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企業應急轉貸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省級企業應急轉貸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推出的基金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企業應急轉貸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實施時間:2019年6月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企業應急轉貸引導基金(以下簡稱省級轉貸引導基金)管理,切實發揮省級企業轉貸引導基金作用,有效緩解產品有市場、發展前景好的民營中小微企業流動性困難,促進我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發〔2018〕2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8〕26號)和《關於建立企業應急轉貸基金的指導意見》(魯金監字〔2019〕15號)等檔案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主要為實體經濟領域生產經營基本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信用信息記錄良好、符合流動資金貸款發放條件、資金周轉暫時遇到困難的民營中小微企業,提供短期資金融通服務,幫助企業按期還貸、續貸。對於企業挪用於違規領域或限制性行業的到期貸款,不予支持。
第三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堅持政策指導、市場運作,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的原則,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吸引各類社會資本積極參與,通過市場化配置資源,實現商業化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基金構成與募集
第四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由省級引導資金、社會募集資金、基金運營收益、風險準備金等構成。
第五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本著持續平穩運行、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服務效率的原則,合理確定基金規模;可根據社會資本供給主體認繳額度和實際業務開展情況,按比例分期到位。
第六條 省級引導資金主要發揮引導放大和保證增信作用。社會募集資金主要面向大型國有企業、實力雄厚的民營企業、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以及經營規範的投資公司等社會資本供給主體進行募集,根據企業應急轉貸實際需要穩步增加。
第七條 社會資本供給主體提供的資金必須為自有、合法資金,不得從其他市場主體籌集資金,不得面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不得通過變相貸款、股權抵(質)押等方式從金融機構募集資金。
第八條 社會募集資金實行備案管理,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與社會資本供給主體達成合作協定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應將社會募集資本餘額、供給主體及使用情況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備案。
第三章 基金管理運營機構
第九條 山東新動能基金公司和山東省中小企業普惠金融平台共同發起設立“山東省新動能普惠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作為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負責省級轉貸引導基金管理和運營。
第十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註冊資本、出資比例等由發起人共同協商確定。經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主管部門同意,民營資本可以自有合法資金出資,入股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
第十一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關於建立企業應急轉貸基金的指導意見》(魯金監字〔2019〕15號)檔案規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法人治理機制,健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根據各地資金需求,本著先急後緩、比例調配的原則匹配資金,支持市級應急轉貸基金開展運營,不直接開展企業應急轉貸業務。
第十三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能:
(一)對接社會資本供給主體,募集社會資金。
(二)對接合作銀行機構,簽訂應急轉貸業務合作協定,制定業務操作流程,協調解決業務運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對省級轉貸引導基金使用情況全程跟蹤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撥付、回收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與市級轉貸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密切合作,每月匯總各市使用省級轉貸引導基金支持企業轉貸數量、轉貸規模以及經營收益、基金回款等情況。
(五)加強對市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業務指導,強化業務信息共享,及時協調合作銀行轉貸審批和放款中存在的問題,協助做好對市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的考核評價工作。
(六)做好市縣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的備案審查工作。
(七)承辦省企業應急轉貸工作聯席會議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應具備銀行業從業經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品行和聲譽,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熟悉經濟、金融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第十五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本著收益與風險匹配、市場化可持續、保本微利運營的原則,收取轉貸引導基金運營管理費用,用於業務推廣、支付員工報酬、稅費繳納、業務系統開發等支出。
費用收取標準經省企業應急轉貸工作聯席會議研究通過後執行。
第十六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與自願申請、符合條件的市縣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簽訂業務合作協定,約定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和風險分擔及債務追償等要約條款;依規定予以備案,納入全省企業應急轉貸服務體系。
市縣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備案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基金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支持的中小微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財務管理規範,會計制度健全,依法合規經營。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安全生產達標,依法合規經營,生產經營基本正常,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信用信息記錄良好,還款能力與還款意願強,沒有挪用貸款資金違規行為,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流動資金貸款符合《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54號)等有關規定為正常類,且符合新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條件和標準。
第十八條 對於技術創新能力強、產業轉型發展引領作用突出、符合新舊動能轉換方向、註冊地市縣相關部門推薦、市縣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申請配資的民營骨幹中小企業,省級轉貸引導基金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九條 市縣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申請使用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遵守以下操作流程:
(一)資金申請。市縣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完成業務初步審批調查,並獲得合作銀行同意轉貸的證明材料後,在企業用款前2日內,通過市縣級轉貸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向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提出轉貸基金配資申請。
