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明確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9〕4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按照權責匹配、權責對等、權責統一的原則,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對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實施資本穿透管理。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以管資本為主,重點管好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建立健全管住管好用好、做強做優做大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的管理機制和制度體系;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原則,對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出資的金融機構依法享有資本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並相應履行出資人義務。
第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支持國有金融機構審慎合規經營,強化風險防控;加強與金融管理部門溝通協調,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國有金融機構正常經營活動,不得干預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管。
第四條 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受財政部門委託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其他部門、機構(以下統稱受託人)按照受託許可權履行管理職責,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
第五條 國有實體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依法行使具體股東職責,應執行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由財政部門委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做好落實。
第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實,重點管政治方向、領導班子、基本制度、重大決策和黨的建設,健全完善黨建工作責任制,切實承擔好、落實好從嚴管黨治黨責任。
第二章 管理對象
第七條 地方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所指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依法設立的以下企業或機構: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各類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託、基金、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包括金融投資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地方各類交易場所、交易結算中心、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商業保理公司、政府投資基金等。
第八條 納入金融機構母公司並表管理或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各級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式,負責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出資人與受託人職責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黨委和政府工作要求,指導推進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改革。
(二)組織實施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工作。
(三)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管理,組織上交地方國有金融資本收益。
(四)對所出資金融機構行使股東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式,制定或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章程,依法選派董事、監事,委派股東代表參與股東(大)會。
(六)通過法定程式參與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負責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薪酬監管,完善激勵約束機制。
(七)監督地方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
(八)按要求開展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
(九)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督促檢查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受託人和國有實體企業股東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資人的其他職責和承辦本級政府交辦的事項。
第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要義務是:
(一)服務國家戰略、服務地方黨委和政府決策部署,落實國家金融政策法規,統籌最佳化地方國有金融資本戰略布局,健全資本補充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向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國計民生的重要金融行業和關鍵領域、重要金融基礎設施、重點金融機構集中。
(二)健全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形態轉換、合理流動機制,保持國有金融資本在金融領域的主導地位,保持國家對重點金融機構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地方國有金融資本授權經營體制及實現方式,促進地方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防範流失。
(四)促進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健全風險管理和內控體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金融治理現代化。
(五)尊重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經營自主權,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增強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風險處置工作。
(六)尊重受託人受託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職責,不得不當干預受託人履職。
(七)承擔全口徑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報告工作。
(八)接受外部監督,依法依規披露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經營狀況,提升地方國有金融資本運營透明度。
第十一條 受託人根據財政部門委託,按照產權關係,落實統一規制,管理地方國有金融資本,享有以下權利:
(一)協同推進受託管理的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託許可權和程式,對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行使相關股東職責。
(三)通過提名董事、監事人選等方式,參與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管理者的選擇和考核。
(四)按照股權關係,通過公司法人治理機制,向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派出董事、監事等,並加強管理和監督。
(五)按照法定程式,參與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決策,維護出資人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受託人管理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受託權責對等原則,提升地方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範金融風險,實現保值增值。
(二)落實統一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
(三)督促受託管理的金融機構履行好服務實體經濟和防控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監交其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定期向委託的財政部門報告受託履行管理職責、貫徹落實國家戰略和政策目標等情況。
(五)接受財政部門的評價、監督和考核。
(六)落實財政部門委託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明確委託管理的職責、範圍、內容和方式,制定管理權利和責任清單。
第四章 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按照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完善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管理、收益管理、預決算管理、統計監測、全口徑報告等制度。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制定我省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建立完善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基礎管理體系,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統計分析等工作,加強產權管理和監督,對本級政府所出資金融機構國有產權變動實行全流程監管。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對本級政府所出資金融機構國有產權占有、變動、註銷情況及其分布狀況進行登記管理,做到應登盡登。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建立完善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國有產權交易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促進產權有序流動,防止國有金融資本流失。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產權交易第三方服務機構的監督。
第十八條 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發生機構合併、分立、改制、重組、清算,處置資產和產權,確定非貨幣性資產價值以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並按照國家規定履行相關的核准或備案程式。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實施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決算,組織上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加強預算執行監管。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依法對本級政府所出資金融機構財務進行監督,按照全口徑、全覆蓋要求,開展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動態統計監測和運行分析,真實、準確、完整反映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的總量、投向、布局、收益、處置等內容,建立完善地方國有金融資本保值增值指標體系。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內外監督工作制度,加強與審計機關和紀檢監察機關溝通,強化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形成全面覆蓋、分工明確、協同配合、制約有力的監督體系。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全面掌握地方國有金融資本運營情況,定期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情況,並按照法定程式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依法推進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信息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及受託人(以下統稱出資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四條 出資人機構按照法定程式向所出資金融機構委派股東代表,提名董事、監事,參加其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落實和維護董事會依法行使重大決策、選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權利。
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應當及時向出資人機構報告履職情況。出資人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激勵約束和責任追究機制。財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建立股東派出人員人才庫。
