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明確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9〕49號)《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冀發〔2018〕55號)和《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2018〕-66)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27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冀政辦發〔2020〕2號
發布日期,全文,解讀,

發布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27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明確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9〕49號)《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冀發〔2018〕55號)和《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實施方案〉的通知》(〔2018〕-66)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省級國有金融資本是指省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獲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金融企業,投資運營機構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際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
  本規定所稱省屬金融機構,是指省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出資設立或管理的金融機構,包括國有獨資金融機構、國有全資金融機構、國有絕對控股金融機構、國有相對控股金融機構和國有參股金融機構。其中,國有獨資金融機構、國有全資金融機構、國有絕對控股金融機構、國有相對控股金融機構統稱為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
  本規定涉及到的金融機構,按以下原則劃分企業級次:一級金融機構為省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出資設立或管理的金融機構,二級金融機構為一級金融機構出資設立或管理的金融機構,以此類推。一級金融機構視為母公司,二級及以下金融機構視為子公司,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按照權責匹配、權責對等、權責統一的原則,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統一制定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依法指導和監督全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
  第四條 省財政廳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重點管好國有金融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對省屬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資本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五條 省屬金融機構及其投資設立的機構,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承擔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責任,依法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業監管。省財政廳支持省屬金融機構審慎合規經營、強化風險防控,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干預機構正常經營活動。
  第六條 省財政廳合理界定職責邊界,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的原則,理順省屬金融機構管理體制,不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管。
  第七條 根據需要,對現由省國資委管理的省屬國有企業出資形成的國有金融資本(既包括出資到省屬金融機構的,也包括出資到非省屬金融機構的),由省財政廳委託省國資委管理,委託期限3年;委託期限內條件成熟的,省財政廳商省國資委,報請省政府同意後,由省財政廳直接管理。委託協定由省財政廳、省國資委按照本規定另行簽訂。
  實施委託管理,必須堅持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
  第八條 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發揮黨委的領導作用。黨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重點管政治方向、領導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健全完善黨建工作責任制,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
  第九條 完善省屬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和黨建工作管理體制。按照管人管黨建相統一的原則,理順省屬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和黨建工作管理體制。省管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由省委統一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委組織部負責;其他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由省財政廳黨組或省國資委黨委管理。
  省委組織部負責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黨建工作的巨觀指導和協調,省財政廳黨組對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黨建工作進行日常管理和具體指導,省國資委黨委對受託管理的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黨建工作進行日常管理。省屬國有參股金融機構的領導人員和黨建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出資人與受託人職責
  第十條 省財政廳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分類指導推進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改革。
  (二)組織實施省屬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基礎管理工作。
  (三)負責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組織上繳國有金融資本收益。
  (四)對省屬金融機構行使股東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式,制定或參與制定省屬金融機構章程,依法選派董事、監事,委派股東代表參加股東(大)會。
  (六)通過法定程式參與省屬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
  (七)建立健全省屬金融機構績效評價體系,完善經營業績考核制度,組織實施省屬金融機構年度績效考核工作。
  (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省屬金融機構薪酬分配製度和機制,負責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薪酬監管,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九)監督金融機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十)根據國家要求,建立統一的全省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體系。
  (十一)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督促檢查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受託人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十二)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承辦省政府交辦的事項。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要義務是:
  (一)服務國家戰略,落實國家金融政策法規,統籌最佳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健全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國有金融資本向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國計民生的重要金融行業和關鍵領域、重要金融基礎設施、重點金融機構集中。
  (二)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形態轉換、合理流動機制,保持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的主導地位,保持省政府對重點省屬金融機構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國有金融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及實現方式,促進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防範流失。
