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辦法

《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辦法
  • 實施地方:山東省
法規正文(2017版),法規正文(2024版),

法規正文(2017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小額貸款公司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確保其依法經營、合規運作,促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長期穩定健康發展,使監管機構識別、判斷小額貸款公司的風險狀況及嚴重程度,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實施分類監管,為評價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提供依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08〕46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09〕8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政辦發〔2010〕18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金融辦等部門〈關於促進小額貸款公司規範健康發展的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12〕2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鼓勵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發展有關事宜的通知》(魯政辦發〔2013〕34號)、《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魯金監字〔2016〕9號)、《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開展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創新業務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魯金監字〔2016〕30號)等有關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監管機構每年對上一年度1月1日之前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級。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以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為宗旨、主要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地方金融組織。
第四條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監管局)制定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辦法。市級監管機構依照分類評級有關規定,根據日常監管情況,結合小額貸款公司實際運營和合規經營情況,每年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提出初步分類評級結果,報省監管局評定,由省監管局在一定範圍內公布。
第五條 分類評級應堅持以下原則:
全面性原則。全面了解小額貸款公司相關信息,整體分析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及風險狀況。
持續性原則。分類評級根據評級周期,每年進行一次。
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綜合定量因素與定性因素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評級。
第六條 分類評級原則上按照第二章分類評級依據計算得分確定,共分Ⅰ、Ⅱ、Ⅲ、Ⅳ、Ⅴ五個等級:得分90(含)分以上為Ⅰ級,80(含)-90分的為Ⅱ級,70(含)-80分的為Ⅲ級,60(含)-70分的為Ⅳ級,60分以下為Ⅴ級。其中,Ⅴ級又分為Ⅴ⑴級和Ⅴ⑵級,40(含)-60分的為Ⅴ⑴級,40分以下為Ⅴ⑵級。
第二章 分類評級依
第七條 公司治理情況(10分)
(一)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確立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的管理體制,明晰職責邊界、履職要求等治理制衡制度的,得4分。股東、董事長、總經理不按公司章程規定履職的,該項得0分。(4分)
(二)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實現所有權、經營權、監督權三權分離的,得6分。不按章程規定召開的,每次扣2分;召開會議未留存會議記錄,無法反映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過程的,每次扣2分;股東、董事、監事無故缺席且不派出授權代表參會的,每次扣1分。(6分)
第八條 業務開展情況(35分)
(一)圍繞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開展業務情況(10分)
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合計占貸款餘額的比例(扣除交叉的貸款數值)達到80%的,得10分,每下降1個百分點,扣0.5分。其中:貸款餘額、涉農貸款餘額、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均按各個季度末平均值計算。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是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髮〔2007〕246號)口徑統計的以下貸款:農林牧漁業貸款、農用物資和農副產品流通貸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農產品加工貸款、農業生產資料製造貸款、農田基本建設貸款、農業科技貸款及其他貸款。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劃分標準執行。小微企業貸款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向小型、微型企業發放的貸款,個體工商戶貸款以及小微企業主貸款。
(二)堅持“小額、分散”原則情況(15分)
單戶貸款餘額不超過200萬元的占比達到60%的,得15分;占比介於50%(含)-60%的,每下降1個百分點扣0.5分;低於50%的,每下降1個百分點扣1分,扣至0分為止。
貸款餘額按照各個季度末平均值計算。
小額貸款公司單戶貸款餘額超過註冊資本5%的,每發生1筆扣3分,扣分上限15分。
(三)資本周轉情況(4分)
