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市本級國有金融企業出資人監管暫行辦法

《宜春市市本級國有金融企業出資人監管暫行辦法》是宜春市人民政府發布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春市市本級國有金融企業出資人監管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市本級國有金融企業出資人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9〕49號)、《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全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實施意見》(贛發〔2019〕7號)、《中共宜春市委辦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完善市本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宜辦發〔2019〕21號)以及《中共宜春市委辦公室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市本級國資國企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宜辦字〔2020〕6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範出資人相關監管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財政局集中統一履行我市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國有金融資本形成的獨資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及其下屬子公司(統稱“企業”)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市財政局以管理資本為主,重點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重點管好國有金融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
第四條市財政局依法依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與金融管理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的原則,充分尊重企業法人財產權利,賦予企業更大的經營自主權和風險責任。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績效考核、激勵約束、風險控制、利潤分配和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決策制度並定期向市財政局報告。
第六條市財政局按照法律法規,逐步建立管理權利和責任清單,注重通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以公司治理為基礎,以產權監管為手段,對企業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被監管企業須加強對各級子企業的資本穿透式管理,嚴禁以貸入股、虛假注資等行為,確保國有金融資本基本管理制度層層落實到位。按照市場經濟理念,積極發揮國有金融資本投資作用,著力創新管理方式和手段,不斷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性。
第七條對新增股東背景實力、入股動機和資金來源進行嚴格審查,加快形成全面覆蓋、制約有力的監督體系。聚焦企業財務、重大決策、產權流轉等關鍵業務和重點領域,組織開展國有金融資產重大損失調查,防範國有金融資本流失。加強審計、評估等外部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依法依規、及時準確披露企業經營狀況,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透明度。
第二章出資人職責
第八條市財政局履行以下出資人職責:
(一)組織實施金融企業國有資本基礎管理工作;
(二)負責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組織上交國有金融資本收益;
(三)對金融企業行使股東職權,制定或參與制定國有金融企業章程;
(四)依法參與企業管理者的任免、考核、獎懲,實施對企業領導負責人薪酬監管,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五)建立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體系,監督企業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六)承擔全口徑國有金融資本報告工作;
(七)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國有資本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基礎管理
(一)對企業報告的重大事項進行處置。根據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對企業報告的重大事項作出回應。
(二)對企業年度經營業績進行考核。根據年初下達的目標計畫以及與企業簽訂的經營業績責任書,對企業的經營業績進行目標考核。
第十條人事管理
根據市委組織人事部門相關規定,對從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到企業任職的中層及以下人員進行相應管理。企業市場化招聘人員計畫、招聘方案等需報市財政局審核。從體制內到企業任職的人員人事檔案統一由市人社局管理,市場化招聘人員的檔案由企業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薪酬管理
依據相關規定,制定國有金融企業及其負責人薪酬管理辦法。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核定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和企業薪酬總額。
第十二條黨建黨務管理
(一)在市委組織部統一指導下,市財政局黨組對所監管的企業履行日常管理職責,企業黨組織履行企業黨建主體責任。
(二)企業黨務工作由企業黨組織履行主體責任,市財政局黨組織負責指導。發展黨員由市委組織部向市財政局黨組織下達指標,市財政局黨組織按各企業黨組織報告的發展黨員情況進行審批。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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