  (四)促進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金融治理現代化。
  (五)尊重省屬金融企業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增強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配合做好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重大風險處置工作。
  (六)尊重受託人受託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不得不當干預受託人履職。
  (七)承擔全口徑國有金融資本報告工作。
  (八)接受外部監督,依法依規披露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透明度。
  第十二條 省國資委受省財政廳委託,按照產權關係,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按照受託管理許可權管理省級國有金融資本,享有以下權利:
  (一)協同推進受託管理的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託許可權和程式,對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行使相關股東職責。
  (三)通過提名董事、監事人選等方式,參與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
  (四)按照股權關係,通過公司法人治理機制,向受託管理的省屬金融機構派出董事、監事等,並加強管理和監督。
  (五)按照法定程式,參與受託管理的省屬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決策,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省國資委管理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受託權責對等原則,提升省級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範金融風險,實現保值增值。
  (二)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做好受託管理的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績效考核、保值增值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管理等相關工作。
  (三)督促受託管理的省屬金融機構履行好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監交其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定期向省財政廳報告受託履行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貫徹落實中央、我省戰略和政策目標等情況。
  (五)接受省財政廳的評價、監督和考核。
  (六)落實省財政廳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建立報告溝通聯絡機制,省財政廳與省國資委要加強溝通、信息共享,在日常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及重大事項要及時會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須經省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經省財政廳同意後,報請省政府批准。
  第三章 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加強基礎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體系,負責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統計分析等工作。省財政廳依法決定省屬金融機構的國有股權轉讓。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省政府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省政府批准。
  省國資委應當按照省財政廳有關工作要求,組織所履行管理職責(以下簡稱“所履職”)的金融機構及時向省財政廳報送國有產權占有、使用及變動情況,按規定辦理國有資本產權占有、變動及註銷登記等,領取省財政廳核發的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證(表)。
  第十六條 加強國有產權全流程監管。省財政廳對國有產權變動實行全流程動態監管,並對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穿透管理。
  納入母公司並表管理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式,負責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涉及母公司本級的股權管理及重點子公司重大股權管理事項,由省財政廳履行管理程式。重大股權管理事項是指可能導致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事項。
  第十七條 加強國有產權交易監管。省財政廳負責建立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省屬金融機構國有產權有序流動,防止國有金融資本流失。
  省屬金融機構遇到改制和重組、產權和資產轉讓、確定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等情形,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並將資產評估結果報送省財政廳核准或備案。省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轉讓主要通過證券交易系統或由省內金融資產產權交易機構交易。轉讓一級子公司產權,以及一級子公司轉讓涉及重要行業、重點下級公司的國有產權等情形,應當按程式向省財政廳報批。
  第十八條 加強收益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制定統一的省級國有金融資本收益管理制度,對省屬金融機構依法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十九條 加強經營預算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制定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制度和辦法,編制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加強預算執行監管,促進國有金融資本的合理配置。
  第二十條 加強人才管理。省財政廳探索建立省屬金融機構股東派出人員人才庫。
  第二十一條 加強財務管理。省財政廳依法對省屬國有金融機構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開展動態統計監測和運行分析,全面掌握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情況。省財政廳依法依規確認省屬金融機構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並將結果反饋給省屬金融機構。
  省國資委應加強對所履職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並負責其省級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和安全。
  第二十二條 加強信息化建設。省財政廳積極推進監管信息化建設,整合信息資源,暢通共享渠道,健全金融機構國有產權和財務等監管系統,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三條 加強內外監督協調。省財政廳建立健全內外監督工作制度,加強與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溝通,強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監督體系。
  第二十四條 加強全口徑報告工作。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要全口徑向省委、省政府報告,接受省政府的監督和考核,並按照法定程式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具體報告工作由省財政廳負責,省國資委、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有關部門配合。
  第二十五條 加強信息披露。省財政廳負責依法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信息公開,及時準確向社會披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運營績效和監督檢查等情況,提高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廳及省國資委(以下統稱出資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履職金融機構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出資人機構按照法定程式向所履職金融機構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監事,由其參加其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落實和維護董事會依法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出資金融機構的國有企業股東,可以提出委派股東代表、董事、監事人選,報出資人機構履行委派程式。省國資委完成委派程式後,應將委派人員的相關情況抄送省財政廳。出資人機構負責加強對董事、監事履職的技術支持以及監督評價,建立健全激勵約束和責任追究機制。
