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吉安市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是吉安市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健康發展,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意見和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府廳字〔2009〕28號),省政府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西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贛府金辦發〔2012〕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是指擁有大量網路客戶資源的國內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他創新型網際網路企業發起,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利用網際網路手段,為網際網路客戶提供消費信貸業務,為小微型網路企業客戶提供創業周轉小額信貸業務、財務顧問業務以及經市政府金融辦批准的其他服務業務的新型網路金融組織。其資金來源主要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等。
第三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審慎的原則,堅持促進發展和防範風險相結合、風險監管和合規監管相結合、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現場監管是指到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場所,採取查閱、複製檔案和資料、談話及詢問等多種方式,對檢查對象進行監督檢查。非現場監管是指通過採集、分析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相關信息等措施對檢查對象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四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吉安市民間資本管理創新試點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我市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發展與監管的指導性工作。聯席會議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省相關政策規定,研究制定促進我市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規劃全市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和布局;指導和督促加強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做好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發起設立、解散清算等事項聯合審查。
第五條 市金融辦是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市級監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發起設立進行審批,對其增資擴股、籌建延期、解散清算,以及股權、高級管理人員、辦公場所等變更事項進行審核,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二)負責組織處置我市批准註冊的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突發事件和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違規放貸等行為進行查處;
(三)做好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年審工作,年審結果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四)與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基本賬戶開立銀行和融資合作銀行簽訂合作協定,督促其協助做好日常監管工作;
(五)負責制定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指標、相關業務報表格式及報送要求,及時分析有關情況,發布預警提示。
第六條 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井開區管委會、廬陵新區管委會是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要指定專門部門承擔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指定專人負責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和信息報送工作。各縣(市、區)監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發起設立、增資擴股、籌建延期、解散清算,以及股權、高級管理人員、辦公場所等變更事項提出初審意見,及時報市金融辦審批或審核;
(二)做好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按月向市金融辦報告監管情況,重大事項隨時報告;
(三)協助做好轄區內註冊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年審工作;
(四)組織、協調、督促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五)負責組織對轄區內註冊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違規放貸等行為的查處和風險處置工作;
(六)由縣(市、區)監管部門履行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七條 人民銀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機構協助各級監管部門加強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利率、資金流向的監測,督促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準確上報有關金融統計、利率、資金流向等信息,並關注金融風險隱患狀況;負責指導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接入徵信系統,督促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向徵信系統及時、準確、完整報送企業和個人貸款信息。
第八條 吉安銀監分局及其派出機構主要負責督促轄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準確報送向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相關信息,並按照有關程式協助處置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非法集資行為。
第九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登記(包括設立、變更、註銷等),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實施管理。
第十條 市商務局主要負責對發起或參股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電子商務企業進行跟蹤指導,並收集、掌握其業務發展動態。負責對外商投資發起設立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 各級公安部門主要負責依法打擊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欺等犯罪活動。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督促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執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促進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穩健發展。
第十三條 各級工信部門要協調各網路運營商保障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網路運行,指導、督促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做好網路安全和用戶網路信息的防護措施。
第十四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開戶銀行應當配合做好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結算工作,履行監管協定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監管部門。
第三章 監督管理內容
第十五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有關檔案及以下規定:
(一)嚴禁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嚴禁組織或參與任何集資活動,禁止進行賬外經營;
(二)貸款發放利率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三)不得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四)變更公司股東、註冊資本、高級管理人員、辦公場所、名等須經監管部門審核;
(五)只能在網際網路上開展信貸業務,及市級監管部門允許開展的其他相關業務;
(六)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可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市場發行債券或開展股東定向借款融入資金,但銀行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金的2倍;在證券市場發行債券融資餘額不超過註冊資本金的2倍;股東定向借款餘額不超過註冊資本的1倍。。
(七)經營活動應當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原則上單戶100萬元以內的小額貸款餘額之和占全部貸款餘額的比例不低於70%,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網路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淨額的5%;
(八)嚴禁泄露客戶信息資料,保障客戶信息安全;
(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應當達到100%;
(十)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基本賬戶只能在註冊地開設,貸款的發放與本息回收只能通過基本賬戶結算;對有融資合作需求的,經監管部門批准後可開設一般賬戶;
(十一)嚴禁網路小額貸款公司與股東及其關聯人發生關聯交易,嚴禁與股東及其關聯人的其他網際網路金融業務發生交叉嵌套業務行為。
(十二)應在註冊地設立辦公場所,且符合以下規定:
1.懸掛市金融工作局批覆檔案、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稅務部門頒發的稅務登記證、網路小額貸款公司自律承諾、貸款辦理流程等;
2.明示現行貸款基準利率和執行利率;
3.公布監管部門的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4.公司名稱應當有“小額貸款公司”字樣。
(十三)應當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風險撥備制度、財務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財政部《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10年修訂版)》(財金〔2010〕21號)和《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等金融財務管理制度。
(十四)應當遵守的其他監管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對註冊在本轄區的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必要時,可根據需要對網路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專項檢查。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告知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予以配合,允許檢查人員進入公司系統採集有關業務數據,並保證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七條 市金融辦應在每年5月前組織開展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年審工作。
第四章 風險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風險提示,並要求整改:
(一)單戶貸款100萬以下的貸款餘額占全部貸款餘額比例未達到監管指標要求的;
(二)同一借款人貸款餘額超過資本淨額5%的;
(三)未按要求充分計提資產損失準備金的;
(四)違反規定開展網際網路線下信貸業務的;
(五)公司辦公場所不規範,規章制度不健全的;
(六)風險管控措施不到位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第十九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監管部門應當約見其董事長、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談話,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未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縣級監管部門應當提請市金融工作局對其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暫停運營資格等監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予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組織或參與非法集資、違反規定進行賬外經營的;
(二)貸款發放利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三)違法進行暴力收貸的;
(四)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的;
(五)公司股東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未經批准轉讓股權或增資擴股的;
(六)未經審核更換法定代表人或任命高級管理人員的;
(七)超出核准經營範圍的;
(八)違反金融法律法規中有關融資規定的;
(九)不按照規定提供或提供虛假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
(十)拒絕或阻礙監管的;
(十一)其它違反國家金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二十條 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信息:
(一)按照省金融辦要求,網路小額貸款公司要接入省小額信息非現場監管系統,信貸業務信息要採取T 1的方式,及時報送到省小額貸款公司非現場監管系統,以便監管部門實時監管。
(二)根據監管部門要求,及時報送網路小額貸款公司及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有關信息;
(三)在每月5日前按照市級監管部門的要求向其報送上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銀行對賬單、貸款台賬及相關業務報表等,年度結束後50天內向同級財政、稅務部門報送年度決算報表;
(四)按有關要求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及時、準確、完整地錄入有關貸款信息。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監管部門應在每月6日前將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月度業務統計報表報市金融辦。
第二十二條 市金融辦應在每月8日前將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月度業務統計報表報送省政府金融辦。
第二十三條 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管信息檔案。監管信息檔案應當包括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籌建、開業、變更、註銷等文檔,以及基本信息表、業務統計報表、財務報表、年度審計報告、監督檢查報告、有關網路小額貸款公司日常監管工作的會議記錄和紀要、監管日誌、相關請示等。
第二十四條 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的監管信息保管、查詢和保密制度,監管信息檔案由專門部門負責保存,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公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如省金融辦發布與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相關的監管辦法,且本辦法內容與省級監管辦法相衝突的,以省級網路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辦法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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