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實施細則

2013年7月21日,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銅政辦〔2013〕43號印發《銅陵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監管職責、經營要求、監管內容、附則5章38條,由銅陵市投融資辦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實施細則
  • 印發機關: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銅政辦〔2013〕4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3年7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3年7月21日
檔案通知,實施細則,

檔案通知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銅陵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實施細則》的通知
銅政辦〔2013〕43號
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銅陵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實施細則》業經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銅陵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7月21日

實施細則

銅陵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經營行為,促進持續、穩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貸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小貸公司監管暫行規定的通知》(皖政辦〔2009〕36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金融辦關於進一步推進全省小貸公司規範發展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11〕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所指小貸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省政府金融辦批准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監管職責
第三條 市投融資辦在市人民政府領導和省政府金融辦指導下,具體負責全市小貸公司監管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含銅陵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是各自轄區內小貸公司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應指定一個部門具體負責小貸公司日常監管工作。成立金融工作機構的,由該機構負責小貸公司監管工作;未成立金融工作機構的,縣、區人民政府應指定一個部門負責小貸公司監管工作(以下統稱為縣、區小貸公司監管機構)。
第四條 建立小貸公司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牽頭,市投融資辦、人民銀行銅陵市中心支行、銅陵銀監分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等部門參加,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實現小貸公司經營監管信息在各部門間的暢通共享,研究解決小貸公司運營和監管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切實加強對小貸公司的監管。
第五條 市投融資辦主要承擔下列監管職責:
(一)市聯席會議的日常組織工作;
(二)研究、實施全市小貸公司管理和發展的有關政策;
(三)指導縣、區監管機構加強對小貸公司的監管和風險控制;
(四)對小貸公司出現的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行為及時組織查處認定;
(五)審查小貸公司設立申請,指導、幫助小貸公司籌建和開業;
(六)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審核小貸公司相關股權變更、遷址、停業整頓、撤銷、關閉方案,對授權審批事項進行審批;需要報批的,及時上報;
(七)落實非現場監管要求,查收有關報表資料,對非現場監管報表資料進行審核、整理、匯總、分析;
(八)對小貸公司的監管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評級,並根據考核情況對其經營狀況、風險程度作出客觀評價和相應獎懲措施;
(九)根據省政府金融辦年度現場檢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對小貸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十)根據風險程度對小貸公司進行分類,對高風險的小貸公司及時發出預警信號,督促、指導其制定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方案,並對其進行跟蹤監控;對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經營風險的小貸公司,及時提出處置意見,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辦報告。
第六條 縣、區小貸公司監管機構主要承擔下列監管職責:
(一)對小貸公司設立申請進行初審,指導、幫助小貸公司籌建和開業;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小貸公司相關股權變更、遷址、停業整頓、撤銷、關閉方案進行初審;
(三)查收有關報表資料,對非現場監管報表資料進行審核、整理、匯總、分析;
(四)對小貸公司的監管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情況對其經營狀況、風險程度作出客觀評價上報市投融資辦。對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經營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提出處置意見,向轄區政府和市投融資辦報告;
(五)根據市投融資辦年度現場檢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對小貸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第七條 人民銀行銅陵市中心支行負責對小貸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定期進行跟蹤監測;按《徵信管理條例》受理、審查小貸公司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合規使用企業、個人徵信系統。積極推動小貸公司參加外部信用評級,提升穩健誠信經營意識。根據維護轄區金融穩定的需要,監督小貸公司定期向人民銀行金融穩定部門報送金融機構風險監測報表,切實加強對小貸公司運營風險及其關聯交易風險的常態性監測和評估。
第八條 銅陵銀監分局負責協助指導小貸公司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資產分類制度、撥備制度及相關風險控制制度,積極配合各級小貸公司監管機構對小貸公司實施審慎監管。
第九條 市財政局負責依法管理和監督小貸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指導小貸公司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控制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
第十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小貸公司登記事項、註冊資本金管理、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小貸公司工商企業信用檔案,加強對小貸公司信用監管。加大對虛假出資、虛報註冊資本、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的處罰力度。對檢查中發現小貸公司涉嫌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非法集資的,應及時報請市政府組織有關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進行認定和查處。建立小貸公司年檢制度。小貸公司年檢時,如其他小貸公司監管機構認為小貸公司有違規經營行為的,應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暫緩辦理相關企業年檢手續。
第十一條 市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小貸公司建立落實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四位一體的防範措施,依法打擊小貸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集資詐欺等犯罪活動。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大對小貸公司的支持力度,在稅收返還獎勵、評先評優、政府獎勵資金安排等方面,對小貸公司與金融機構一視同仁,鼓勵小貸公司做大做強。
第三章 經營要求
第十三條 小貸公司應健全公司治理結構,明確股東、董事、監事和經理的權責及其分工協作關係,制定必要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式和內審制度,增強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四條 小貸公司必須建立信貸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和防範制度、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並經縣、區小貸公司監管機構初審後報市投融資辦審查備案。