  國有獨資金融機構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可以授權金融機構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
  第二十八條 出資人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應當定期向出資人機構報告履職情況。對於工作過程中發現的金融機構重大風險或風險隱患,應及時向出資人機構報告。
  第二十九條 出資人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有關操作指引的規範下,代表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體現股東意志。
  第三十條 出資人機構負責通過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對所履職金融機構發展戰略和投資規劃、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法人機構設立和撤併等需由股東決定的重大事項的審核。
  金融機構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決定機構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減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除主營擔保業務以外的大額擔保、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任免機構負責人,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時,出資人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程式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表決意見涉及股權管理的,應當經省財政廳同意。
  第三十一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省財政廳擬訂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薪酬分配製度和機制,指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探索實施員工持股計畫。
  出資人機構監管所履職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備案或核准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清算預算執行結果。
  第五章 省屬金融機構管理者選擇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 出資人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河北省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辦法》(冀辦發〔2018〕54號)等有關規定以及金融機構章程等,建立規則透明的提名程式,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履職金融機構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
  (三)國有控股、參股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
  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省屬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省屬金融機構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法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出資人機構對擬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嚴格進行資格把關。對出資人機構直接管理的董事、監事,應當認真落實黨管幹部有關要求,根據規定許可權進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規定程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
  第三十四條 出資人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機構章程,對金融機構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五條 省財政廳負責健全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
  出資人機構負責針對所履職金融機構的不同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在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下,結合行業特點建立差異化的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體系,按照法定程式對其任命的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管理者的獎懲。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省財政廳建立健全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管理者薪酬管理體系。
  出資人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省屬金融機構管理者的薪酬機制和標準;規範所履職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福利保障,其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財務預算向省財政廳備案。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按照國家規定,省財政廳負責建立健全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
  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許可權,加大對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追究力度,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經營投資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
  第三十八條 出資人機構不按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履職盡責,或者違法違規干預所履職金融機構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國有金融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依紀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省國資委每年年終,就受託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情況書面報告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省國資委受託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報省政府。
  第三十九條 省財政廳依法依規對省屬金融機構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和評估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及財務管理各項制度執行情況。
  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的管理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機構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依規依紀對其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資人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在履職過程中,未按出資人機構有關規定及所在金融機構章程正確行使職責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並追責。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國有實體企業投資入股省屬金融機構的,依法行使具體股東職責,應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資委組織做好落實。
  對於財務公司、汽車消費金融公司等與主業關聯性強的金融機構,可維持原有產權關係及管理鏈條,但須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並做好產融風險防控工作。
  第四十一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外溢性強的金融基礎設施和履職平台,要保持政府的絕對控制力,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金融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對其實施管理。
