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小額貸款公司暫行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的通知
閩政辦〔2023〕25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小額貸款公司暫行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已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全文
福建省小額貸款公司暫行管理辦法
(2023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其組織和經營行為,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和《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精神,結合福建省實際,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管理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為中小微型企業和“三農”主體發展提供小額貸款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應專注主業,提高普惠金融服務水平,更好發揮服務小微企業、“三農”主體和實體經濟的作用。小額貸款公司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福建省金融工作議事協調和應急處置機制統籌指導小額貸款公司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小額貸款公司管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服務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建立相應機制,明確職責分工。
第四條 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金融監管局)作為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制定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和監管政策;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終止和業務範圍變更等的審查批准;牽頭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並指導、督促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落實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的屬地責任;建立全省統一的小額貸款公司運營統計信息系統;建立小額貸款公司考核評價制度。
福建省金融工作議事協調和應急處置機製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省金融監管局開展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工作。成員單位之間應加強協同配合、信息共享,及時識別、預警、防範和處置風險。
第五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負責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調指導和政策宣傳工作,統籌安排小額貸款公司的布局,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的屬地責任。
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做好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終止和業務範圍變更等事項申報材料的審核、上報,以及其他變更事項的備案等工作,負責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服務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管理等具體實施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屬地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責任。
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終止和業務範圍變更等事項申報材料的初審、上報,以及其他變更事項的上報等工作,具體落實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服務及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第二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
第八條 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出資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三)註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在公司設立時一次性足額繳納。嚴禁虛假出資和抽逃註冊資本。初次設立時,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億元;
(四)有符合任職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擬任董事中應有20%及以上的人員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2名,具有履職所需的金融知識、經濟專業水平、從業經驗及專業技能,具備本科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從事金融領域工作8年以上;
(五)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擬任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自然人,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六)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管理機制,建立健全透明規範的貸款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七)在擬註冊縣(市、區)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必要設施;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應當是管理規範、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企業,申請前連續3個會計年度盈利且3年淨利潤累計總額在1500萬元以上,申請前一個會計年度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低於50%、出資額不高於其淨資產的50%(按合併會計報表口徑計算)。我省老區、蘇區縣企業作為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在當地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僅需滿足申請前連續3個會計年度盈利、出資額不高於其淨資產的50%(按合併會計報表口徑計算)。
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持股比例不低於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總額的30%,且不得再參股同一縣域其他小額貸款公司;其他單一發起人(或股東)出資額不得低於50萬元,入股同一縣域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超過2家。法人股東不得少於3家,合計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入股股東實行實名制,嚴禁股東集合他人資金入股。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依法依規採取公開公平的方式擇優選擇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及其他發起人(或股東);支持符合條件的實體經濟類企業主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金融機構、大型企業、省屬企業在省內主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到所在的設區市欠發達縣域主發起設立小額貸款公司;鼓勵經營層和業務骨幹入股小額貸款公司。
年度一般公共預算總收入達到或超過10億元的縣(市、區),允許設立不超過3家小額貸款公司;其他縣(市、區),允許設立不超過2家小額貸款公司。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範圍: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委託貸款;
(三)其他經省金融監管局批准的業務。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原則上應當在註冊地所屬縣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對於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省金融監管局同意,可以放寬經營區域限制,但不得超出本省行政區域。經營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小額貸款公司不允許設立分公司。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由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向縣級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書;
(二)出資人承諾書;
(三)公司設立方案;
(四)出資人協定書;
(五)股東基本情況,包括: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法人股東經營情況、營業執照複印件、市場主體登記基本情況表、中國人民銀行信用報告、未償還金融機構貸款本息情況、納稅記錄、經股東(大)會通過的同意投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決定、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承諾書;自然人股東的姓名、簡歷、住所、身份證複印件、無犯罪記錄承諾書、中國人民銀行信用報告、入股資金來源和個人財產性收入的相關佐證材料;股東住所的佐證材料;
(六)法人股東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自然人出資能力專項審計報告;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八)選舉董事、監事的決議及擬任董事長、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無犯罪記錄承諾書、個人信用報告等相關材料;
(九)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佐證材料;
(十)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十一)小額貸款公司已在市場監管部門申報企業名稱預先保留的材料;
(十二)省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上一級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工作方案。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對上報的材料和方案進行覆核,提出意見並形成工作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或管委會)同意後報省金融監管局。申報材料包括:
(一)工作承諾書。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管委會)提交工作承諾書,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向省金融監管局提交工作承諾書。內容包括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的相關規定,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相關制度和工作機制,負責對經營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和定期檢查,按照屬地管轄原則承擔風險防範處置責任,負責處置違法違規經營產生的不穩定因素;
(二)風險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制定風險性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職責分工、處置程式,妥善處置設立和經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以及因公司經營風險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等風險事件,維護經濟社會安定穩定;
(三)工作方案。內容主要包括:工作的組織領導;對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核意見,尤其是對發起人(或股東)的審核意見;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四)擬註冊地縣(市、區)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實地驗收並出具的營業場所書面驗收報告;
