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省級有關預算單位,省屬有關企業: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最佳化國有資本配置,經省政府批准,現將《河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財政廳
2016年11月17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最佳化國有資本配置,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決算、監督檢查等預算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的省級預算單位及其監管(所屬)的省屬企業。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是指省國資委及其他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的省直部門和單位(以下統稱省級預算單位)。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企業是指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的省屬國有企業(以下統稱省屬企業)。
第四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保持完整獨立,並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組成。
第六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按照我省
巨觀經濟政策及中期財政規劃要求,實行滾動編制。
第七條 經法定程式批准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應當根據《河北省省級預算公開辦法》(冀財預〔2016〕61號)等有關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省財政廳、省級預算單位和省屬企業各司其職,共同負責。
第九條 省財政廳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
(二)會同省級預算單位就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國有獨資企業上繳年度淨利潤比例等問題提出方案,報省政府批准確定;
(三)具體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草案及預算調整方案;
(四)組織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五)監督檢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
第十條 省級預算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提出本單位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計畫;
(二)組織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
(三)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
(四)監督檢查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
(五)組織監督監管(所屬)企業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第十一條 省屬企業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規定申報、上繳國有資本收益;
(二)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畫;
(三)根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批覆安排支出,報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並依法接受監督;
(四)建立健全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管理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規範資金核算,確保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三章 預算收支範圍
第十二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包括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範圍的省屬企業依法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上級政府補助收入、上年結轉收入及其他收入。
省屬企業依法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主要包括:
1.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繳國家的稅後利潤;
2.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
3.企業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淨收入;
4.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第十三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應當服務於國家戰略目標,除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外,主要用於以下用途:
(一)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即用於廠辦大集體改革、國有企業職工家屬區“三供一業”分離移交補助、其他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及改革成本等支出。
(二)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關係國家安全、
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國家資本注入,包括重點提供公共服務、發展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保護生態環境、支持科技進步、保障國家安全,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解決國有企業發展中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等。
(三)國有企業政策性補貼。即用於國有企業政策性補助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方向和重點,應當根據我省巨觀經濟政策需要以及不同時期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任務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 預算編制
第十五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年度編制,並按照國家和省內巨觀政策等要求,編制中期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第十六條 編制年度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有關規定;
(二)國務院關於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要求,國家巨觀調控政策;
(三)國有資本布局規劃,國家和省確定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持的重點和方向;
(四)中期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規劃;
(五)國家和省關於年度預算的部署要求及相關政策。
第十七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由省財政廳組織省級預算單位根據省屬企業年度盈利等情況和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有關規定進行測算。
第十八條 每年度按相關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九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點支出安排原則:
(一)重點落實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要求,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項目優先安排;
(二)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點支持方向的項目優先安排;
(三)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項目重點考慮;
(四)對上繳國有資本收益較好的企業給予適當鼓勵。
第二十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下列程式和要求編制:
(一)省財政廳於每年5月底前布置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工作。
(二)省級預算單位根據監管(所屬)企業本年度盈利等情況和省級國有資本收益收繳有關規定,測算本單位國有資本收益上繳數額,於每年8月20日前報省財政廳。
省級預算單位同時提供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及國有資本收益測算說明(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測算因素、企業預計上繳收益明細等情況)。
(三)省屬企業編制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畫,於每年8月底前報省級預算單位,並抄報省財政廳。
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畫內容包括:
1.編制報告。包括項目情況(其中:解決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支出項目包括立項必要性、具體支出範圍、資金測算依據和標準等;國有企業資本金注入項目包括立項依據、可行性分析、投資方案、資金籌措方案、實施進度與年度計畫安排、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等),項目承擔企業基本情況,項目績效考核及其有關責任的落實等內容。
2.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3.項目立項的政策性依據等其他有關材料。
(四)省財政廳根據預測的預算收入規模,綜合考慮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中央和省重點支出等政策要求,以及國有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及相關改革成本所需資金情況、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支出進度等因素,於每年9月10日前測算提出並下達省級各預算單位年度預算支出可申報的資金規模。
(五)省級預算單位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預算支出可申報資金規模,結合監管(所屬)企業報送的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計畫,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計畫,於每年9月底前報省財政廳。
單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建議計畫內容包括:
1.編制報告。監管(所屬)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戶數、經營狀況、行業分布和企業國有資本經營狀況等);預算編制的組織及企業編報情況;年度預算支出分類規模;預算支出項目的說明及依據;預算支出所要達到的政策目標。
