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辦法(試行)

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辦法(試行)

《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辦法(試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由財政部研究制定。

2022年9月6日,財政部以財辦〔2022〕36號印發通知,並公布該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發文字號:財辦〔2022〕36號
  • 成文日期:2022年9月6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

辦法印發

關於印發《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財辦〔202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財政部研究制定了《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浙江省、雲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陝西省、海南省、湖北省、黑龍江省全面推廣實施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實施。各地應按照預算管理一體化建設整體部署,積極推廣落實改革工作。
執行過程中有關問題和情況,請及時向財政部反映。
附屬檔案: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辦法(試行)
財政部
2022年9月6日

辦法全文

預算指標核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硬化預算約束和規範預算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預算指標核算是指政府財政部門採用複式記賬法,對預算指標管理業務或事項進行核算,通過對預算指標的批覆、分解、下達、生成、調整、調劑、執行和結轉結餘等全生命周期過程記錄,實時反映預算指標的來源、增減及狀態,實現預算指標管理全流程“順向可控,逆向可溯”。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等各級政府財政部門。銜接中央、省、市、縣、鄉鎮五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預算指標核算範圍包含一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教育收費)和單位資金等。核算對象既包括納入本年度收支預算的資金、也包含上年結轉結餘的資金。預算指標核算按資金性質分別核算、分別平衡。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的指標核算不適用本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五條 政府財政部門是預算指標核算管理的主體。保證預算指標核算管理數據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六條 政府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通過預算管理和資金支付業務操作自動觸發核算體系記賬,對數據等有關要素的合法性、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 預算指標核算管理通過全國統一的核算科目和管理規則,統一的核算控制要素,統一的核算口徑,全面反映預算指標的來源、增減及狀態,實現對各級政府財政部門預算管理全過程的記錄、控制和反映。
第八條 預算指標核算應當劃分核算期間,分期結算,按規定編制報表。
核算期間至少分為月度和年度。核算月度、年度等核算期間的起訖日期採用公曆日期。
年度終了後,可根據工作需要設定一定期限的上年核算清理期。
第九條 預算指標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加強政府收支預算約束,實施財政收支總額控制。按照“先有預算、再有指標、後有支出”的原則,“支出預算餘額控制支出指標、支出指標餘額控制資金支付”的控制機制,嚴禁無預算或超預算支出。預算變動必須按照業務規範進行核算,確保預算的嚴肅性。
(二)將預算全口徑(除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納入核算範圍,通過複式記賬的規則,實現以可動用的財政資源(財力類科目)控制年度財政總支出規模(指標來源類科目)。
(三)以年度財政總支出規模(指標來源類科目)控制支出指標的生成和使用(支出指標類、支付申請類、支付類以及結轉核銷類科目)等後續流程。從而實現預算嚴格控制指標,年度財政總支出規模控制分部門的財政支出預算。
(四)將各級政府預算數據全部納入核算範圍,並通過預算指標核算環環相扣,建立上下級財政間預算管理銜接機制。
第十條 本辦法核算科目包括財政資金預算指標核算科目和單位資金預算指標核算科目,其中單位資金預算指標核算科目是財政資金預算指標核算科目的簡化。財政資金預算指標核算科目包括指標來源類、提前安排類、結轉結餘類、財力類、支出指標類、收入類、支付申請類、支付類和結轉核銷類。單位資金預算指標核算科目包括單位資金支出預算類、提前安排類、結轉結餘類、單位資金收入預算類、支出指標類、收入類、支付申請類、支付類和結轉核銷類。核算規則如下。
(一)指標來源類科目用以核算年度總支出預算,並通過本科目控制支出指標生成及後續流程。包括政府支出預算、安排國庫集中支付結餘。
(二)提前安排類科目用以核算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之前按相關法規可以提前安排的支出指標,並在人大批准預算後予以核銷。包括本級財力提前下達指標、本級財力年初控制數和其他預撥指標。
(三)結轉結餘類科目用以核算確認收入和確認支付相抵後的結轉結餘。
(四)財力類科目用以核算年度總收入預算。包括政府收入預算和應付國庫集中支付結餘。
(五)支出指標類科目用以核算在指標來源類科目和提前安排類科目控制下生成的支出指標,並通過本科目控制支付申請類及後續流程。包括待下達指標、可執行指標和可執行指標凍結。
(六)支付申請類科目用以核算財政和單位在支出指標控制下的支付申請,並通過本科目控制確認支付及後續流程。包括支付申請。
(七)支付類科目用以核算在指標來源類、支出指標類和支付申請類科目控制下的確認支付,並通過本科目進行結轉結餘核算。
(八)收入類科目用以核算財力類科目的確認收入,並通過本科目進行結轉結餘核算。
(九)結轉核銷類科目用以核算根據預算指標結轉結餘規定,指標來源類、支出指標類的指標結轉結餘。並通過本科目和結轉結餘類科目進行年終結賬。包括指標結轉和指標結餘。
(十)單位資金預算指標核算科目中單位資金支出預算類參照財政資金預算指標核算科目的指標來源類科目,單位資金收入預算類參照財政資金預算指標核算科目的財力類科目。
第十一條 預算指標核算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運用核算科目。
(一)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有關法律、法規允許進行的經濟活動,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定和使用核算科目,不得以本辦法規定的科目及使用說明作為進行有關經濟活動的依據。
(二)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執行本辦法統一規定的核算科目編號,不得隨意打亂重編。以便於監督管理、生成報表和實行信息化管理。
(三)預算指標核算應當設定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並使用對應核算控制要素和輔助核算要素。除遵循本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滿足各級政府預算管理的需要。
(四)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經濟分類科目原則上需到末級科目。支出指標類必須使用末級科目。
(五)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可在《辦法》的基礎上,在不影響核算處理和編報報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科目體系下增設下級明細科目和控制規則,不需使用的科目可以不用,但不能減少或改變原有的科目和控制規則,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報表,財政部根據管理需要適時調整報表樣式。
(一)預算指標核算報表包括預算指標核算管理總表、預算收入預算變動及執行情況表和預算支出預算變動及執行情況表。主要反映收支總體情況、收支預算變動及結轉結餘等事項,按資金性質分別編制,報表由系統自動生成。
(二)預算指標核算報表應當按照月和年度編制,也可以根據管理需要按時點編制。
(三)預算指標核算報表應當根據完整、無誤的核算記錄自動生成,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編報及時。
(四)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管理需要,生成符合各自地方特點的報表以及向財政部報送的其他報表。
第十三條 預算指標核算應通過現代信息技術套用與預算制度改革緊密結合,銜接五級財政預算,動態反映預算指標管理業務全貌,建立業務協同、規範管理、統籌協調的指標核算管理運行機制。實現全國預算指標管理系統一體化、標準化、信息化、數位化。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特殊規定的核算事項,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財政部門在與本辦法不相違背的前提下,負責制定本地區預算指標具體核算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提前將本辦法有關規則嵌入各地信息化系統,並在2023年預算編制時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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