(五)前述第十三條要求的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 省金融監管局自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後,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頒發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獲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憑經營許可證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企業登記註冊。
第三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合規經營
第十六條 符合監管要求的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4倍。省金融監管局根據監管需要,可以下調前述對外融資餘額與淨資產比例的最高限額。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在銀行分別開設公司內部財務賬戶與信貸業務專用賬戶,並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及時上報開、銷戶情況。發放及回收貸款與利息,向股東、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委託貸款等都必須使用信貸業務專用賬戶,該賬戶不得辦理其他業務,應根據資金來源及使用設定相關的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第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的正常業務應予以支持。在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房屋、機器設備、車輛、股權、智慧財產權等他項權利抵(質)押登記時不受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區域限制,應積極予以受理,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合理的利率定價機制,嚴禁變相提高利率,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必須將自律承諾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不以借貸資金和他人委託資金入股、不非法集資、不發放高利貸、不使用非法手段催收貸款、不通過網際網路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不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和信託計畫等資產管理產品、不經營未經省金融監管局批准的其他業務等。小額貸款公司應將經營許可證與營業執照一起在經營場所明示,並公布縣級主管部門的監督電話。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權責關係,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完善的信貸管理制度,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範,切實加強貸款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財政部有關金融企業財務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按規定及時向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報送各類報表及材料。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規範的統計制度,按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送統計報表、利率報表及相關材料。
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應根據省金融監管局和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的統一安排,有序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劃分資產質量,充分計提壞賬準備,全面覆蓋經營風險。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中小微型企業、農戶、個體工商戶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餘額的70%套用於單戶貸款餘額100萬元以下的小額貸款,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淨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淨資產的15%。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契約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係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關係人指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投資或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十七條 主發起人(或最大股東)持有的股份(股權)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發起人(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股權),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不得以其持有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權對外質押或提供擔保,但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借款、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對外融資的,經股東(大)會同意,允許對外質押公司股權。
通過司法拍賣取得股權的競拍人,需要符合本辦法關於股東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公司名稱、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組織形式、股東以及股權結構等變更事項,由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備案;變更後的相關事項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範圍變更、經營區域變更和註銷經營資質由省金融監管局批准。因以上事項引起公司章程修改的,應一併提出。
小額貸款公司以上備案事項,由縣(市、區)級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上報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備案後,將有關情況報告省金融監管局;業務範圍變更、經營區域變更和終止事項由縣(市、區)級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逐級審核上報。
市場監管部門依據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核發的批准檔案或許可證辦理小額貸款公司相關變更、註銷登記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營業場所僅限於在同一縣(市、區)級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遷址。
第三十條 獲準變更的事項,小額貸款公司應自批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有關法定變更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有關規定實施破產清算。
第三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破產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開展相關金融業務的,省金融監管局應當依法註銷經營資質並予以公告,同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市場監管部門。
第五章 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和風險防範處置
第三十三條 各級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分類監管,及時識別、預警和防範風險。要定期開展現場檢查,不定期進行抽查,有關情況應當予以記錄並存檔,發現問題及時要求整改。根據監管需要,省金融監管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第三方中介機構,獨立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專項審計、稽核或評級。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監管隊伍建設,配備與監管對象、業務規模相匹配的監管力量;組織轄區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以及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地方派出機構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跟蹤監管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高利貸、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活動;建立風險防範處置機制,加強風險預警、防範和處置,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第三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資金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營情況等信息,必要時應向社會披露。
第三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對經營活動中的風險事件承擔主體責任,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的,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措施並向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或者風險隱患的,註冊地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風險提示等措施,可以要求小額貸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對業務活動以及風險狀況等事項作出說明。
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註冊地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責令暫停相關業務等控制風險擴大的措施。對於風險持續擴大、可能影響區域金融穩定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接管、安排其他同類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業務託管等措施。
第三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日常監管、禁止性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等規定的,由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根據《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自律承諾公示內容中有關禁止性規定的,由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移送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充分利用和發揮社會監督力量,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的約束、監督,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提高監督實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暫行管理辦法未規定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福建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家金融管理部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小額貸款公司涉及國有金融企業股權管理、資產轉讓和資產評估等事項,按照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暫行管理辦法施行前登記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架構與本暫行管理辦法不符合的,各級小額貸款公司主管部門應引導其逐步調整股權架構符合本暫行管理辦法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暫行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以前規定與本暫行管理辦法不一致的,按本暫行管理辦法執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通知》(閩政辦〔2010〕221號)、《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補充規定的通知》(閩政辦〔2012〕1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