2.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3.項目立項的政策性依據等其他有關材料。
(六)省財政廳根據預計的預算收入規模、省級預算單位報送的預算支出建議計畫及省屬企業報送的預算支出項目計畫,進行統籌平衡後,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內容包括:
1.編制報告。包括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原則;預算編制範圍;預算編制情況(包括收支預算總體情況,收入、支出預算具體編制情況)。
2.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
第二十一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編制到項。
第二十二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經省政府審定後,隨同政府公共財政預算草案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二十三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省財政廳自批准之日起20日內批覆至省級預算單位;省級預算單位自省財政廳批覆之日起15日內批覆至監管(所屬)企業。
第五章 收益收繳
第二十四條 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按規定直接上繳省級國庫。省人民政府對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省屬企業利潤收入按如下規定申報、上繳。
(一)省財政廳根據省人代會審議通過的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測算預計國有企業年度應繳利潤金額,並按全年應繳利潤的30%,於每年3月底前下達省級預算單位。省級預算單位根據監管(所屬)企業的具體情況,分解下達企業上半年預繳收益任務,並將分解任務抄送省財政廳。
(二)省屬企業根據省級預算單位分解下達的上半年預繳任務數,使用河北省財政廳印製的
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於每年5月底前直接上繳省級國庫。省級預算單位要指導、督促監管(所屬)企業將收益按時、足額入庫。
(三)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應根據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和規定上繳的比例,計算年度企業應繳利潤,於每年5月底前報省級預算單位,省級預算單位審核後於每年6月底前將審核意見報省財政廳覆核,並同時報送年度監管(所屬)企業應繳利潤審核匯總表、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監管(所屬)企業年度合併財務會計報表及其他相關材料。
計算企業應繳利潤的年度淨利潤,可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
(四)省財政廳對省屬企業應繳利潤申報情況進行覆核後,確定省屬企業年度應繳利潤總額。依據上半年預繳利潤情況,對省屬企業年度應繳利潤進行清算,於每年8月中旬前向省級預算單位下達企業應繳利潤彙算清繳通知。省級預算單位應組織企業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前將剩餘的年度應繳利潤足額上繳省級國庫
對於上半年預繳利潤總額大於企業年度應繳利潤總額的省屬企業,由企業主管預算單位在每年9月中旬前,向省財政廳提出退庫申請,省財政廳審核後,按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第二十六條 省屬企業其他國有資本收入按如下規定申報、上繳。
(一)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及其類似機構表決日後3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向省級預算單位據實申報,並附送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檔案。
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淨利潤。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書面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並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二)
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股份)轉讓契約後30個工作日內,由省屬企業或者省國資委等授權的機構向省級預算單位據實申報,並附送產權(股份)轉讓契約和資產評估報告。
國家對轉讓境內外上市企業國有股權所得收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餘財產分配方案後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向省級預算單位據實申報,並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其他國有資本收入,在收入確定後30個工作日內,由相關企業向省級預算單位據實申報,並附送有關經濟行為或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五)省級預算單位收到申報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財政廳覆核。省財政廳收到省級預算單位審核意見後15個工作日內提出覆核意見,下達至企業,抄送省級預算單位。相關企業使用河北省財政廳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在收到覆核意見20個工作日內將收益一次性上繳省級國庫。
(六)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國有產權轉讓淨收入、企業清算淨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收入,實行全額上繳。
第二十七條 省屬企業按規定應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應當及時、足額上繳省級國庫,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緩繳、減免。
第二十八條 省屬企業因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國有資本收益的,由省級預算單位向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省財政廳提出審核意見報省政府審批。
企業應將減免的應繳利潤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國有資本公積。
第六章 預算執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由省級預算單位在批覆的年度預算指標內向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按省級財政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辦理支付。
第三十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如出現超收,結轉下年安排;如出現短收,通過削減支出實現平衡。結餘資金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編制中統籌考慮。
第三十一條 在預算年度內,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調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對預算執行產生較大影響時,可以進行預算調整。增加支出,應當有相應的收入來源彌補;調減收入,應當有相應壓縮支出的措施。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調整方案,由省財政廳按規定程式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七章 決算
第三十三條 省財政廳按照編制決算的統一要求,部署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工作,制發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
第三十四條 省級預算單位根據監管(所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本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決算,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三十五條 省財政廳根據當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編制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
第三十六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經省政府審定後,隨同財政總決算草案一併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決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省財政廳應當在20日內向有關省級預算單位批覆決算;省級預算單位自省財政廳批覆之日起15日內批覆至監管(所屬)企業。
第八章 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到企業的資金,撥付到一級企業賬戶。
第三十九條 企業收到資金後,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企業母公司應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當年尚未使用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用於該項目。項目終了後尚未使用的預算資金,企業應及時繳回國庫。對連續2年未使用的預算項目資金,省財政廳作為結餘資金管理。
第四十條 省屬企業應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內部控制制度,企業負責人對預算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負總責。實行預算
項目負責制,明確項目實施和監管責任主體。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分賬或分項目核算,嚴格審核資金支出事項,確保專款專用以及自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規範資金使用程式,做好資金支出相關契約、結算單據、支付憑證等項目申報和預算執行的財務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省屬企業應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管理,積極採取措施,提高預算執行工作水平,確保預算支出進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實施績效管理,科學設立績效目標,積極開展績效評價,切實加強評價結果套用,不斷提升預算資金使用績效。
第四十三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四條 對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中的違法行為,特別是對企業不繳或者少繳國有資本收益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十三條、《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河北省省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辦法》(冀財企〔2011〕133號)、《河北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報辦法》(冀財企〔2013〕38號)、《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完善省屬國有獨資企業應繳利潤收繳方式的通知》(冀財企〔2014〕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