地方國有獨資金融機構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出資人機構可以授權金融機構董事會行使股東會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 出資人機構通過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對所出資金融機構須由股東決定的重大事項的審核。
重大事項包括:股權管理事項(含重點子公司重大股權管理事項);機構合併、分立、變更組織形式、改制、上市;章程重要內容修改;變更註冊地;增減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重大投資;轉讓、受讓重大資產;為他人提供除主營擔保業務以外的大額擔保;大額捐贈;分配利潤;解散、申請破產等。
重點子公司一般是指具有實際控制權的、淨資產占比較高的子公司。重大股權管理事項是指可能導致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股權管理事項。
第二十六條 重要金融機構的重大事項,對國有金融資本權益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在履行公司治理程式前,出資人機構應依據《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報同級政府研究。
重要金融機構,一般是指財政部門直接出資的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以及國有實體企業投資入股的同級政府具有實際控制權的金融機構,具體名單由同級政府確定。
第二十七條 所出資金融機構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決定上述重大事項,出資人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及時按要求向出資人機構報告、請示重大事項,並根據出資人機構意見,按程式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有關表決情況及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八條 省屬重要金融機構省內各級國有股東所持股權,擬進行跨省轉讓以及向非國有單位轉讓的,應由國有股東報同級政府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審查提出意見報省政府。
第二十九條 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應當全面貫徹落實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運作決策制度,具體實施辦法報出資人機構審查批准,並及時向出資人機構報告重大事項實施進展情況。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擬訂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薪酬分配製度和機制,指導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探索實施員工持股計畫。出資人機構監管所出資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備案或核准工資總額預算方案,清算預算執行結果。
第六章 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選擇與考核
第三十一條 出資人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以及金融機構章程等規定,建立規則透明的提名程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金融機構的下列人員:
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
向國有控股、參股金融機構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對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所出資金融機構中應當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法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出資人機構對擬任命或者建議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應當嚴格進行資格把關,認真落實黨管幹部有關要求,根據規定許可權進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規定程式任命或者建議任命。
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機構章程,對金融機構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第三十三條 健全完善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經營績效考核制度。出資人機構針對所出資金融機構的不同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結合行業特點建立差異化的管理者經營業績考核體系,按照法定程式對其任命的管理者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並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管理者的獎懲。
第三十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門建立健全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管理者薪酬管理體系,建立健全與經營績效和服務水平同向聯動、能增能減的地方國有金融機構薪酬管理體系。
出資人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任命的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的薪酬機制和標準;規範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福利保障,對其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財務預算進行備案。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責任倒查和追究機制,構建權責清晰、約束有效的經營投資責任體系。
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許可權,加大對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的追究力度,綜合運用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禁入限制、黨紀政務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依法依規查辦違法違規經營投資導致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案件。
第三十六條 出資人機構不按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履職盡責,或者違法違規干預所出資金融機構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國有金融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依紀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的管理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機構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並依規依紀對其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可依據本實施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具體管理辦法。廈門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19〕49號)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規定。
第三十九條 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及省內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農村商業銀行的管理體制和管理辦法,按照省委省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實施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印發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
《福建省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規定(暫行)》已經福建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月17日
政策解讀
一、檔案出台的背景及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工作。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暫行規定》,要求各省政府結合本地區實際和管理現狀,制定具體實施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家檔案精神,經十一屆福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福建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實施《福建省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實施規定(暫行)》(以下簡稱《實施規定》)。《實施規定》進一步理順了我省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機制,進一步規範國有金融資本委託代理關係,進一步推動完善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公司治理,增強地方國有金融機構活力、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服務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總體考慮
《實施規定》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改革精神,根據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規定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的對象範圍、職責權利、管理重點和管理程式等。
(一)明確“誰來管”。按照權責匹配、權責對等、權責統一的原則,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對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實施資本穿透管理。
(二)明確“怎么管”。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原則,出資人機構(財政部門及受託人)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金融機構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託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
(三)明確“管什麼”。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以管資本為主,重點管好地方國有金融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監管。依法享有資本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並相應履行出資人義務。
三、主要內容
《實施規定》共8章40條,分別為:
第一章總則(6條)。主要明確制定《實施規定》的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管理主體、職責定位等事項。
第二章管理對象(2條)。根據中央有關檔案精神和我省管理實踐情況做了進一步細化,明確我省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對象範圍。憑藉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出資人與受託人職責(5條)。主要釐清出資人、受託人權責邊界,明確財政部門作為出資人代表機構的主要職責和義務,以及受託人權利和義務。受財政部門委託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其他部門、機構按照受託許可權履行管理職責,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的身份不變、產權管理責任不變、執行統一規制不變、全口徑報告職責不變。
第四章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管理與監督(9條)。主要明確對金融機構國有資本管理與監督的具體內容要求。按照國有金融資本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省財政廳負責建立健全包括基礎管理、財政財務監管、工資總額和薪酬管理等地方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體系,並指導省屬金融機構和各級財政部門規範執行。
第五章所出資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管理(8條)。主要明確出資人參與國有金融機構重大決策的方式、範圍和程式。
第六章所出資金融機構管理者選擇與考核(4條)。主要明確出資人任免或提名國有金融機構管理者及其薪酬、考核的許可權和原則。
第七章責任追究(3條)。主要明確建立監督檢查工作體系與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加強違法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管理。
第八章附則(3條)。主要明確對省內各級地方政府落實《實施規定》的要求、農信系統管理、生效時間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