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國資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金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具體表現為金融企業的國家資本金國有股權以及其他應享有的權益,該等金融企業資產,簡稱“金融國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融國資
  • 類型:經濟術語
分類
1、從金融企業的類別角度區分,金融國資主要包括以下“銀、證、保、基、信”等五類:一是銀行類,由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儲蓄信貸機構組成,充當社會信用中介,通過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經營形式,集中社會閒置資金,最佳化社會資源配置,從而促進經濟有效運行。二是證券類,由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商、經紀公司、證券發行者(上市公司),證券購買者等組成,由這些機構實現社會閒置資金由儲蓄轉向投資,證券市場價格發現信息傳播以及資金籌集,決定和影響著資源向效率高的行業轉移和配置。三是保險類,包括政策性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等。四是信託類,包括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的公司。五是證券投資基金類,基金髮起人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基金髮起人可以申請設立開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請設立封閉式基金
2、從金融國資存在的形態和流動程度劃分,金融國資可分為以下三類:一是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存貨預付費用等;二是權益性資產,包括對外投資、抵債資產等:三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3、從金融國資的所有制結構劃分,金融國資可為國有金融企業、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和國有參股金融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一般是指國有獨資的金融企業,或者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有獨資公司或者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或國有單位出資設立的金融類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有控股金融企業是指國有金融資本占其實收資本的50%以上的金融類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國有金融資本占其實收資本的比例不足50%,但國有金融資本投資者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金融類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國有金融資本占實收資本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通過投資關係或者其它安排,國有金融資本投資者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金融企業。國有參股金融企業是指國有金融資本占實收資本比例較低,其表決權對金融企業股東(大)會不產生重大影響的金融類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按行政隸屬關係分為中央管理的金融國資和地方管理的金融國資。地方管理的金融國資又可以再細分為省、設區市和縣三級管理的金融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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