  第四十二條 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參照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方式,由省財政廳履行部分出資人職責,管理內容主要包括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和管理現狀,制定具體的實施規定,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2020年7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河北省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冀政辦發〔2020〕2號,以下簡稱《規定》)。這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決策部署和要求的重要舉措,是釐清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邊界、規範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履職盡責的重要基礎性制度,有利於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健全責任追究制度,為我省改革順利推進提供了制度保障。現就《規定》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規定》出台的主要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和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高度重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2018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對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作出頂層設計和重大部署。同年12月底,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出台了《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冀發〔2018〕55號),明確各級政府授權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制定了《省級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實施方案》(〔2018〕-66),詳細規定了河北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的管理範圍、內容、方式和流程等。2019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國辦發〔2019〕49號),進一步明確了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具體職責,要求各省及計畫單列市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規定。根據國辦發〔2019〕49號檔案精神,結合河北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現狀,河北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認真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組織開展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擬定了《規定》,先後經河北省政府常務會議、河北省委深改委會議審議通過,由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
  二、《規定》的基本內容和原則
  《規定》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我省改革精神的前提下,根據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把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具體化。全文包括總則、出資人與受託人職責、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管理與監督、重大事項管理、省屬金融機構管理者選擇與考核、責任追究、附則共七章四十四條規定。《規定》有效解決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九龍治水”和管理規制不統一的問題,解決了部門職責交叉、責任界定不清晰的問題,理清了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更加強化依法履職,依託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行使出資人權利,通過市場化方式體現國有出資人意志。
  《規定》堅持三項基本原則,對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一是“以管資本為主”原則。重點管好國有金融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二是市場化原則。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要求,採用市場化管理方式,通過公司治理機制,對國家出資金融機構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三是審慎性原則。科學界定管理邊界,明確責任清單,力求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
  三、《規定》的細化和創新
  一是界定了省屬國有金融機構的範圍和類型。在準確把握國辦發〔2019〕49號檔案中“所出資金融機構”的管理範圍基礎上,我省將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的管理範圍界定在“省屬金融機構”,即省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間接出資設立或管理的金融機構,並劃定了省屬金融機構的國有獨資、全資、絕對控股、相對控股、參股等類型,確保能夠將管理責任壓實、落細。二是提出了金融機構級次劃分原則。為統一對金融機構級次的認識,避免與實體企業母子公司等級次關係的交織、混淆,便於實施更加精準的管理,我省根據財政部產權登記工作有關要求,增加了金融機構級次劃分的原則,即:一級金融機構為省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出資設立或管理的金融機構,二級金融機構為一級金融機構出資設立或管理的金融機構,以此類推。三是明確了省屬金融機構黨建工作和領導人員管理的責任。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省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辦法》(冀辦發〔2018〕54號)和省委辦公廳印發的《關於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的若干措施》(冀辦傳〔2020〕9號)等有關規定,按照管人管黨建相統一的原則,理順了省屬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和黨建工作管理體制,明確了省委組織部、省財政廳、省國資委的各自職責。
  四、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授權及委託關係
  根據中央和我省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改革要求,《規定》明確省財政廳根據省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對省屬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資本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考慮到我省實際,對現由省國資委管理的省屬國有企業出資形成的國有金融資本(既包括出資到省屬金融機構的,也包括出資到非省屬金融機構的),由省財政廳委託省國資委管理,委託期限3年。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省財政廳將會同省國資委按照不超過3年的時間期限排出轉換計畫,對符合條件的,儘快劃轉由省財政廳直接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暫不具備條件的逐步創造條件,成熟一個推進一個,確保儘快實現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
  需要說明的是,省國資委受省財政廳委託,按照產權關係,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按照受託管理許可權管理省級國有金融資本。除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統一規制的制定、基礎管理、財務管理等由省財政廳負責外,省國資委按照受託許可權和程式對受託金融機構行使相關股東職責,協同推進受託金融機構改革,向其派出董事、監事,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管理者選擇和考核等。同時,承擔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落實統一的管理制度、監交國有資本收益等義務,做好受託管理的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績效考核、保值增值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管理等相關工作。實施委託管理要做到“四個不變”,即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委託協定由省財政廳、省國資委按照《規定》另行簽訂。
  五、財政部門委託管理的“四個不變”原則
