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2023年3月7日,根據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議案,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按照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管理規定,將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管理的市場經營類機構剝離,相關國有金融資產劃入國有金融資本受託管理機構,由其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
監督管理
一是基礎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健全產權登記、評估、轉讓等基礎管理、穿透管理和交易監管體系。
二是收益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制定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收益管理制度,以及經營預算管理辦法,加強金融機構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和最佳化資本配置。
三是財務監管。財政部門集中統一開展動態統計監測和金融運行分析,全面掌握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運營情況。
四是監督管理。推動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監督體系。
五是報告制度。財政部門定期向本級黨委、政府報告,並按照法定程式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出資人職責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明確了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的職責,主要包括:指導國有金融機構改革、實施基礎管理、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組織收益上交,依法行使所出資金融機構具體股東職權、制定公司章程、參與管理者考核任免、監督保值增值,制定規章制度以及督促檢查等。
同時,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還應承擔落實國家金融政策法規、最佳化資本戰略布局、健全資本流動機制、完善授權經營體制、促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和受託人履職、接受外部和社會監督等義務。
受託人權利
對於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委託人而言,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明確指出:受託人權利主要包括,按照受託許可權和程式對受託金融機構行使相關股東職責,協同推進受託金融機構改革,向其派出董事、監事,參與重大事項決策、管理者選擇和考核等。同時,承擔提升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遵守統一的管理制度、監交國有資本收益、向財政部門報告履職情況並接受評價、監督和考核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