第十五條 已開業的小貸公司,變更主發起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營地址、修改公司章程、增資擴股幅度超過100%(含100%)等重大事項的,需經所在縣、區小貸公司監管機構初審,市投融資辦審核批准,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第十六條 小貸公司開展保險代理、信託代理、票據貼現、資產轉讓等新業務的,需經市投融資辦審批,報省政府金融辦核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小貸公司開業半年後,經營合規、業績優良、風險控制較好的,可申請增資擴股。各小貸公司必須按經批准的增資擴股方案進行增資擴股。增資擴股完成後應及時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小貸公司資金來源主要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政府獎勵資金、利息收入,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融入資金的利率、期限,由小貸公司與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自主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 小貸公司應明確以“三農”、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為目標客戶。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貸公司資本淨額的5%。小貸公司貸款投放情況統一納入市投融資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及時掌握貸款流向。貸款利率上限不得超過法務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小貸公司應執行國家統一的金融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應真實記錄、全面反映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小貸公司貸款質量分類應當按照審慎、規範的原則,參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五級分類制度,不斷提高貸款分類的準確性和真實性。
第二十二條 小貸公司應按要求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及時沖銷壞賬,真實反映經營成果。
第二十三條 小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超過資本金10%以上的不良貸款,或發生超過資本金3%以上的可疑類以下(含可疑類)貸款,要儘快召開董事會研究處置,並向市投融資辦報送書面材料說明原因、處置辦法以及處置結果。
第二十四條 小貸公司應向註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
第二十五條 小貸公司應在銀行開立基本結算戶或一般存款戶,辦理具體結算業務。貸款本金、利息結算均通過銀行賬戶轉賬處理。不允許進行現金結算。小貸公司不得進行賬外經營。
第二十六條 小貸公司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後5個工作日內,應將其開戶行的名稱、賬號等基本情況報市投融資辦備案。市投融資辦,縣、區小貸公司監管機構,開戶行,小貸公司簽定四方服務合作協定,明確各自權利、責任與義務。小貸公司開戶行有義務配合市投融資辦監控小貸公司的資金流向,並定期提供相關資料。一旦有不明用途的資金大量流入,開戶行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市投融資辦。
第二十七條 小貸公司應按市投融資辦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東、相關主管部門、合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等披露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年度經營成果、融資信息、重大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小貸公司要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應有足夠經營的面積。經營場所必須配置必要的監控設備和保全力量,加強防盜和防火設施建設,消防及安全設施應齊全,並符合安全經營的要求。公司應在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公開懸掛開業批覆檔案、營業執照和全省小貸公司統一標識,並懸掛本機構不吸收公眾存款、不違規經營、嚴格遵守《公司法》、誠實守信等公開承諾標示牌。
第二十九條 小貸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不得出現以下行為:
(一)吸收或變相吸收社會公眾存款及非法集資行為;
(二)從事包括股東在內的委託貸款業務;
(三)未經批准從事超經營範圍業務活動;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高息放貸、牟取暴利;
(五)採取不法手段進行收貸;
(六)現金結算和賬外經營;
(七)在執行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中弄虛作假,故意隱瞞實際經營狀況;
(八)股東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不規範轉讓股權;
(九)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
(十)未按規定要求充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
(十一)向股東及關係人發放貸款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
(十二)註冊地所在區內貸款餘額低於本公司全部貸款餘額的80%;
(十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監管內容
第三十條 對小貸公司監管應遵循風險監管和合規監管相結合、持續性監管和把握總體風險相結合、定性監管和定量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市投融資辦和縣、區小貸公司監管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小貸公司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合規經營等方面實施持續、動態監管,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
第三十二條 市投融資辦和縣、區小貸公司監管機構要採取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約見談話、風險評價等方式,加強對小貸公司的監管,並加強監管信息交流:
(一)市投融資辦定期組織對小貸公司進行檢查,一般每年進行2次常規性全面檢查;對於風險較大、問題較多的公司,實行階段性的重點專項檢查。現場檢查前應制發書面通知,檢查時應不少於2人,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小貸公司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現場檢查可採取查驗複製有關檔案、賬冊、單據、計算機系統信息、問詢有關人員等方式進行。小貸公司應自覺接受檢查。
(二)市投融資辦和縣、區小貸公司監管機構應建立小貸公司風險評價制度,建立與小貸公司高管層的定期磋商制度,定期對小貸公司進行綜合評價,及時反饋監管意見,進行風險提示,加強經營指導。市投融資辦應定期匯總全市小貸公司的經營管理情況,向小貸公司監管聯席會議通報。
(三)各小貸公司應於每月初2個工作日(節假日順延,下同)內向縣、區小貸公司監管機構報送上月業務經營情況等報表,縣、區小貸公司監管機構在3個工作日內匯總後報市投融資辦。
(四)市投融資辦應於每月初8個工作日內向省政府金融辦和市政府領導報送本區域內小貸公司業務經營情況等報表。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辦。
第三十三條 為規範對小貸公司的監督管理,獎優懲劣,對小貸公司逐步實行評級制度,實行動態管理。具體評級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市投融資辦和縣、區小貸公司監管機構應強化對小貸公司規範經營的監管:
(一)公司規章制度不健全,場地不合要求,業務開展不規範、不穩健,信息報送、披露不及時,不真實完整,由縣、區小貸公司監管機構約見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談話,及時進行風險提示。
(二)不規範轉讓股權或增資擴股,不按規定報送披露信息、嚴重關聯交易,內控不到位,利率超出規定範圍,撥備等風險覆蓋未按有關規定計提,不配合監管機構監管,由縣、區小貸公司監管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報市投融資辦備案,並視情節在拓寬業務範圍、增資擴股、擴展融資等方面從嚴控制,同時取消其稅收優惠、參與考核獎勵等資格。對於規定期限內整改不到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小額貸款公司存在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借款名義進行內外部融資、非法集資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一經查實,立即收繳省政府金融辦的批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公司登記、吊銷營業執照,並提請市政府依法進行查處和後續處置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小貸公司存在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抽逃或變相抽逃資本金、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另立會計賬簿、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等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義務為其監管的小貸公司及其客戶保守商業秘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市投融資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