  一是財政部門的出資人身份不變。省政府授權省財政廳集中統一履行省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省財政廳既是出資人,又是委託人。省國資委接受省財政廳委託後,應在享有權利的同時,認真履行受託人義務,遵守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相關制度,定期向省財政廳報告受託履行職責情況,接受省財政廳評價、監督和考核。二是產權管理責任不變。按照統一規制、分級管理原則,省財政廳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等工作,對國有產權變動實施全流程動態監管。涉及股權管理的重大事項表決要經省財政廳同意,或報請省政府批准。三是執行統一規制不變。集中統一管理必須維護規則、制度的一致性,不能“撕口子、開天窗”,避免出現國有金融機構“兩頭靠、兩頭套”、相互攀比、鑽政策空子的現象。省財政廳負責制定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省國資委實施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應執行統一的管理制度。四是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省財政廳定期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省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並按照法定程式向省人大常委會全口徑報告全省及省級國有金融資本情況。省國資委應按要求定期向省財政廳報告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和其他重大事項。
  六、國有實體企業出資金融機構形成的資本如何管理
  《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明確,“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其中,授權投資主體包括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事業單位、金融投資運營公司以及國有實體企業等。因此,國有實體企業出資金融機構形成的資本,屬於國有金融資本,各級政府依法享有出資人權益,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
  省財政廳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一般不劃轉國有實體企業的股權,也不剝奪國有實體企業對國有金融資本的股東權益。省財政廳充分尊重國有實體企業的法人財產權,積極支持國有實體企業依法行使具體股東職責。省財政廳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統籌最佳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健全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國有金融資本向重要金融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保持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的主導地位,配合做好重大風險處置工作,促進國有金融機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金融治理現代化,增強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支持國有金融資本做強做優做大。
  根據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指導意見》要求,嚴格規範產融結合,嚴格限制和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應當與實業資本管理相隔離,避免風險相互傳遞。從嚴控制國有實體企業金融業務投資,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產融結合機構要逐步清理整頓、分類處置。對於財務公司、汽車消費金融公司等與主業關聯性強的金融機構,可維持原有產權關係及管理鏈條,但須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並做好產融風險防控工作。
  七、國有實體企業“股東”與財政部門“出資人”間的關係
  我省省屬國有金融機構大多由國有實體企業出資設立,是具體“股東”,省財政廳扮演的是政府“出資人”角色,是巨觀意義上的“股東”。省財政廳履行出資人職責,並不剝奪國有實體企業享有的“股東”權利,國有實體企業仍可以派出股東代表、董事、監事,但應報出資人機構履行委派程式;派出的人員除了代表本企業履職外,還要按照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規章制度,審議議案、發表意見,在重大問題上應與省政府保持一致。
  八、財政部門與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關係
  對省屬金融機構的監管,省財政廳與金融監管部門各司其職、有效協同。省財政廳的監管屬於行使出資人權利的監管,注重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更多地從企業的經濟效益和市場價值的角度進行管理,通過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但不會直接介入企業的具體經營事務。金融監管部門(主要指人行、銀保監局、證監局以及地方金融監管局)的監管,屬於國家對金融行業的行政監管,通過“管風險、管法人、管準入”,實現對國有金融機構的合規和審慎監管要求,通過行政審批、行政處罰體現國家的金融意志,更加注重金融合規經營和國家的金融安全。
  省財政廳履行出資人職責時,將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不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管;省財政廳在制定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時,涉及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有關監管職責的,將主動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其他金融管理部門在制定發布相關監管政策時,應及時向省財政廳通報相關情況。
  九、出資人機構如何參與重大事項管理和管理者選擇與考核
  重大事項管理屬於出資人機構(包括省財政廳和省國資委)的核心權利。公司章程是金融機構運行的“根本大法”,出資人機構應強化章程管理,將與金融機構的關係在章程中予以約定。《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出資人機構參與公司治理決策的工作機制,落實和維護董事會依法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出資人機構通過公司治理程式,加強對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的審核把關。省財政廳負責擬訂省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薪酬分配有關制度。需要指出的是,向國有金融機構派出股權董事,依託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行使出資人權利,通過市場化方式體現國有出資人意志,是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效方式,是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重要舉措,是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重要內容。
  激勵約束機制是委託代理關係的核心,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圍繞國家所有權政策導向,在對金融機構進行功能界定和分類的基礎上,健全管理者選任、考核、獎懲等機制,對於確保“代理人”按照“委託人”的意志行事,具有重要意義。《規定》明確出資人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規則透明的提名程式,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金融機構的管理者。同時,對任命的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據此決定獎懲和薪酬。省財政廳將健全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需要強調的是,必須把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和發揮市場機製作用結合起來,保證黨對幹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重要幹部的管理權。
  十、《規定》印發後,省財政廳需要開展哪些工作
  《規定》印發後,省財政廳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的權利、義務正式得到明確,需要從巨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做好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
