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辦法

《四川省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辦法》結合四川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實際,進一步釐清職責邊界,規範出資人在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享有資本收益等方面的職責和義務,有利於規範出資人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有利於推進國有金融資本布局最佳化、實現保值增值,有利於促進國有金融企業發展壯大。

主要內容,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分為總則、出資人與受託人職責、出資人與受託人職責、所監管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所監管金融機構管理者選擇與考核、責任追究、附則7部分,共33條。

內容解讀

《實施辦法》按有關規定明確國有金融資本定義,指出從出資角度看,國有金融資本主要包括3大類:一是政府及其部門、機構直接或間接向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二是政府授權投資主體,如國有實體企業、國有平台公司、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三是政府雖無出接出資,但金融機構本身是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成立的,並且其後續的運營、管理和服務等業務開展亦是依靠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來進行的,對這類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也要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範圍。
《實施辦法》將持有金融業務許可證和實質性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都納入範圍,有利於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促進相關金融機構持續規範健康經營。實質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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