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內部審計規定

《河北省內部審計規定》已經2008年12月29日省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內部審計規定》已經2023年9月27日省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內部審計規定
  • 發布時間: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 目的:加強內部審計監督
  • 地點:河北省
發展歷史,規定全文,

發展歷史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7號公布《河北省內部審計規定》。
2023年10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 7 號公布《河北省內部審計規定》。

規定全文

河北省內部審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規範內部審計行為,提升內部審計工作質量,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作用,增強審計監督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依法屬於本省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國有企業等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審計機關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對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以下統稱審計監督對象)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實施獨立、客觀的監督並作出評價和建議,以促進單位完善治理、實現目標的活動。
  第三條 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審計機關負責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教育、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體育、交通運輸、公安、自然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體制、職責許可權、人員配備、經費保障等,加強內部審計研究,強化內部審計結果運用和責任追究。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提高對內部審計工作業務指導和監督的信息化建設水平,加強數位化建設,推動內部審計數字套用、管理以及業務協同。
  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提高內部審計監督時效性和工作質量。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管理
  第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機構編制管理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明確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內設機構(以下統稱內部審計機構)。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總審計師制度。總審計師協助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管理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 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匯報,加強對年度內部審計計畫、審計工作質量控制、問題整改和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的管理。
  第十條 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備內部審計人員。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審計、會計、經濟、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審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單位應當嚴格內部審計人員錄用標準,支持和保障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多種途徑開展繼續教育,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勝任能力。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內部審計工作,除涉密事項外,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並對採用的審計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和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在本單位從事下列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
  (一)會計、出納等財務管理業務;
  (二)資產、資源等的分配、處置、管理;
  (三)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管理;
  (四)採購、招標投標、契約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
  實施內部審計時,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範,忠於職守,做到客觀、公正、保密,與審計監督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保障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獨立履行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統籌做好內部審計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需經費保障工作。
  第十四條 對在內部審計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章 內部審計職責和許可權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審計監督對象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情況進行審計;
  (二)對審計監督對象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業務計畫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審計監督對象的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
  (四)對審計監督對象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審計監督對象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
  (六)對審計監督對象的境外機構、境外資產和境外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七)對審計監督對象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八)對審計監督對象內部控制以及風險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九)對本單位內部管理的領導人員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十)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落實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
  (十一)對本單位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十二)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要求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時,具有下列許可權:
  (一)要求審計監督對象按時報送發展規劃、戰略決策、重大措施、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財政財務收支等有關資料(含相關電子數據,下同),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檔;
  (二)參加或者列席本單位有關會議,召開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起草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制度,參與研究制定本單位有關的制度;
  (四)檢查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資料、檔案,現場勘察實物;
  (五)檢查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資料;
  (六)就內部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及時依法制止;
  (八)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九)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和改進管理、提高績效的建議;
  (十)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審計監督對象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一)對嚴格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審計監督對象和個人,可以向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第十七條 審計監督對象應當配合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對資料的及時性、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並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八條 下屬單位、分支機構較多或者實行系統垂直管理的單位,其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全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系統內各單位的內部審計結果和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向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報告的同時,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 單位內部審計可以採取下列方式與審計機關審計加強協同:
  (一)結合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工作要點確定年度內部審計計畫;
  (二)按照有關要求與審計機關同步開展專項審計,或者參照審計機關確定的專項審計工作方案開展相關領域的內部審計;
  (三)推進單位整改審計機關審計查出的問題;
  (四)國家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協同方式。
第四章 內部審計程式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科學編制年度內部審計計畫,報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實施,一定周期內,對審計監督對象實現內部審計全覆蓋。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內部審計計畫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組成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二十二條 實施內部審計三日前,審計組應當向審計監督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審計組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實施方案開展審計,採取檢查、觀察、詢問、調查、監督盤點、發函詢證等方法,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形成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應當包含審計概況、審計評價、審計查出的問題以及處理意見、審計建議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書面徵求審計監督對象意見。
  審計監督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內部審計機構提出書面意見。
  審計組應當對審計監督對象提出的書面意見進行核實,並向內部審計機構提交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審計報告進行覆核,經本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審定後,出具最終的審計報告,並送達審計監督對象。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審計爭議解決機制。審計監督對象以及相關人員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應當由單位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年度內部審計計畫、審計通知書、審計實施方案、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監督對象書面意見以及審計整改情況等資料整理歸檔。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年度內部審計計畫、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審計報告、審計整改情況以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等資料,報送同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五章 內部審計整改和結果運用
  第三十條 審計監督對象應當對內部審計查出的問題實行分類整改。
  對在審計過程中或者短期內可以完成整改的,應當立即組織完成整改;對短期內難以完成整改的,應當制定階段性整改目標,分階段限期完成整改;對涉及制度建設方面問題的,應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持續組織整改。
  第三十一條 審計監督對象承擔審計整改的主體責任,負責全面整改內部審計查出的問題。審計監督對象主要負責人是落實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審計整改的督促檢查工作,對內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並督促落實。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內部審計整改台賬,實行動態管理,逐一審核認定整改情況,對已經完成整改的,對賬銷號。
  第三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與單位內部紀檢監察、巡視巡察、組織人事等其他監督管理力量的協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結果共用、重要事項共同實施、整改問責共同落實等工作機制。
  內部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應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幹部和作出相關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四條 單位對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及時移送有權機關處理。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應當加強分析研究,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 審計機關在對單位進行審計時,應當有效利用符合要求的內部審計結果。
  對內部審計查出並已經整改到位的問題不再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對內部審計查出的問題整改未落實到位的,應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整改。
第六章 審計機關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制定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制度;
  (二)指導推動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三)指導單位統籌安排年度內部審計計畫,突出審計重點;
  (四)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工作質量;
  (五)指導內部審計自律組織開展工作;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通過業務培訓、交流研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對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指導。
  鼓勵內部審計機構採取跟班學習的方式,選派內部審計人員參與審計機關相關工作,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能力。
  第三十八條 審計機關可以採取日常監督、結合審計項目監督、專項檢查等方式,對單位內部審計的制度建設、工作質量、整改落實等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結合調查研究、監督檢查等工作,加強對單位報送備案資料的研究分析,將其作為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業務、編制年度審計計畫和實施審計的參考。
  第四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與有關主管部門的協同機制,根據行業屬性、業務特點、資金規模等情況,共同開展對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分類指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或者未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安排內部審計人員從事可能影響獨立、客觀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的工作;
  (三)授意、指使、強令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內部審計人員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四)未及時移送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
  (五)未按照要求報送備案資料或者報送虛假備案資料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審計監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責令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一)拒絕接受或者不配合內部審計工作的;
  (二)拒絕、拖延提供與內部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內部審計查出問題的;
  (四)虛假整改、整改不力、屢審屢犯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內部審計職業規範實施審計導致應當發現的問題未被發現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隱瞞審計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
  (四)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或者本單位內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因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陷害的,單位黨組織、董事會(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及時採取保護措施,並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
  第四十六條 不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2008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內部審計規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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