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業轉型升級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山東省工業轉型升級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是山東省人民政府2015年6月15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工業轉型升級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放大作用和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創新財政資金分配方式,推動全省工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運用政府引導基金促進股權投資加快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14〕17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4〕44號)有關規定,設立山東省工業轉型升級引導基金,並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山東省工業轉型升級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資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募集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條 引導基金不以營利為目的,與社會資本、地方政府資金等共同發起設立或以增資方式參股工業發展等方面的基金(以下簡稱參股基金),也可視情況採取跟進投資方式,共同推動省政府工業發展規劃實施和巨觀調控目標落實,促進工業提質增效、轉型發展。
第四條 引導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防範風險、滾動發展”的原則進行投資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和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等部門共同管理引導基金。其中:省財政廳牽頭負責引導基金管理、撥付及績效評價等;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負責研究確定引導基金擬參股基金的投資領域、使用方向,建立健全行業投資項目備選庫等;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根據授權代行出資人職責,負責對擬參股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章程或合夥協定、項目投資監督及基金收益收繳、清算退出等;省金融辦作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的經營管理。
第六條 參股基金企業的管理架構包括參股基金出資人(合伙人)、基金管理機構和託管金融機構,三方按約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七條 參股基金出資人(合伙人),依照《公司法》或《合夥企業法》行使管理職權。包括確定參股基金投向、選擇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和託管金融機構、基金增值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項決策等。
第八條 基金管理機構,由出資人(合伙人)確定,具體負責參股基金的日常投資和管理。基金管理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註冊,且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有較強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體設施;
(二)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被投資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諮詢等增值服務;
(三)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工業領域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具備良好的管理業績;
(四)對參股基金認繳出資額不低於基金規模的2%。
第九條 參股基金的股權投資資金,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進行託管。託管金融機構由基金參股企業(合伙人)共同協商確定,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契約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應拒絕執行。
第三章 投資運作與收益分配
第十條 參股基金企業應當在山東省內註冊,募集資金總額不低於1.5億元人民幣,組織形式為公司制或有限合夥制。
第十一條 參股基金投資對象主要為山東省境內的工業企業,投資于山東省境內企業的資金比例一般不低於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80%,其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超過基金總資產的20%。
第十二條 參股基金主要投向省政府出台的中長期規劃、工業轉型升級行動計畫和行業轉型升級實施方案等確定的工業和生產性服務業重點領域,重點支持創新成果轉化、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傳統優勢產業升級、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等內容。支持重點包括:
(一)支持企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發生產以及推廣套用,開拓產業新領域,促進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發展,推動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
(二)支持企業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配套設施升級改造,提高技術裝備水平,提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資源能源利用效率、環境保護水平;
(三)支持企業提升產品質量,創建品牌名牌;
(四)支持製造企業向服務化轉型,發展總集成總承包、檢驗檢測、研發設計、行銷服務、供應鏈一體化等生產性服務業,培育新模式、新業態,延伸產業鏈、提升價值鏈;
(五)支持企業淘汰落後產能、化解過剩產能,調整產業布局,推進資源整合、資產重組;
(六)國家和省鼓勵發展的其他領域。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在參股基金中不控股,不獨資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第十四條 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投資企業或基金管理機構可以作為申請者,根據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公開徵集公告提出參股申請。其中:向引導基金申請設立基金的,可由作為出資人(合伙人)的投資機構或擬設立參股基金的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引導基金對現有股權投資基金增資的,只能由基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者是投資機構的,其註冊資本或淨資產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者是基金管理機構的,應滿足本細則第八條規定。
第十五條 新設參股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參股基金企業在山東省境內註冊;
(二)主要發起人(合伙人)、參股基金管理機構、託管金融機構已基本確定,並草簽發起人協定、參股基金章程(合夥協定)、委託管理協定、資金託管協定;
(三)其他出資人(合伙人)已落實,並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四)每隻參股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於1.5億元,政府出資人出資額一般不超過參股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40%,其中引導基金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參股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5%;基金管理機構認繳出資額不低於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除政府出資人外,單個出資人或一致行動人出資額不得超過參股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3,參股基金的其他出資人數量一般不少於3個。
第十六條 申請引導基金對現有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增資的,除滿足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並開始投資運作,按規定在有關部門備案;
(二)基金全體出資人首期出資或首期認繳出資已經到位,且不低於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
(三)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引導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資價格在不高於基金評估值的基礎上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 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統一受理申請材料,並對上報方案進行初審後,由省財政廳組織投資、會計、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對上報方案進行獨立評審。
第十八條 對通過評審的項目,由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組織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並將盡職調查報告和引導基金出資建議報省財政廳。經徵求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意見後,省財政廳提出引導基金出資計畫草案,按程式報決策委員會進行投資決策。