  巨觀層面。省財政廳要抓緊建立健全管住管好用好、做強做優做大國有金融資本的管理機制和制度體系,夯實科學化、規範化管理的基礎。一是理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機制。建立出資人與受託人的權責清單,強化對國有金融企業的資本穿透管理、重大事項監管、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責任追究等,真正解決長期以來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九龍治水”、職責分散、權責不明等。二是統一建立健全規範高效管理的制度體系。加快構建和落實全流程的基礎管理制度,健全產權登記、評估、轉讓等基礎管理、穿透管理和交易監管體系,把好國有金融資本“入口”和“出口”關。健全國有金融資本動態統計監測和金融運行分析指標體系,全面掌握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運營情況,防範財務風險,進一步促進保值增值。健全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績效考核和激勵約束制度,增強國有金融機構活力。健全國有股權董監事管理制度,明確權責利約束。建立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監督問責機制,健全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體系,完善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維護資本安全。三是調整最佳化國有金融資本布局。合理調整國有金融資本在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比重,推動國有金融資本向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重要基礎設施和重點金融機構集中,提高資本配置效率,推動做實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平衡好分紅和資本補充需要,解決我省國有資本分散和國有金融機構類型不全、規模小、實力弱、服務經濟發展作用發揮不明顯等問題。四是全面加強黨的建設。按照管人與管黨建相統一、管資本與管黨建相結合的原則,理順省屬金融機構領導人員和黨建工作管理體制,明確有關部門和機構的職責,解決領導人員和黨建管理工作職責分散、權責不明晰、權責不對等等問題。全面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發揮黨委的領導作用,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發揮黨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重要作用,重點管政治方向、領導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健全完善黨建工作責任制,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
  微觀層面。省財政廳要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章程,對省屬金融機構享有資本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保障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權益,並履行相應出資人義務。一是負責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認真履行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資產交易等管理職責,對國有產權實施全流程動態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二是依法收取國有金融資本收益。負責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金融資本收益,納入預算管理。具體負責國有金融資本經營收益的上繳工作。三是規範國有金融機構的運營管理。加強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資本金管理、績效考核、薪酬管理、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管理、重大事項管理等,防控風險,促進國有金融機構合規經營。四是參與對國有金融機構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通過法定程式參與有關國有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和考核,按照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依法選派董事、監事,委派股東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依據有關規定,確定國有金融機構管理者的薪酬機制和標準,規範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福利保障。
  十一、如何實施國有金融資本穿透管理
  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有利於加強國有資本監管,防範內部人控制,促進規範資本運作和提高資本回報,有利於全面掌握國有金融資本流動情況,監測國有股東權益的變動趨勢。一是強化財政部門管理責任。省財政廳將通過建立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體系,加強國有金融機構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等監督管理,加快信息系統建設,實現國有金融資本穿透管理和運營監測分析。二是壓實母公司管理責任。一級省屬金融機構作為母公司,必須加強對各級子公司的資本穿透管理,嚴格股東資質和資金來源審查,確保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層層落實到位;母公司轉讓一級子公司產權,以及一級子公司轉讓涉及重要行業、重點下級公司的國有產權等情形,應當按程式向省財政廳報批。三是壓縮管理級次。要求國有金融機構合理設定機構法人層級,逐步有序壓縮管理級次,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國有金融機構持有同類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一級子公司原則上只能有一家;除財務投資外,國有金融機構所屬控股企業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權,所屬控股企業之間不得交叉持股。
  十二、如何確保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
  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是為了完善管理體制,促進國有金融資本規範運作、做強做優做大,確保保值增值。
  一是壓實保值增值責任。為保證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和安全,《規定》特彆強化了省屬金融機構的主體責任,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和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的監督責任。其中,省屬金融機構承擔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責任。省財政廳負責監督金融機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建立和完善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指標體系,依法依規確認省屬金融機構的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省國資委負責按照受託權責對等原則,提升省級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範金融風險,實現保值增值;做好受託管理的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考核;加強對所履職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並負責其省級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和安全。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對於工作過程中發現的金融機構重大風險或風險隱患,應及時向出資人機構報告;對金融機構重大事項按程式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將履職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機構。
  二是強化國有產權全流程管理。為防範國有金融資本流失,省財政廳將從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等方面加強管理,形成國有金融資本占有、變動、註銷等全流程管理鏈條。統一產權登記管理,省屬金融機構均要按照省財政廳的管理規制辦理產權登記,領取產權登記證(表),由省財政廳依法核定金融機構占用的國有金融資本金數額,確認國有產權歸屬,全面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產權和分布狀況。監管國有資產評估行為,要求國有金融機構在進行合併、分立、改制、股權轉讓、增資擴股等行為時,嚴格按要求進行資產評估,真實、合理反映資產價格,並以經省財政廳核准或備案後的評估結果作為國有金融資本產權轉讓和資產交易的參照。嚴格監控國有股權轉讓和產權交易行為,省財政廳依法決定省屬金融機構的國有股權轉讓,建立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制度。省屬金融機構國有資產轉讓主要通過證券交易系統或由金融資產產權交易機構交易。省屬金融機構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省政府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省政府批准。
  三是強化責任追究。按照國家規定,省財政廳負責建立健全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紀檢、監察、金融監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依規實施監督管理,查辦違法違規經營投資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省屬金融機構的管理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機構國有資產損失的,負賠償責任並追責;出資人機構不按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履職盡責,或者違法違規干預所履職金融機構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國有金融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責。出資人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在履職過程中,未按出資人機構有關規定及所在金融機構章程正確行使職責的,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並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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