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周轉倍數(本年貸款累計額/註冊資本)達到2的,得4分;介於1.5(含)-2的,得3分;介於1(含)-1.5的,得2分;介於0.5(含)-1的,得1分;小於0.5的,得0分。
(四)放貸比例情況(3分)
小額貸款公司放貸比例(各個季度末貸款餘額平均值/各個季度末註冊資本與融入資金餘額之和的平均值)達到70%的,得3分;每下降1個百分點扣0.2分,扣至0分為止。
(五)資本收益情況(3分)
小額貸款公司資本收益率(淨利潤/註冊資本)達到6%的,得3分;3%(含)-6%的,得2分;0-3%的,得1分;小於0(含)的,得0分。
第九條 風險防範情況(35分)
(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20分)
及時向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系統報送經營情況、融資情況、變更事項信息的,得10分。未接入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系統,或接入後不及時準確完整報送數據的,直接評為Ⅴ⑴級。(10分)
按時向監管機構報送月度報表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的,得5分。(5分)
按照監管要求使用行業統一標識,將省金融辦批覆成立的檔案、營業執照、自律承諾內容、縣級監管機構的監督電話及主監管員聯繫方式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的,得5分。(5分)
向監管機構報送的材料、數據有嚴重錯誤,或故意瞞報錯報虛報的,本項得0分。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5分)
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健全貸款風險管理制度、貸款損失追償制度、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內部激勵約束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內部部室職責清晰,運作流程規範,實施審貸分離制度的,得5分,每缺一項扣1分。
(三)嚴控貸款風險(10分)
小額貸款公司建立審慎規範的資產分類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減值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的,得5分;低於100%的,本項得0分。(5分)
小額貸款公司年末不良貸款占比(不良貸款餘額/淨資產)小於3%的,得5分;介於3%(含)-5%的,得3分;5%(含)-10%的,得1分;超過10%(含)的,得0分。超過30%的,最高可評為Ⅳ級,超過50%的,最高可評為Ⅴ⑴級。(5分)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超越經批准的經營區域經營。違反此規定的,倒扣5分。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監管機構要求整改的,最高評為Ⅴ⑴級。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直接或變相發放貸款。違反此規定的,倒扣5分,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監管機構要求整改的,最高評為Ⅴ⑴級。
第十條 合規經營情況(20分)
(一)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和綜合有效利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在貸款契約中明示貸款種類、期限、利率水平、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計)息收費方式,嚴禁利用各種不合理的計息、收息方式變相提高貸款利率。符合上述規定的,得6分。違反上述規定,發現一筆扣3分,此項扣分不設上限。(6分)
(二)小額貸款公司嚴格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得6分。未按規定執行的,每違規一項扣2分,在規定時間內未按監管機構要求整改的,直接評為Ⅴ⑴級。(6分)
(三)小額貸款公司有效規範公司註冊、變更登記等事項的,得4分。每違規一次扣2分,在規定時間內未按監管機構要求整改的,直接評為Ⅴ⑴級。(4分)
(四)小額貸款公司注重客戶的權益保護,規範債務催收行為,在與客戶簽訂書面契約時,盡到明確的告知義務的,得4分。小額貸款公司侵犯客戶權益,每違規一次扣2分,在規定時間內未按監管機構要求整改的,直接評為Ⅴ⑴級。(4分)
(五)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創新業務不符合監管規定,每違規1次扣5分。在規定時間內未按監管機構要求整改的,直接評為Ⅴ⑴級。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只可評為Ⅴ⑴級:
(一)經批准開業後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開展業務,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
(二)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或沒有在崗履職的從業人員;
(三)未按有關規定申請或備案,擅自變更重大事項;
(四)拒絕或阻礙監管機構監督檢查和調研;
(五)高級管理人員拒絕監管機構約見會談;
(六)無故不參加行業年審和分類評級;
(七)未按照監管機構要求進行整改;
(八)虛假廣告宣傳等不當行為。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凡是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分類評級直接評為Ⅴ⑵級:
(一)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
(二)抽逃註冊資本
(三)使用非法手段催債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債;
(四)洗錢行為;
(五)非法經營;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出現下列情形的,可提出申請,經監管機構確認後,酌情予以加分。
(一)典型經驗在全省推廣的。(5分)
(二)當年受到地市(廳)級以上檔案表彰的。(5分)
(三)專門經營50萬元以下貸款的(貸款單戶餘額均不超過50萬元且貸款比例不低於70%的)。(5分)
