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中小微企業轉貸引導基金實施辦法

《濟南市中小微企業轉貸引導基金實施辦法》是濟南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中小微企業轉貸引導基金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濟南市經信委、財政局等3部門
  • 發布日期:2017年5月23日  
  • 實施日期:2017年6月23日
  • 有效期止:2022年6月22日
濟南市中小微企業轉貸引導基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企業資金鍊、互保鏈風險,及時幫助遇到資金周轉困難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轉貸支持,同時加強銀企之間協作和互信,確保轉貸引導基金的規範運作。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意見》(魯政發[2016]28號)、《濟南市支持小微企業成長發展若干政策》(濟政辦發[2015]4號)、《濟南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範三年行動計畫(2016年-2018年)》,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規定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申請合作銀行的流動資金貸款轉貸服務,適用本辦法(項目貸款、表外業務融資等除外)。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在本市依法設立,符合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轉貸引導基金由市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設立,首期3000萬元,根據轉貸引導基金使用和企業需求情況,採取滾動支持、逐步增加原則,逐步擴大規模,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
第四條 濟南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濟南市財政局、濟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聯合成立轉貸工作推進小組(以下簡稱工作推進小組),負責研究制訂轉貸引導基金使用辦法、原則,落實資金來源,批准實施方案和管理細則,定期聽取轉貸引導基金運行情況報告,決定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工作推進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第五條 轉貸引導基金實行微利市場化運營。濟南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中心作為市轉貸引導基金管理平台,在工作推進小組的監管和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實施方案和管理細則,並報工作推進小組批准;
(二)按照國家、省市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對轉貸引導基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三)每季度報送轉貸引導基金使用情況;
(四)確定合作銀行;
(五)調查、審核並報工作推進小組備案後確定合作機構;
(六)工作推進小組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是指願意利用轉貸引導基金為其授信中小微企業提供轉貸續貸服務並與轉貸管理平台簽署合作協定的銀行。
合作銀行轉貸前應當出具《銀行貸款轉貸承諾函或銀行貸款放款通知書》,不得因中小微企業使用轉貸服務而降低該企業在銀行的風險評級。
第七條 轉貸管理平台應當與合作銀行就開展中小微企業轉貸服務相關事項進行書面約定,明確合作方式、流程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規範資金管理,合理調度轉貸資金。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機構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經轉貸管理平台調查、審核、報工作推進小組備案確認並簽署合作協定,共同參與轉貸服務的金融服務企業。合作機構準入條件如下: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服務類企業;
(二)持續經營2年以上;
(三)註冊資本金人民幣1 億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有條件為轉貸資金配備專業團隊;
(六)按不低於3:1的比例為分配轉貸引導基金提供自有配套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可以申請使用轉貸服務:
(一)企業在濟南市範圍內依法設立、在稅務機關依法登記並納稅,管理規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健全;
(二)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無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三)符合合作銀行本期貸款條件,具備後續還貸能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轉貸引導基金使用遵循“專款專用、封閉運行、滾動使用、確保全全”原則,堅持公開、公正服務。供不應求時,優先滿足小微企業需求。
第十一條 單筆轉貸額度原則上不超過3000萬元(含),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轉貸費用按照轉貸額1‰/天收取,且10天以內轉貸費用不高於轉貸資金額度5‰。如遇特殊情況轉貸資金使用超過10天,合作機構與企業協商確定轉貸費用,但不得高於國家規定收費標準。合作機構年收益高於18%時,報工作推進小組備案,次年降低轉貸費用標準。單筆轉貸額度超過3000萬元需報工作推進小組批准。
第十二條 合作銀行對同意續貸且落實續貸條件的中小微企業,承擔足額按期續貸責任,對未按時足額續貸,引起轉貸資金不能及時歸還的,承擔轉貸資金歸還、補足的清償責任。因合作銀行過失和違約導致轉貸資金損失的,合作銀行承擔相應清償責任。
第十三條 轉貸管理平台與合作機構開展轉貸業務產生的服務收益按照風險和收益匹配原則分配,政府出資的轉貸引導基金不承擔風險,收益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息計算,其餘部分歸合作機構所有。
第十四條 政府出資轉貸引導基金收益主要用於中小微企業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轉貸管理平台、合作銀行、合作機構應當加強轉貸服務的宣揚推廣,幫助中小微企業降低融資成本。
第十六條 對採取虛報、瞞報,騙取,逾期不歸還轉貸資金的中小微企業,轉貸管理平台、合作機構依法追繳轉貸資金,並對違法行為採取相應的法律措施。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7年6月23日起施行,至2022年6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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