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執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執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國資委2019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執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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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執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執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資發資本規[2019]92號
各中央企業: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執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資委第7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 資 委
2019年9月15日

辦法全文

中央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執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以下簡稱資本預算)支出執行的監督管理,提高資本預算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有資本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中發〔2018〕34號)、《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6〕6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本預算支出執行(以下簡稱資本預算執行)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按照資本預算管理要求,規範管理和使用資本預算資金,組織實施資本預算支持事項的過程。根據資本預算資金的性質,對中央企業資本預算執行進行分類管理,包括資本性預算、費用性預算和其他支出預算。
第三條 中央企業是資本預算執行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獲得資本預算支持的中央企業應當按照資本預算批覆要求,編制資本預算執行計畫,依法自主決策,規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國資委根據出資人職責和資本預算管理規定,對中央企業資本預算執行情況(含績效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
第二章 資本性預算執行
第五條 中央企業對資本預算注入的資本性預算資金,應當納入企業預算管理範圍進行統一管控,提高資金整體使用效益。其中,資本預算批覆明確為具體投資、建設項目的支持資金,應當專門用於所支持項目。
第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規範管理和使用資本預算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實現績效目標,維護國有資本權益:
(一)資本預算批覆的方向、用途或項目、績效目標;
(二)企業編制的資本預算執行計畫;
(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
(四)資本預算資金使用調整的規定;
(五)資本預算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中央企業收到資本性預算資金後,應當根據資本預算批覆的方向、用途或項目,對申請資本預算時上報的資本預算支出計畫建議進行調整和完善,編制形成企業的資本預算執行計畫,經董事會或相關決策機構審議批准後組織實施,並抄送國資委。
企業編制的資本預算執行計畫應當包括:資本預算支持事項的組織方式、實施主體、執行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以及績效目標等主要內容。
第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資本預算執行計畫做好資本預算支持事項的組織實施和績效監控。對於符合資本預算批覆的方向和用途,執行周期和實施主體等主要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對資本預算執行計畫進行調整,並抄送國資委。
第九條 中央企業收到的資本性預算資金屬於國家資本金,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賬務處理、國有產權變更登記等工作,及時落實國有資本權益。
(一)國有獨資公司收到資本性預算資金後,應當及時計入實收資本。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多次收到資本性預算資金的,可暫作資本公積,原則上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前轉增實收資本。
(二)股權多元化公司收到資本性預算資金後,可暫作資本公積,並明確屬於國家資本金,在發生股權變動調整時落實國有資本權益。
第十條 中央企業通過子企業實施資本預算支持事項,採取向實施主體子企業增資方式使用資本預算資金的,應當及時落實國有資本權益。涉及股權多元化子企業暫無增資計畫的,可列作委託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在具備條件時及時轉為股權投資。
第十一條 對於資本預算批覆明確具體投資、建設項目的支持資金,中央企業不得用於其他項目投資或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在資本預算資金撥付以前,企業已經籌集資金投入資本預算支持項目,經董事會或相關決策機構批准可以置換企業籌集資金。
第十二條 在資本預算執行過程中,因巨觀政策調整、市場環境變化、企業戰略規劃調整等因素,無法按照資本預算批覆用途繼續實施的,中央企業應當向國資委報送資本預算調整申請。
第三章 費用性預算執行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對資本預算安排的費用性預算資金,應當按照相關專項資金管理的政策、辦法規範使用。除資本預算批覆或有關規定中明確可由集團統籌使用的以外,應當根據專項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計畫及時將預算資金撥付到資金使用單位。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費用性預算支持事項組織完成後,按照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中央企業應當聘請中介機構對費用性預算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清算。
第十五條 資本預算安排的費用性預算資金,在專項任務完成並組織清算後,實際支出小於預算安排的,應當清理為結餘資金。專項任務未完成且未使用的預算資金,符合相關規定的可結轉至下年度繼續使用。對於因巨觀政策調整等因素影響,專項任務無法繼續推進的,應當清理為結餘資金。
結餘資金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退回,由中央企業向國資委報送退回預算資金申請。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有關專項工作要求,及時將費用性預算執行情況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資本預算執行情況採取跟蹤督導、專項核查、績效評價等方式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國資委根據資本預算執行監督管理的工作需要,建立完善中央企業資本預算執行情況的監測報告制度,對中央企業資本預算執行計畫的落實情況、資本預算支持事項實施進展及績效目標實現情況等進行跟蹤督導。
第十九條 國資委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中介機構對資本預算執行的合規性開展專項核查,包括預算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國有資本權益的落實情況,以及資本預算支持重點事項的組織推進情況、專項資金清算情況等。
第二十條 國資委探索建立中央企業資本預算績效評價制度,對資本預算支持的重點企業、重要事項和重大資金安排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國資委收到中央企業報送的資本預算調整或退回預算資金申請後,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對於需要履行資本預算調整或預算資金收回程式的,向資本預算主管部門提出調整資本預算或收回預算資金建議。
第二十二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資本預算執行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視情節輕重採取約談整改、通報批評、收回預算資金、暫不受理資本預算申報等措施處理,違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不良後果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追責。
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虛構項目或規模,申報並取得資本預算資金的,全部或按比例收回資本預算資金,並在3年內暫不受理該企業的資本預算申報。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違反資本預算調整程式,或將明確具體投資、建設項目的支持資金,以及費用性預算資金用於投資其他項目或財務性投資的,視情況採取約談整改、收回資本預算資金或在下一年度暫不受理該企業的資本預算申報等措施處理。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未按規定、協定落實國有資本權益,或違規簽訂協定造成國有資本權益長期不落實的,視情況採取約談整改、通報批評或收回預算資金等措施處理。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編制資本預算執行計畫的批准、調整和報告程式不規範,未按計畫組織完成資本預算執行工作的,視情況進行約談整改或通報批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其他支出預算的執行和監督管理按照相關專項政策和要求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資本預算管理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和落實國有資本權益,積極組織推進資本預算執行工作。對資本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國資委。
第二十九條 中央企業和國資委相關人員,在資本預算執行和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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