第十九條 對決策委員會研究通過的引導基金出資方案,由省財政廳及相關主管部門、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在各自入口網站對擬參股基金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內有異議的項目,由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財政廳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審定,必要時報決策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確認引導基金參股(入伙)方案,批覆引導基金出資額度並將資金撥付引導基金專戶。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按照規定撥付參股基金賬戶。
第二十一條 參股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依據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參股基金的投資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7年,引導基金一般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轉讓等方式實施退出。確需延長存續期的,須經省財政廳、省金融辦及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同意,並報決策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 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參股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參股基金方案確認後超過1年,參股基金未按規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或增資手續的;
(二)引導基金撥付參股基金賬戶1年以上,參股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參股基金未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投資的;
(四)參股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五)參股基金投資領域和範圍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第二十三條 參股基金企業按公司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向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年度管理費用一般按照基金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1.5%-2.5%確定,具體比例在委託管理協定中明確。
第二十四條 對基金管理機構,參股基金企業除支付管理費外,可實施業績獎勵。其中,參股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於引導基金出資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引導基金可將其應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20%獎勵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為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共同參與,體現政策導向,除參股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外,引導基金不要求優於其他出資人的額外優惠條款。同時,對參股基金投資項目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引導基金可將其應享有增值收益的20%,讓渡給其他社會出資人:
(一)參股基金投資省政府重點扶持的項目資金額度,占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達80%以上的;
(二)參股基金投資菏澤、聊城、棗莊等省內經濟欠發達及資源枯竭地區的項目資金額度,占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達70%以上的;
(三)參股基金投資產業發展公共服務平台、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套用等收益小或風險高的項目資金額度,占註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達70%以上的。
第二十六條 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應與其他出資人在參股基金章程或合夥協定中約定,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參股基金債務承擔責任。當參股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餘部分由引導基金和其他出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二十七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建立投資項目備選庫,對申請入選備選庫的項目進行產業政策審查,並實行動態更新。
第四章 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由省財政廳選擇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進行託管,引導基金的分紅、退出等資金(含本金及收益)由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撥入基金託管金融機構專戶,並按規定將引導基金收益上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 託管金融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全國性國有或股份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二)具有股權投資基金託管經驗,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託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三)有完善的託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第三十條 引導基金託管金融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0日內向省財政廳、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報送季度引導基金資金託管報告,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1個月內報送上一年度的資金託管報告。發現引導基金資金出現異常流動現象時應隨時報告。
第三十一條 參股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擔保、抵押、委託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二)投資於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金拆借、贊助、捐贈等;
(五)與支持工業轉型升級無關聯的投資業務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機構在完成對參股基金的70%資金委託投資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股權投資基金。
第三十三條 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每季度向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提交《基金運行報告》和季度會計報表,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提交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三十四條 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要加強對參股基金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範財務風險,但不干預參股基金的日常運作。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應每季度向省財政廳、相關主管部門報送引導基金及參股基金的運行情況,並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報送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引導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引導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當參股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或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應及時向省財政廳、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按協定終止合作。
第三十五條 省財政廳、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對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視工作需要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審計,定期對引導基金的目標、政策效果及參股基金投資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價,並向決策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引導基金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參股基金企業、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個人以及政府部門在財政資金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並追究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引導基金與中央財政資金共同參股發起設立基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有效期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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