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印發<培訓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是河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4年07月1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印發《培訓費管理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4年7月12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 發文字號:冀扶辦發[2014]21號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根據《河北省省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冀財行〔2014〕14號),結合我辦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培訓,是指辦機關和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根據有關規定,使用機關年度預算資金在省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扶貧業務培訓及機關幹部職工在職培訓、任職培訓等。按照國務院扶貧辦有關檔案精神,重點加強對貧困地區基層組織負責人和致富帶頭人引導性培訓及黨政幹部、定點扶貧工作隊成員、扶貧業務骨幹等方面的人才建設培訓工作。
第三條 舉辦培訓應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四條 機關培訓費納入年度預算管理,單獨編制培訓費預算,明確開支數額和列支渠道。按照《河北省省級部門“三公”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冀政〔2013〕56號)規定,機關安排年度培訓費占公用經費的比例最高不超過5%(不含機關承辦的非本單位、本系統人員培訓的費用)。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畫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培訓計畫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和開支計畫及列支渠道等。在當年2月份前,由主管培訓工作的處室協調各處室(單位)統一編制機關年度培訓計畫,送秘書處審核後,報辦黨組會議審批後執行。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按程式報主任審批。
第六條 培訓費開支範圍。包括住宿費、一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一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參訓人員和統一組織的培訓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七條 按照冀財行〔2014〕14號檔案規定,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為400元/人天(住宿費150元/人天,一伙食費90元/人天,場地費和講課費100元/人天,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60元/人天)。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超過1天。
講課費標準(稅後):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
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第八條 開展培訓應在開支範圍和標準內,擇優選擇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高校培訓基地以及定點飯店等。無定點飯店的地方,按照質優價廉原則選定培訓場所。
應儘量利用網路、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九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第十條 報銷培訓費,應提供舉辦培訓批示檔案、培訓通知及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承辦機構蓋章)、講課費簽收單以及承辦機構出具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履行審批程式後報銷支付。
要嚴格按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式的培訓,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一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班經費購置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
培訓住宿、用餐標準及培訓場地安排,按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餚,不得提供菸酒。
第十二條 根據省扶貧辦《內部審計制度》,內審小組要加強對培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內部審計,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審計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培訓計畫的編報是否符合規定;培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是否符合規定;培訓費報銷和支付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虛報培訓費用的行為;是否存在其他違反培訓費管理和使用規定的行為。
對檢查發現的違反培訓費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依規查處、追究責任。
第十三條 我辦組織的培訓,費用均由我辦承擔,不得向參訓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攤派。
第十四條 按程式定期在機關內部公示培訓費使用情況。
第十五條 每年3月1日前,由秘書處將本年度培訓計畫報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備案。每年3月底前,由秘書處將上年度培訓計畫和執行情況報省委組織部、省公務員局、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 直屬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冀財行〔2014〕14號檔案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