和信息化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統計局、能源局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8月21日,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

主要內容

《辦法》共二十八條,分為五章。
第一章:總則。提出用煤項目煤炭替代的適用範圍、定義、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地區差別政策。
第二章:煤炭替代來源與替代量計算。明確煤炭替代的來源、測算方法和完成時限、比例。
第三章:煤炭替代方案與審查。規範煤炭替代方案的內容、審查許可權、審查時限、審查內容、核查費用和審查意見的有效時限。
第四章:監督管理。確定組織管理、信息溝通、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和對違規市(縣)、項目單位、工作人員的處罰措施等。
第五章:附則。明確了《辦法》的實施時間。

主要特點

(一)用煤項目的煤炭替代係數實行差別化政策。用煤項目煤炭替代係數實行區域和行業差別政策。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實行減量替代,煤炭替代係數最低為1.2,按上年度全省空氣品質從好到差排名(以《河北省環境狀況公報》正式發布時間為準),依次遞增0.05;定州、辛集市煤炭替代係數依據空氣品質指數參照確定;其他城市(張家口、承德、秦皇島)替代係數為1.0。同時,為治理大氣污染、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推動綠色發展,將六大高耗能行業(煤炭開採和洗選業、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用煤項目煤炭替代係數定為1.2,其他行業用煤項目及熱電聯產等集中供熱、國家鼓勵的現代煤化工項目(原料用煤)煤炭替代係數為1.0。
(二)用煤項目煤炭替代量不得抵頂削煤目標任務。為確保完成全省削煤任務,自2014年以來,每年將削煤任務分解落實到各市,並對各市加強督導和考核,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在“十三五”期間還將繼續延用。為保證必要的用煤項目既能夠上馬,又不影響削煤任務完成,《辦法》明確“煤炭替代不得抵頂削煤任務”,即各市用煤項目的煤炭替代量應在削煤任務之外超額實現,如果本市域內無法解決,可通過開展用煤權交易跨區域解決。

重要意義

《辦法》對用煤項目的煤炭替代量、替代來源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使用煤項目煤炭替代方案審查更加規範,是嚴控高耗煤項目、從源頭上減少排放和污染的有效措施,對完成削減煤炭消費和治理大氣污染目標任務、倒逼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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