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是2019年3月27日由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頒布的一部法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3月27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金監發〔2019〕1號
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為規範小額貸款行業市場秩序,促進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研究制定了《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傳達至縣級監管部門和轄內小額貸款公司。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7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管理,促進小額貸款公司依法經營,維護小額貸款行業市場秩序,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魯金監字〔2016〕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是指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依法頒發的特許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小額貸款等業務的法律檔案。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換髮、吊銷、註銷等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依法辦理,市、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取得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向履行市場監管職責的部門申請辦理註冊登記。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編號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統一編制,實行編號終身制。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因遺失或損壞申請換髮時,原經營許可證編號繼續沿用。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如被吊銷、註銷,該經營許可證編號自動作廢,不再使用。
第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名稱;
(二)註冊資本;
(三)法定代表人;
(四)業務範圍;
(五)經營區域;
(六)營業地址;
(七)許可證編號;
(八)有效期限;
(九)發證機關及公章;
(十)頒發日期。
第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變更、終止,應經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審批(備案)後頒發、換髮、註銷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需向小額貸款公司頒發、換髮經營許可證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換髮經營許可證。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統一領取,並辦理相關領取手續。
第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3年。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需要延續的,應在屆滿日前提前60日向縣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經縣、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逐級審核,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提前30日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提出延續申請,換髮新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
不再延續的,應按上述時限要求,由縣、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逐級上報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申請註銷經營許可證,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收回並註銷經營許可證,市、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做好善後工作。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小額貸款公司申請註銷經營許可證的,按照不再延續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統一組織實施。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初審,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進行複審,結合日常監管情況,作出年審合格或者不合格決定。年審工作原則上應於4月30日前完成。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年審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許可證副本上作出合格戳記;對年審不合格的小額貸款公司,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收繳經營許可證,責令停止開展小額貸款業務。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或記載內容變更的,經縣、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後,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向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申請換髮經營許可證。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遺失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於10日。公告期滿無異議的舊證作廢,重新申請領取新證。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損壞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重新申請領取新證時將舊證逐級交回省地方金融監管局。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變更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將舊證交屬地監管部門,由監管部門逐級交回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同時,提交經營許可證載明內容變更的證明材料,申請換髮新證。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被註銷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收到監管部門有關檔案、法律文書或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經營許可證逐級交回省地方金融監管局。逾期不交回的,由屬地監管部門及時依法收繳。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被註銷經營許可證的情形包括:
(一)小額貸款經營許可被撤銷、被撤回的;
(二)小額貸款公司解散、被依法宣告破產或其他原因導致法人資格終止的;
(三)小額貸款公司依法被責令停止業務的;
(四)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不再延續的;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頒發、換髮、註銷、吊銷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在入口網站或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公告的具體內容包括:機構名稱、註冊資本、營業地址、業務範圍、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等。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應當在小額貸款公司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五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頒發、換髮、吊銷、註銷、銷毀登記備案制度。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對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廢證、收回的舊證以及依法吊銷、註銷、收繳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應當加蓋“作廢”章,作為重要憑證專門歸檔,定期銷毀。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有偽造、變造、出租、轉借、轉讓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等情形之一的,一經發現,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依法收繳,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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