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國有資產和金融工作局

眉山市彭山區國有資產和金融工作局

眉山市彭山區國有資產和金融工作局是眉山市彭山區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眉山市彭山區國有資產和金融工作局
  • 領導機構: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及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充分發揮金融對地方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二)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運營機構和地方金融企業的國有資產。
(三)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辦法,制定相關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地方金融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區金融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年度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五)承擔所監管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管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措施,加強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購置、處置、出租、出借、清產投資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
(六)指導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七)負責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考核管理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負責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人事任免和薪酬待遇管理。負責職能主管部門下屬的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人事任免工作。
(八)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區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董事、財務總監。負責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和參股企業派出董事的工作聯繫和協調,指導其董事會建設。
(九)負責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收入分配並調控其工資分配總體水平。
(十)負責區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黨的建設和廉政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及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負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產核資、調劑、處置等工作。
(十二)統籌、協調推進全區金融業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推動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合作。加強金融對外合作交流。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地方金融業規範發展,組建、培育、壯大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引進異地金融機構,促進地方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和金融資源最佳化配置,負責監管範圍內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和業務指導工作。
(十四)統籌推進全區企業直接融資工作。負責推動全區企業改制、培育、掛牌上市等協調工作。
(十五)統籌全區地方金融要素市場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推動全區地方金融要素市場建設,組織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
(十六)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駐彭機構加強金融監管相關工作,共享地方金融監管指標數據和金融業務發展情況,為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協調解決地方金融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十七)推動各類金融機構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參與投融資體制改革工作。推動地方金融統計體系建設。制定引導社會融資發展的政策措施,參與研究擬訂政府重大項目融資方案。
(十八)依據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和中央、省市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規則,負責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加強對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地方權益類交易場所、大宗商品類交易場所的風險監測與行為監管。
(十九)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區委、區政府有關規定,負責地方金融機構和金融中介機構的行業管理和服務,促進金融中介服務業發展,參與擬訂促進與金融業密切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規劃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加強對相關金融行業協會的工作指導和監督。
(二十)維護地方金融秩序。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和處置地方金融風險。牽頭處置非法集資,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推進全區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機制建設。參與推進全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推進金融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二十一)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配合區級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國有金融資本布局方案。在區政府授權範圍內,負責政府性融資工作。參與策劃、指導、規範我區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資產整合的融資工作和政府性融資項目的策劃和協調工作。
(二十二)統籌對地方政府金融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推進協同聯動機制建設,參與、指導全區金融人才資源培育和隊伍建設工作。推進全區金融知識宣傳普及工作。
(二十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統計工作。
(二十四)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二十五)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六)職能轉變。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地方實施監管,誰審批、誰監管、誰擔責的總體要求,加強對地方金融的監督管理,落實好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一是堅持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宗旨。把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提高金融服務效率和水平,加強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金融服務。二是堅持以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為底線。以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防範為重點,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穩妥有序、守住底線,提高金融體系抵禦風險能力,確保地方金融安全高效穩健運行。三是堅持以深化金融改革開放為動力。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加快地方金融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體系,著力提高地方金融業競爭力和風險防範能力。繼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十七)有關職責分工。
1、各類投資基金。區發展改革局負責推動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貫徹落實促進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政策措施。區財政局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會同區發展改革局及區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財政性資金出資發起設立或參股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區國資金融局參與指導各類投資基金規範發展。
2、智慧財產權交易。區市場監管局負責擬訂智慧財產權規範交易的政策。區國資金融局負責監管智慧財產權交易場所。

內設機構

辦公室:負責機關綜合協調、黨建、財務、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後勤、安全、信訪、內部管理、政府採購、信息宣傳、目標管理、國資金融人才培育和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工青婦群團工作。承擔局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承擔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辦理職責。
國資監管股:承擔全區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規範檔案,負責有關規範性檔案和重大政策的執行工作。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清產核資、出租、調劑、處置等工作。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強“三重一大”事項監管,負責國有企業黨建工作。負責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指導區屬固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完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及激勵和約束制度。建立和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在區政府授權範圍內,負責政府性融資工作。參與策劃、指導、規範我區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資產整合的融資工作和政府性融資項目的策劃和協調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統計、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環境保護等工作。
金融管理股:擬訂地方金融政策措施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監管部門協調服務區內金融機構,推動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合作。加強對相關金融行業協會的工作指導和監督。負責監管範圍內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和業務指導。負責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險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負責推動全區企業改制、培育、掛牌上市等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地方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和處置,推動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和金融風險處置聯動工作機制。牽頭處置非法集資,協調配合有關部門打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推動全區金融生態環境、金融信用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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