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

《普洱市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已經普洱市人民政府同意,普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2月28日印發,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洱市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28日
  • 發布單位:普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機制,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明確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9〕49號)、《中共雲南省委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實施意見》(雲發〔2019〕10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雲政辦發〔2021〕23號)、《中共普洱市委 普洱市人民政府印發普洱市貫徹落實〈中共雲南省委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實施意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普發〔2020〕3號)有關要求,結合普洱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出資設立或管理的金融機構,包括國有獨資金融機構、國有全資金融機構、國有絕對控股金融機構、國有相對控股金融機構和國有參股金融機構。其中,國有獨資金融機構、國有全資金融機構、國有絕對控股金融機構、國有相對控股金融機構統稱為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
本規定涉及到的金融機構,按以下原則劃分企業級次:一級金融機構為本級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出資設立或管理的金融機構,二級金融機構為一級金融機構出資設立或管理的金融機構,以此類推。一級金融機構視為母公司,二級及以下金融機構視為子公司,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按照分級管理、權責匹配、權責對等、權責統一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市財政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第四條 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重點管好國有金融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對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資本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第五條 金融機構及其投資設立的機構,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承擔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責任,依法接受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業監管。財政部門支持金融機構審慎合規經營、強化風險防控,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機構正常經營活動。
第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合理界定職責邊界,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場監管與出資人職責相分離的原則,理順國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市、縣(區)各級政府、財政部門不得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管。
第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受財政部門委託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其他部門、機構(以下統稱受託人)須與財政部門簽署委託協定,並按照約定許可權管理國有金融資本,同時,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
第八條 財政部門及受託人(以下統稱為出資人機構)應當加強國有金融機構黨的建設,嚴格規範企業選人用人管理。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發揮黨委(黨組)的領導作用。黨委(黨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重點管政治方向、領導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健全完善黨建工作責任制,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
第二章 出資人與受託人職責
第九條 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改革。
(二)組織實施金融機構國有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統計分析等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工作。
(三)負責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健全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和國有金融資本收益管理制度,組織上交國有金融資本收益。
(四)對所出資金融機構行使股東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式,制定或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章程,依法選派董事、監事。
(六)通過法定程式參與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負責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薪酬監管,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七)建立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體系,監督金融機構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八)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督促檢查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受託人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九)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事項。
第十條 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要義務是:
(一)服務國家戰略,落實國家金融法規政策,統籌最佳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健全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國有金融資本向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國計民生的重要金融行業和關鍵領域、重要金融基礎設施、重點金融機構集中,保持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的主導地位,保持國家對重點金融機構的控制力。
(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金融治理現代化。
(三)尊重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增強企業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風險處置工作。
(四)尊重受託人受託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不得不當干預受託人履職。
(五)承擔全口徑國有金融資本報告工作。依法依規披露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透明度。
第十一條 受託人根據財政部門委託,按照產權關係,落實統一規制,管理國有金融資本,享有以下權利:
(一)協同推進受託管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託許可權和程式,對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行使相關股東職責。
(三)通過提名董事、監事人選等方式,參與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
(四)按照股權關係,通過公司法人治理機制,向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派出董事、監事等,並加強管理和監督。
(五)按照法定程式,參與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決策,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受託人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受託權責對等原則,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範金融風險,實現保值增值。
(二)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做好受託管理的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績效考核、保值增值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管理等相關工作。
(三)督促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履行好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監交其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受託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貫徹落實國家、地方戰略和政策目標等情況。
(五)接受財政部門的評價、監督和考核。
(六)落實財政部門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建立報告溝通聯絡機制,財政部門與受託人要加強溝通、信息共享,在日常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及重大事項要及時會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須經本級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大事項,應當經財政部門同意後,報請本級政府批准。
第三章 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加強基礎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國有金融資本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統計分析等基礎管理工作。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本級政府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政府批准。
受託人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有關工作要求,組織所履行管理職責(以下簡稱“所履職”)的金融機構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金融機構國有產權占有、使用及變動情況,按規定辦理金融機構國有產權占有、變動及註銷登記等。
第十五條 加強金融機構國有產權全流程監管。財政部門對金融機構國有產權變動實行全流程動態監管,並對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穿透管理。
納入母公司並表管理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式,負責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涉及母公司本級的股權管理及重點子公司重大股權管理事項,由財政部門履行管理程式。重大股權管理事項是指可能導致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事項。
第十六條 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產權交易監管。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融機構國有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金融機構國有產權有序流動,防止國有金融資本流失。
金融機構遇到改制和重組、產權和資產轉讓、確定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等情形,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並將資產評估結果報送財政部門核准或備案。涉及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母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改制方案、向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母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法人組織(企業)提供非主業擔保和資金出借事項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本級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加強收益管理。財政部門根據出資具體情況及產權隸屬關係,直接收取或監交金融機構應當上交的國有資本收益。國有金融資本收益除按規定調入一般公共預算外,主要用於最佳化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提高國有金融機構核心競爭力。
第十八條 加強統計監測管理。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和報告制度,完整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的總量、投向、布局、處置、收益等內容,並於每年4月30日前將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國有金融機構改革、資產管理、風險控制、年度經營業績、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情況及本年度工作計畫向出資人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 加強人才管理。財政部門探索建立金融機構股東派出人員人才庫。
第二十條 加強財務管理。財政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開展動態統計監測和運行分析,全面掌握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情況。
金融機構應制定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並於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出資人機構備案,於季度終了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出資人機構報送季度報告和年度財務決算書面材料及電子數據。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必須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金融機構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鑑證、諮詢等業務時,應將所聘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聘任期限等情況及時報送出資人機構。
受託人應加強對所履職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並負責其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和安全。
第二十一條 加強內外監督協調。財政部門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金融監管部門溝通,強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監督體系。