第十四條 各市級監管機構可綜合小額貸款公司接受停業整頓、通報批評、高管約談等情況及其他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扣分,扣分上限為10分。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分類評級數據依據:監管機構應從小額貸款公司報表、賬簿等有關會計資料中獲取經營數據,有關會計資料須經過中介機構審計認定;定性指標涉及的公司情況須經市級監管機構認定;涉及違法行為的須經有關部門認定。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條 市級監管機構每年按照要求組織市、縣兩級人員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初評。在綜合分析信息的基礎上,切實發揮主監管員的作用,提出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初步意見,及時將初評意見及工作底稿報送至省監管局。市級可以組織縣(市、區)開展交叉評級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市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省監管局根據監管檢查情況,參照第三方中介機構審計結果,對初評意見進行評定,必要時,省監管局可以對部分小額貸款公司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評級結果由省監管局向各級監管機構、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反饋。如有異議,小額貸款公司在10個工作日內對評級結果提出意見,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依據。
第二十條 評級結果由省監管局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 評級工作結束後,省監管局做好評級工作底稿、評級結果、評級結果反饋材料等檔案、資料的存檔工作。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二條 評級結果作為監管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管、重點監管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對達到Ⅰ級的小額貸款公司,由省監管局對其進行表彰,並優先享受扶持政策、進行新業務試點等。
第二十四條 對列入Ⅱ、Ⅲ級的小額貸款公司,各級監管機構督促公司自主採取改善性措施並努力為其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第二十五條 對列入Ⅳ級的小額貸款公司,各級監管機構給予監管關注,適當提高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頻率和深度,關注其經營態勢變化,督促其加大管理力度,採取有效措施,切實降低經營風險。
第二十六條 對列入Ⅴ⑴級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機構予以重點監管,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達到要求的降入Ⅴ⑵級。
第二十七條 對列入Ⅴ⑵級和連續2個年度Ⅴ⑴級的小額貸款公司,責令限期改正直至撤銷經營許可。有違法行為的,由監管機構移交相關部門處置。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1日。

法規正文(2024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小額貸款公司依法經營、規範運作,實現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持續監管、分類監管和風險預警,根據《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評級,是指省、市、縣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從公司治理、業務發展、合規經營、風險防控、信息披露等方面對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批准設立、註冊地在山東省內的小額貸款公司進行綜合評價,並確定其級次的過程。
  各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要加強與發改、市場監管、法院、公安等部門的溝通聯繫,建立信息共享和違法行為告知協作機制。根據分類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採取差異化、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第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開業滿一個會計年度,應當參加分類評級。評級期間,申請退出、重組或被依法註銷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參加分類評級。
  第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全面和重點相結合。在全面收集小額貸款公司相關信息的基礎上,以合規經營和風險防控為導向,重點評價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情況和風險狀況。
  (二)堅持定量和定性相結合。以非現場監管數據為基礎,結合現場檢查取得的數據資料,綜合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三)堅持激勵和約束相結合。以分類評級為指導,堅持政策激勵和監管約束相結合,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做強做優,實現“分類監管、扶優限劣、正向激勵、規範發展”。
第二章 評級指標及方法
  第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指標包括公司治理、業務發展、合規經營、風險防控、信息披露和監管評價等六個方面。
  (一)公司治理。主要評價小額貸款公司黨的領導、法人治理、決策執行和從業人員等情況。
  (二)業務發展。主要評價小額貸款公司信貸業務、貸款投放、經營能力等情況。
  (三)合規經營。主要評價小額貸款公司業務合規和財務合規等情況。
  (四)風險防控。主要評價小額貸款公司信用風險、融資風險、聲譽風險和經營風險等情況。
  (五)信息披露。主要評價小額貸款公司信披制度、信息報送和專項審計等情況。
  (六)監管評價。主要由市、縣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根據日常監管情況進行綜合考評。
  第六條 按照《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指標體系》(見附屬檔案1),綜合評級指標得分及加、減分,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最終得分。
  按照市場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適時調整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評價指標與計分規則,並將修改後的評價指標與計分規則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同一事項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重複加分。
  同一違規事項符合多項減分條件的,按最高分值減分,不重複減分。
第三章 評級結果及運用
