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區司法所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所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眉山市彭山區司法所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為加強司法所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明確登記、交接、處置責任,制定了九條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眉山市彭山區司法所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為加強司法所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明確登記、交接、處置責任
第一條 司法所資產指為司法所配置和購買的房屋、辦公設施、交通工具及其他需要納入管理的資產。
第二條 司法所資產屬國有資產,所有權屬區司法局,司法所擁有使用權並承擔保管責任。司法所資產的使用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相關規定,遵守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三條 各司法所負責人、工作人員是資產使用保管的責任人,負保管責任。
第四條 司法所資產的日常管理和維護由司法所負責,司法所對本所占有、使用的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杜絕資產流失。對不能正常使用需報廢處置的資產,須向區司法局提交書面報廢手續,由區司法局上報區國資局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報廢處置。
第五條 司法所資產不得挪作他用,未經區司法局同意不得私自出借、出租。凡非正常損毀、遺失的,須按照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 司法所資產日常監督管理由區司法局基層股負責,區司法局其他股室配發至司法所的資產清單應同時抄送基層股存檔。
第七條 司法所人員變動應履行資產交接手續,所長、副所長的資產交接手續,應在區司法局基層股、辦公室的監督指導下進行。
第八條 司法所所有資產必須由區司法局基層股、辦公室和司法所共同進行登記造冊,登記資料分別保管。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即日起執行,並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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