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是河北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0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 成文日期:2009年06月08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發展改革委
  • 主題分類: 巨觀經濟運行
檔案全文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最佳化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投資[2004]265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不使用政府投資、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總投資在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備案工作。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為同級政府的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備案管理工作。
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水利、城鄉規劃、消防、稅務、海關、安全生產、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備案申請
第四條 企業在做出投資決策後,按照備案分級管理許可權的規定,到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目前採取局面備案方式,待條件具備後,可採取網上備案的方式。
第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報送備案申請表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填寫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複印件;
(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關許可檔案;
(五)發展改革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說明材料。
企業提供的檔案材料必須真實、有效。
第三章 備案程式
第六條 項目備案實行分級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省管企業投資估算總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生產性項目和3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非生產性項目、其它企業投資估算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含)以上的項目和需辦理進口設備減免稅確認的項目,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管理;中央管理企業、省管企業投資估算總投資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生產性項目和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非生產性項目、設區市管企業投資項目和其他企業投資估算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下、3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項目,由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管理;其餘項目,由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管理。
省政府確定的擴權縣(市)和省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的備案管理許可權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屬應向省發展改革部門備案的中央管理企業、省管企業以外的投資項目,要由項目所在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實後上報。
第七條 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報送的《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及有關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請單位;符合要求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備案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投資項目,出具《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及副本;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投資項目不予備案,以書面形式通知申報企業,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企業對發展改革部門做出的不予備案的決定和《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的實質性內容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 備案條件及效力
第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依據下列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有關規定;
(二)是否符合國家和省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投資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業準入標準;
(四)是否屬於政府核准或審批而不應實行備案的項目。
項目的建設規模、產品方案、資金來源、經濟效益、配套條件等由企業自主決策和平衡,但應如實向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條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及其副本是開展投資項目工作的依據。企業憑《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副本)辦理用地、規劃、建設、環保、水資源、安全生產、統計登記、消防、人防、稅收減免等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河北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備案證》及其副本由省發展改革部門統一印製,在項目竣工驗收之前實行年審制度。發展改革部門主要審查企業是否按照原備案檔案進行建設。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年審手續。沒有經過發證機關年審的備案檔案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二)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三)建設規模有較大變動;
(四)項目總投資變化幅度超過原備案數額30%以上;
(五)擬新徵用地面積變化幅度超過原備案數額10%以上;
(六)變更建設方案可能對環境、安全生產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第十三條 對應辦理備案手續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備案的項目以及沒有辦理年審的項目,城市規劃部門不得辦理規劃手續,土地管理部門不得批准用地,環保部門不得批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水利部門不得辦理取水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外匯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外匯使用手續,海關不予辦理設備進口手續,質量監督部門不予發放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其它相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對已撤消備案手續的項目,批准部門應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能及時撤消相應許可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發展改革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不得變相增加備案事項,不得拖延備案時限。
第十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項目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項目申請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發展改革部門可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備案:
(一)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備案檔案的;
(二)項目備案檔案未經項目發展改革部門年審的;
(三)連續兩年沒有開工建設的;
(四)項目發生重大變更而未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的。
第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要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 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於應報政府備案而未申報並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備案檔案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應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建立全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信息管理制度,並對投資項目備案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下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投資項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投資項目備案的信息情況。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向同級統計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提供項目信息,加強對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動態監測,做好有關信息的匯總、分析和發布工作,正確引導投資方向,為投資者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總投資在5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按照本辦法實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牴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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