  第八條 分類評級原則上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評級指標綜合評分確定,共分Ⅰ、Ⅱ、Ⅲ、Ⅳ、Ⅴ五個等級,90分(含)以上為Ⅰ級,80(含)—90分為Ⅱ級,70(含)—80分為Ⅲ級,60(含)—70分為Ⅳ級,不足60分為Ⅴ級。分類評級結果作為各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識別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程度、實施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Ⅰ級:公司經營合規、風險管理能力強、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Ⅱ級:公司經營基本合規、風險管理能力較強、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
  Ⅲ級:公司經營合規性一般、風險管理能力一般、可持續發展能力一般。
  Ⅳ級:公司在經營合規、風險管理、資產質量等方面存在較大問題,可持續發展能力較弱。
  Ⅴ級:公司在經營合規、風險管理、資產質量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不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未按照非現場監管要求使用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平台的,最高可評為Ⅳ級。
  第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相關部門認定後,分類評級直接評定為Ⅴ級。
  (一)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
  (二)抽逃註冊資本;
  (三)使用非法手段催債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債的;
  (四)被認定為“失聯”或“空殼”公司的;
  (五)拒絕、阻礙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採取監管措施的,未履行資料報送義務或者向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提供虛假、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檔案資料的;
  (六)擅自變更重大事項或未經批准開展相關業務的;
  (七)無故不參加分類評級的;
  (八)轉讓或變相轉讓、出租、出借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資質的;
  (九)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一條 各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根據評級結果,分類採取監管措施。小額貸款公司需根據政策規定,調整經營區域和業務範圍。
  (一)Ⅰ級小額貸款公司主要以原則性、常規性監管為主,不採取特別的監管措施,積極支持公司發展。
  (二)Ⅱ級小額貸款公司除“雙隨機、一公開”檢查、非現場監管報表等監管措施外,需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1. 限期整改存在問題;
  2. 每年視情對存在問題開展一次現場檢查。
  (三)Ⅲ級小額貸款公司除日常監管措施外,需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1. 限期整改存在問題;
  2. 監管談話,每半年約談董事長或總經理一次;
  3. 每年視情開展一次全面檢查。
  (四)Ⅳ級小額貸款公司除採取Ⅲ級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措施外,所在地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應予以重點監管,每季度至少與董事長或總經理進行一次監管談話;加大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頻次,推動其將經營區域主動變更為縣域或市區,將業務範圍主動變更為辦理小額貸款和開展相關諮詢業務。
  (五)Ⅴ級小額貸款公司除採取Ⅳ級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措施外,將違法違規問題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實行聯合懲戒,加大清理處置力度,推動企業有序退出。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分類評級工作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統一組織實施,每年組織一次,評價期為上一個會計年度,可根據監管周期、小額貸款公司風險狀況及監管資源配置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分類評級工作由自評、初審、複審、審定等環節組成。
  (一)自評。各公司如實填報《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報告書》(見附屬檔案3),並於每年3月底前上報所屬縣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
  (二)初審。縣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依據《山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指標體系》,在對小額貸款公司逐一現場核查基礎上,進行評價打分,4月底前將初審結果上報市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
  (三)複審。市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在縣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初審基礎上,對各公司分類評級材料進行全面覆核,並可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提出複審意見。
  (四)審定。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對各市上報的分類評級複審結果進行全面審定,並按照一定比例進行現場抽查,最終評定分類評級結果。審定後的評級結果通報市、縣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
  第十四條 分類評級工作結束後,各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要做好評級工作底稿、評級結果、反饋材料等檔案、資料的存檔工作。小額貸款公司分類評級結果僅用於監管目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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