第二十二條 加強全口徑報告工作。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要全口徑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並按照法定程式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具體報告工作由財政部門負責,受託人、金融監管部門、國資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配合。
第二十三條 加強信息披露。財政部門負責依法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信息公開,及時準確向社會披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運營績效和監督檢查等情況,提高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出資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履職金融機構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出資人機構按照法定程式向所履職金融機構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監事,由其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落實和維護董事會依法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受託人完成委派程式後,應將委派人員的相關情況抄送財政部門。出資人機構應當加強對董事、監事履職的技術支持以及監督評價,建立健全激勵約束和責任追究機制。
第二十六條 出資人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應當定期向出資人機構報告履職情況。對於工作過程中發現的金融機構重大風險或風險隱患,應及時向出資人機構報告。
第二十七條 出資人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有關操作指引的規範下,代表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體現股東意志。
第二十八條 出資人機構負責通過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對所履職金融機構發展戰略和投資規劃、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法人機構設立和撤併等需由股東決定的重大事項的審核。
金融機構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決定機構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減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除主營擔保業務以外的大額擔保、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任免機構負責人,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時,出資人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應當按程式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表決意見涉及股權管理的,應當經財政部門同意。涉及國有及國有投股金融機構母公司及重要子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及重大投資事項應當由財政部門轉報本級政府。
金融機構對外捐贈應當符合《中共普洱市委辦公室 普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普洱市貫徹落實〈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普辦發〔2020〕34號)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擬訂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薪酬分配製度和機制,指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和清算方案,出資人機構監管所履職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備案或核准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清算確定工資總額、督促其公開披露,並對工資預算方案執行過程進行監督。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應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已實行股份制改革的,應當履行公司治理程式後報出資人機構備案;未實行股份制改革的,應當報出資人機構審核。其他子公司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應當履行其內部管理程式。
第三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應當將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決策制度的具體實施辦法報送出資人機構。
第三十一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發生重大安全、質量等事故及突發性事件應當由財政部門轉報本級政府。
第五章 金融機構管理者選擇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 出資人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以及金融機構章程等規定,建立規則透明的提名程式,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履職金融機構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
(三)國有控股、參股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
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對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金融機構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法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 出資人機構對擬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嚴格進行資格把關。對出資人機構直接管理的董事、監事,應當認真落實黨管幹部有關要求,根據規定許可權進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規定程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
第三十四條 出資人機構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機構章程,對金融機構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建立差異化的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體系,按照法定程式對其任命的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管理者的獎懲。
第三十六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管理者薪酬管理體系,並報本級政府批准。
出資人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金融機構管理者的薪酬機制和標準。金融機構應制定本單位負責人薪酬清算方案,履行相應決策程式後執行,清算結果及時報送出資人機構備案;出資人機構規範所履職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福利保障,其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財務預算應當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七條 出資人機構不按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履職盡責,或者違法違規干預所履職金融機構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國有金融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受託人每年年終,就受託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情況書面報告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對金融機構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和評估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財務管理各項制度執行及選人用人情況。金融機構財務總監和監事會應當定期向出資人機構報告企業財務管理及運營情況。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的管理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機構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依規依紀依法對其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國有實體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依法行使具體股東職責,應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由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做好落實。
第四十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依據本規定,可結合本地實際和管理現狀,制定具體的實施規定,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全市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明確出資人職責,推動國有金融資本做強做優做大。普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普洱市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方便各級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更好地理解《暫行規定》,現就《暫行規定》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國有金融資本是推進國家現代化、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我們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針對過去一段時期“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還存在職責分散、權責不明、授權不清、布局不優以及配置效率有待提高”的問題,為進一步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機制,黨中央、國務院出台了《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25號),明確要求國有金融資本交由財政部門集中統一管理,並強調要建立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制度,明確出資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為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明確出資人職責,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國辦發〔2019〕49號,以下簡稱國辦發49號)。根據國辦發49號檔案要求,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雲南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普洱市結合實際制定出台了《暫行規定》。
二、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包括總則、出資人與受託人職責、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管理與監督、重大事項管理、金融機構管理者選擇與考核、責任追究、附則等七章共四十一條內容。遵循了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對適用範圍、管理主體、管理方式、職責定位等進行明確和細化,明確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市財政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市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
三、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範圍
《暫行規定》明確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管理方式
根據金融機構的重要程度、產權關係清晰度、管理規範等實際情況,財政部門可以直接管理也可以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受財政部門委託管理的其他部門、機構(以下統稱受託人)須與財政部門簽署委託協定,並按約定許可權和期限管理國有金融資本。期限結束後,按財政部門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方式。其中,受託人管理的,須執行財政部門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切實履職盡責,並由受託人依法行使具體股東職責。同時,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
五、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與受託人職責
《暫行規定》明確出資人指導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改革,組織實施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經營預決算、收益上交、負責人薪酬審核、績效考核等工作,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並對所出資金融機構行使股東職責。受託人根據財政部門委託,對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行使股東職責,參與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決策,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並定期報告受託履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情況,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和考核。
六、管理的內容
《暫行規定》細化了財政部門對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管理具體內容。一是負責組織實施國有金融資本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轉讓、統計分析等基礎管理工作。二是負責編制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加強預算執行監督。三是全口徑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國有資本投向、布局和風險控制,國有資產處置和收益分配等管理情況。四是向所出資金融機構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監事,加強對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的審核。五是確定任命的國家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的薪酬機制和標準。六是規範所出資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福利保障,對其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財務預算進行備案。七是審核未改制國有金融企業及其重要一級控股子公司企業年金。八是監管所出資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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