(二)資金劃轉。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收到申請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將省級轉貸引導基金劃入市縣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資金專用賬戶。
(三)資金收回。合作銀行貸款發放、市縣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資金收回後,依照匹配的基金額度及時將資金轉回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基金專戶,並支付相應的基金使用費用。
(四)資料歸檔。省級轉貸引導基金收回後,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將資金使用、收回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歸檔(包括線上資料),以備後查。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業務操作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支持單個市資金總額不超過實繳到位基金總規模的30%,支持單個企業原則每年不超過兩次,單筆轉貸額度一般不超過實繳到位基金總規模的10%(或3000萬元,以二者孰低為原則確定)。
第二十一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使用時間不超過10天,使用費按日收取,每日使用費率不超過1‰。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應區分各地和企業不同情況,實施差別化費率,具體費率由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與市縣運營機構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應根據市縣運營機構業務需求,合理安排使用資金,及時提供配套資金支持;應不斷提高應急轉貸基金周轉次數,逐步降低基金使用費率。
第二十三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設立專戶實施封閉管理,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應與市縣運營機構約定設立固定銀行轉賬賬戶,根據協定和需要及時轉賬,使用完畢後當日立即歸還到省轉貸引導基金專用賬戶。
第五章 風險防控
第二十四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要強化風險意識,制定基金運作風險防控制度和內控管理制度,確保轉貸基金專款專用、封閉運行,積極防範道德風險、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
第二十五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要根據企業應急轉貸業務特點組建專業團隊,對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實行定期輪崗、雙人操作、相互制約,並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相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要持續開展企業應急轉貸業務培訓,切實提升工作人員綜合素質和風險識別防範能力。
第二十七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要設立專家委員會,定期對國家產業和金融政策、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合作銀行授信政策進行研究評估,研判企業應急轉貸業務的行業、區域和操作等方面風險。
第二十八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要開發使用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省轉貸基金資金使用管理系統”,對匹配資金使用情況實行全程跟蹤管理,對重要環節實行重點監控,規範市縣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嚴格按照程式辦理有關手續,及時轉移、支付、回收,保證資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九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建立風險撥備制度,按稅後利潤的10%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補償業務運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損失。風險準備金累計金額達到實繳到位基金規模的3%後,可暫不再計提。
風險準備金實行專戶管理,除用於補償業務經營形成的資金損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要研究制定合作銀行《業務合作指引》,與符合指引規定條件的銀行機構建立業務合作關係,簽訂業務合作協定。要與合作銀行機構共同加強關鍵環節風險防範,針對銀行轉貸協定等轉貸證明材料真實性、企業還款賬戶是否查封凍結、資金挪用可能性等重點風險隱患,提前研究制定有效防控措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指導省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堅持政策性轉貸基金定位,嚴格按規定開展業務;加強對省轉貸引導基金運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重大問題及時報省企業應急轉貸工作聯席會議審議;督導設區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加強對市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完善省轉貸引導基金業務統計制度,每月匯總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管理運營、資金募集和各市支持企業轉貸數量、轉貸規模、經營收益、基金回款等情況,並及時向省企業應急轉貸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通報。
第三十三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組織省企業應急轉貸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每年對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及時撥付省級應急轉貸引導資金,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建立企業應急轉貸基金的指導意見》(魯金監字〔2019〕15號)和本辦法規定,開展企業應急轉貸業務。未經省企業應急轉貸工作聯席會議批准,不得開展其他業務。
第三十六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要規範使用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閒置資金可以存放銀行機構、購買隨時可變現的國債和評級AA+(含)以上的金融債券,不得對與應急轉貸業務無關的社會主體拆藉資金,不得進行股票、期貨、房地產等高風險投資。未經批准,不得用於對外捐贈、贊助等支出。
第三十七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要規範業務收費行為,對市縣運營機構匹配資金時,除資金使用費率以外,不得收取顧問費、諮詢費、材料費等任何其他費用。
第三十八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管理人員要加強與市縣轉貸運營機構、申請企業和合作銀行的溝通,認真審慎審核應急轉貸業務申請材料,對轉貸引導基金進行全過程實時跟蹤,確保合作銀行放款至專戶賬號後立即歸還,防止各類風險發生。
第三十九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應當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四十條 由於市縣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原因,造成轉貸引導基金損失和不能按時回收的,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要停止與其業務合作,並依法及時向其追償。
第四十一條 由於合作銀行主觀原因(制度流程、放款環節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除外)未按期續貸,導致資金未能按時歸還基金賬戶的,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要取消合作銀行資格,並依法及時向其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於申請企業原因導致轉貸引導基金未能按時歸還基金賬戶的,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要取消與該企業的業務合作,並依法及時向其追償;對於惡意違約的企業,要將其違約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等徵信服務平台,按規定予以懲戒。
第四十三條 省級轉貸引導基金運營機構、轉貸申請企業、合作銀行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省級轉貸引導基金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各市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市級轉貸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解釋,並根據實施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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